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嗎)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
法律分析:在抵押期間,作為抵押人是可以將抵押的財產轉讓給他人的。不過,要是當事人之間對此有其他的約定,那么就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處理。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房屋可以出賣嗎
抵押后的房屋可以買賣。
但是需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房屋可買賣,但須符合一定條件。法律和規章并沒有禁止抵押人合法轉讓抵押物,只要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被抵押的商品房是可以買賣的??偟膩碚f首先抵押財產是允許轉讓的,而非老觀念中轉讓抵押物無效。其次,抵押財產要實現轉讓附有一定條件,轉讓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抵押財產所有權的變化。另外,關于抵押物轉讓的法律規定是針對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而不是針對抵押物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
辦理房屋抵押需要以下手續:
1、當事人雙方要簽訂房屋抵押合同,寫明被擔保的房屋的種類、數量、履行期限和擔保的范圍等情況;
2、當事人要就抵押合同去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綜上所述,抵押的房子能賣,但無法辦理過戶。從房產的角度來看,在房產抵押登記期間,是無法辦理過戶的,如果只是簽訂了一份 買賣合同 并未過戶,又能優先保證 抵押權 ,這種簽約行為未必會侵犯抵押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物權法關于抵押財產轉讓規定
法律主觀:
物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關于抵押的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三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第一百八十五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四)擔保的范圍。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三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第一百九十四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第一百九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第一百九十八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第二百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第二百零一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民法典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嗎
法律分析:按照當前最新的規定來看,在抵押期間,作為抵押人是可以將抵押的財產轉讓給他人的。不過,要是當事人之間對此有其他的約定,那么就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處理。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房屋抵押期間可以出售嗎
房屋抵押期間原則上可以出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在財產抵押期間抵押人是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的,不過,如果抵押合同當中另有約定,比如抵押合同中約定,抵押期間不能隨便轉讓抵押房產,抵押人就不能違反合同約定。所以房屋抵押期間原則上可以出售。
處于抵押期間的房子是可以出售的,但是在交易過程中存在一個過戶的障礙。因此在那個買房人他愿意代為清償債務,消失那個抵押權之后,它是可以辦理房子的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根據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房屋抵押過戶的風險和注意事項
1、貸款人未告知
在過戶過程中,如果貸款人沒有告知該房屋已經被抵押,可能會導致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不明,甚至可能會出現法律糾紛。
2、過戶前還款
如果購房者在過戶前沒有清償所有未還貸款,可能會導致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該房屋進行強制執行,從而導致該房屋被拍賣或凍結。
3、欠稅
如果賣方在過戶之前沒有繳納相關的稅費,可能會導致購房者需要承擔更多的稅費,并可能會被罰款。
4、注意事項
如果你打算購買未還清貸款的房屋,建議先了解清楚該房屋的抵押情況,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溝通并確認剩余的貸款期限和金額等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同時,在進行過戶時,也需要注意相關的稅費和手續的辦理,以確保交易順利完成。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擔保人能把抵押的房產賣給抵押人么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因此,不能直接變賣。
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留置條款,是指在房地產抵押合同中雙方約定,如果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在我國不允許雙方在房地產抵押合同中進行類似約定,即使有類似約定,這一約定也無效。同時,留置條款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之所以要禁止在房地產抵押合同中約定留置條款原因有二:
(1)是為了保護債務人與抵押人的利益,以實現民法的公平原則。因為在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債務合同時,往往抵押人與債務人處于弱者的地位,如果允許此類條款有效,那么就有可能出現債權人利用經濟地位要求抵押人訂立留置條款,在債務人未能清償時,債權人就能獲得抵押的房地產,而這一房地產的價值往往高于債權的價值,這樣會導致不公平的后果。
(2)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以免抵押人通過設立留置條款,惡意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實現。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186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211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40條:設立抵押權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所有。
此外,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57條的內容: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是否有效
您好,結合《物權法》第191條,并對照《擔保法》第49條第1款、《擔保法解釋》第67條可知:
(一)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
(二) 轉讓抵押物,抵押人應盡兩個義務
(1)轉讓抵押物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段餀喾ā返?91條修改了《擔保法》第49條規定,由原來的通知抵押權人變化為需經過抵押權人同意。
(2)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依據是《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七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