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法律效力有什么呢
撤銷權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后,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被撤銷后,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后,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于無效狀態。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事行為撤銷后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一)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發生,而且未撤銷,其效力不消滅。,(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三)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非撤銷權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四)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歸于消滅。,(五)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實也就是說已經成立并且生效了的民事行為,但是由于他的意思表示的不真實,這時可以因為行為人的撤銷權的行使,讓他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他是不同于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類型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及欺詐、脅迫這四種。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效力
法律主觀:
1.從法律效力來說: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無效的民事行為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2.從撤銷條件角度說: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而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從法律撤銷方面說: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而無效法律行為不可撤銷其行為。 4.從行使時間限制說: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無效民事行為中,不存在此種限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簡述合同保全中行使撤銷權勝訴后的法律效力。
【答案】:合同保全中行使撤銷權勝訴后的法律效力如下:
(1)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效力。第三人返還原物或折價補償,債務人還應承擔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2)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債權人不能向代位權的效力那樣直接從第三人返還的財物中進行清償,而只能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后再次向債務人提出清償的要求,債務人不同意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實現債權。
撤銷權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具體效力是: 一、 債務人 的詐害行為自始無效后,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原有之狀態。 二、對直接受益人而言,詐害行為被撤銷后,其負有將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債務人的義務。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 債權人 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一、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由于欠缺有效要件,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此種民事法律行為不是當然無效,而是必須由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裁定。
2【特征】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原因特征】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是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往往只有當事人才知曉,這就需要有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撤銷不真實的一次表示。
2)【權利行使特征】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須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撤銷權人通過單方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銷權,可導致可撤銷民事民事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滅。
3)【效力特征】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
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導致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1【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指行為人對于民事行為產生錯誤的理解,并基于這種錯誤理解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錯誤理解的情形:
1)對于行為性質的錯誤理解,例如把買賣誤解為贈與行為等。
2)對標的物的誤解,如把復制品當做原件等。
3)對價金的誤解,如將1000元誤認為100元等。
4)對當事人的誤解,如把某甲作為某乙等。
民法上的誤解僅限于對為內容的誤解,不包括行為動機的誤解,而且這種誤解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造成的。
2【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欺詐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一引起、強化或維持他人的錯誤認識,并使其基于此錯誤認識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為目的的欺詐行為。
2)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欺詐是指民事行為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的,以引起、強化或維持他人的錯誤認識,并使其基于此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為目的的欺騙行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欺詐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才才銷的。
3【一方或第三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事法律行為】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向對方或其親屬預告危險,使其發生恐懼心理,并基于這種恐懼心理而做出的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
4【顯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指雙方、有償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它具有以下特點:
1)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難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
2)行為結果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則獲得顯然超過了正常情況下所能獲得的利益;
3)不利一方當事人所謂的民事法律行為并非其本意,而是有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原因;
4)這種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或者是當時社會所公認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顯失公平僅指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難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受欺詐或脅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1.【相同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后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樣,也具有自始無效的后果。
2.【不同點】但兩者畢竟不同,主要表現在
1)【條件不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也不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爭議,該行為都是無效的,是絕對的無效??沙蜂N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相對無效,是有條件的無效當事人。根據提出申請,并經法院或仲裁機構,仲裁機構認可是該行為無效的前提條件。
2)【無效起算時間】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就有了約束力。只有在被撤銷后才喪失法律上的效力,當然撤銷行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為開始。
3)【無效主張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或與該民事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可以主張無,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在受理案件中發現屬于無效范圍的,也可以主動確認其無效。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才可請求撤銷,其他人不享有撤銷權,另外在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如果屬于部分無效的,沒有被撤銷的部分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