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分割財產后怎么執行
離婚判決后財產分割多久執行
一般在六個月內,法院會對離婚財產進行執行。離婚財產分割判決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一、離婚法院程序是怎樣的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即證明婚姻關系的材料、感情已經破裂的材料、對方有過錯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請法院收集。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一般來說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被告不再中國境內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如果符合法律規定,那么法院就會受理,相反法院會駁回。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至少會在開庭3日前告知的。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
2、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愿,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
3、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
4、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后果,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后果,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三、離婚財產保全怎么辦理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蚪患{保證金,并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于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院執行財產分配順序
執行中財產分配順序按照法院判定的順序執行,按照各債權比例進行分配。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殿~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一、關于執行財產分配順序的規定是什么?
1、法院執行有先后順序的。
2、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后償還其他債務。
3、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
4、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
5、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后償還。
二、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程序是什么?
1、第一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第三步: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三、民事訴訟法執行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么?
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
第八十九條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第九十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第九十一條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法院執行財產順序
法律主觀:
法院執行財產順序是什么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 定金 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 債權人 可以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按如下的順序進行分割和清償: 一是所有權。在執行得到的財產中,物權主張者有權取回其財產,執行法院應當準許。 凡在執行的財產中有他人的物權主張,均應予以重視,依證據予以確認并準主張者取回。 二是豁免執行權。即被執行人或其 扶養 的親屬對其“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執行權。執行法院應當根據當地的生活標準,予以充分注意和保護。 三是抵銷權。即被執行人對其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可與其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抵銷一部分或全部,用執行的財產沖抵。 四是私權。即被執行人欠付其職工工資、職工安置費、勞動保險費、 工傷賠償 費等,應當首先支付。被執行人如果是公法人、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事業單位等,其所屬的職工個體的私權優先于公權,應當在執行的財產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額。 五是公權。即被執行人欠付國家的稅款和訴訟、執行等費用,應當先于優先權支付。在個案的執行中,凡被執行人欠付國家稅費、欠付 訴訟費 、欠付執行費,以及欠因訴訟、執行而發生的鑒定費、評估費、破產費、拍賣費等,應當在執行財產中,先于優先權扣留。但其中依據法律規定應當免除支付的除外。 六是優先權。即在被執行財產上設定的 留置權 、抵押權和質權,以及其他優先權,應當優先于一般債權償付優先權人。 七是債權。執行得到的財產經過前六項的分割、清償處理后,余額才可用以清償執行的債權。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怎么解決要注意什么的責任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法律客觀:
先予執行的執行法院先予執行的執行法院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民事官司的執行以生效的判決為依據,需要等到判決生效后進行,但對于某些原告來說,等到判決生效后才執行,他們的生活將難以維持,他們的生產或經營就會受到嚴重影響。為此,法律設立了先予執行制度。所謂先予執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據其申請,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執行的措施??梢?,先予執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法院及時而切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意義十分重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當事人提出申請。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第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樣的權利、負擔什么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第三,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另外,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范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范圍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訴,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復議撤銷先予執行裁定的,應執行回轉,將已執行的財產返還被申請人。
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財產分割,怎么在國內執行
法律主觀:
這個主要依據對方的態度決定,法院判決的離婚共同財產的分割錢款能否分期付要看對方是否同意的。如果對方同意的,則可以分期付款;如果對方不同意的,則仍應該按照判決所確定的日期和方式付款。如果對方不同意分期,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如果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遺產繼承判決后法院怎么執行
法律主觀:
遺產繼承官司判決后的執行方式為: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離婚二審判決生效后財產如何執行
法律主觀: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審 和 二審 判決的原則是一樣的。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 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法院判決離婚后財產分割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可以對其進行催告;催告仍不執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下達生效判決書后,仍不執行財產分割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房產判決分割后怎么執行?
房屋等不動產被判決分割后,原則上是要有人民法院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案件中作出的生效并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此時房產屬于判決書載明的權利人所有,而無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對于判決書的執行,可以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物權變動規則包括兩種:
一、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變動,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當事人簽了有效的合同,若僅支付價款而未交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二、非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生效文書
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
2、繼承
因繼承取得的物權,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3、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