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作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在貸款時哪些東西可以做抵押物呢?
可以用哪些物品做抵押貸款啊?
抵押貸款一般可以抵押下列6類物品:
1、存貨抵押。是指以各種貨物作抵押,如商品、原材料等;
2、證券抵押。以各種有價證券作為抵押,包括債券、股票、存單、匯票等;
3、設備抵押。以車輛、船舶、機械設備作為抵押;
4、不動產抵押。以房產、土地等作為抵押;
5、客賬抵押。以應收賬款作為抵押;
6、人壽保單抵押。以人壽保險的退保金額作為抵押。
拓展資料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采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于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抵押與質押
抵押與質押的相同點:
1.抵押貸款、質押貸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為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兩者均是銀行常見的放款形式之一。
2.抵押、質押都屬于擔保。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提供的擔保物品不一樣。抵押的擔保物通常為不動產(比如:土地、房屋)、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比如:存款單、債券)。
(2)占管形態不一樣。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產,但該房產仍由我占有并保管。若我質押了存款單,該存款單則由債權人占有并保管。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
什么叫抵押貸款?哪些東西能用來抵押
您好,個人抵押購房貸款是指客戶以其已有房產為抵押,向我行招商銀行申請購買另外一套房產的貸款。根據監管部門規定,目前所購房產類型僅限于商業用房,不得利用已有房產抵押購買住房。
我行招商銀行接受產權明晰,變現能力較強的商品住房和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用于抵押的房產與貸款經辦機構必須位于同一城市,個人抵押購房貸款不接受異地抵押物。2.已辦妥產權證明,產權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產權爭議等不利變現的情況。個人抵押購房貸款不接受公司資產作為抵押物。3. 具有較強的變現能力,房產結構完好,水、電、環保交通、城建、物業管理等各項配套設施和服務齊全,不存在糾紛和問題,不在政府規劃的拆遷范圍內。4. 不接受評估現值在10萬元以下(含)的房產作為抵押物。5.抵押物為商品住房的,房齡一般不得超過20年,且貸款/授信期限加房齡原則上不得超過40年;抵押物為商業用房的,房齡一般不得超過20年,且貸款/授信期限加房齡原則上不得超過30年。6. 原則上不接受閑置超過6個月的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7. 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作為抵押財產的物品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以作為抵押財產的物品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h2>
【答案】:B,C,E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而土地所有權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是不能用于抵押的財產。故選項B、C、E正確。參見考試用書2Z201073。
下列財產可以用來抵押的有( )。
【答案】:A、B、D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運輸工具。不得抵押的財產主要包括: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故知C、E選項錯誤。
下列財產中,可以用于抵押的有()。
【答案】:A、B、C
《擔保法》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擔保法》第37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34條第(五)項、第36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D項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因沒有及時歸還銀行貸款被暫時查封,屬于依法被查封的財產,不得抵押。本題答案為ABC。
可以用于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以用于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下列可以進行抵押的財產包括( )。
【答案】:A,B,E
《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第184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故A、B、E為正確選項。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哪些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不得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關系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