四人對下列哪些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私人對下列哪些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得知,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不動產權是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動產指無法移動或移動后會導致形狀、性質改變的物。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什么享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同產或者動產什么享有所有權
法律主觀: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 定金 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合同 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什么的權利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權利如下:
1、占有。所謂占有是民事主體對于標的物實際上的占領、控制;
2、使用。所謂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質和用途,并不毀損所有物或變更其性質而加以利用;
3、收益。所謂收益是指收取標的物所產生的利益,具體而言是收取所有物的孳息;
4、處分。所謂處分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即對所有物依法進行處置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不動產變更登記條件有哪些
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2、不動產的坐落、名稱、用途、面積等自然狀況變更的;
3、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的;
4、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
5、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額抵押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6、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7、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什么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
這個問題問的范圍有些大,我國物權法關于所有權的規定是很多的,如下:第二編 所有權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魇占w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魇諉挝?、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 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F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十六條 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五十七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蛘咭云渌绞皆斐蓢胸敭a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诹畻l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w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 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乙勒辗梢幎ūWo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第六十七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 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 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I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谄呤臈l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ㄖ^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加脴I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胤饺嗣裾嘘P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Q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條營利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營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不動產物權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哪些是不動產物權
不動產物權是指權利人基于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即依法對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凡建立于其上的物權均為不動產物權。
不動產物權包括六種權利,分別是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和抵押權。
我國的民法典除對永佃權、典權沒有規定外,對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依法律行為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經過登記方始牛效。非依法律行為發生變動者,未經登記,不得轉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二、什么是不動產請求權
不動產請求權,是一種物權請求權,指物權人基于不動產而產生的請求權,即物權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恢復物權圓滿狀態或防止侵害之權利。
三、如何行使不動產請求權維護權利
1、利用行政法維權
登記錯誤而產生的請求權,產生了國家賠償的義務,這里的請求權由于行政違法行為引起的,其產生的請求權適用國家賠償法上的 訴訟時效 制度,即時效為兩年。
2、相關知識
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或者成立要件),登記是契約生效(或者成立)的一個要件,所有人有義務將不動產物權進行變動登記,不進行變動登記的,不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形式主義立法例下,當契約雙方作成債權合意時,債權契約成立,另須作成物權契約合意,并經過登記方完成不動產物權的交易。如果債權契約不成立,或者物權契約的意思表示錯誤使不動產物權變動不能,其產生的請求權與登記無關。當契約雙方作成債權契約和物權合意時,卻沒有進行登記,其買方當事人(包括已經取得占有)還沒有取得不動產物權,所有權仍然屬于賣方當事人。此時產生的請求權原因在于物權契約,登記作為物權契約的一部分(物權合意是另一部分),沒有登記則物權行為還沒有完成,其請求登記應該不罹滅于時效。
但是債權契約將罹滅于時效,當債權時效完成以后,此時,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物權合意仍然有效,但是其不動產的移轉后又會產生不當得利的債權(另有不同學說觀點認為產生物上返還權——物上請求權,一般認為此也罹滅于時效,但此與登記也無關),它也將罹滅于時效。也就說,當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債權契約罹滅于時效時,其物權契約仍然有效,但是又產生了新的債權——不當得利——此與登記無關,將罹滅于時效 ,或者產生物上返還權,通說也認為罹滅于時效。在折衷主義立法例下,登記是成立(或者生效)要件,但是其沒有嚴格的獨立出物權契約,因此登記的時效將隨同債權罹滅。在意思主義的立法例下,登記屬于對抗要件。
法律客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私人對下列哪些不動產和動產所有權
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動產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動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動產所有權是以動產為客體的所有權,動產所有權的客體非常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