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書對離婚有法律效力(保證書對離婚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簽的保證書有法律效應嗎?
離婚以前寫的保證書是有法律效力的。但還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2、協議內容以及形式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保證書離婚時有法律效力嗎
保證書在離婚時是有法律效力的。保證書是屬于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做出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結果,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梢?,夫妻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的權屬問題。在離婚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訴訟與管轄。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審理與判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寫完保證書以后提出離婚在法律上有效嗎
法律主觀:
保證書 屬于夫妻雙方對 婚前財產 做出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結果,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可見,夫妻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的權屬問題,因此保證書在 離婚 時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寫完保證書以后提出離婚在法律上有效嗎
法律分析:如果保證書是不附加人身性質的,且保證書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具有被脅迫、被欺詐的情形的,則保證書在離婚后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保證書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婚姻保證書怎樣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婚姻保證書要具有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文書出具是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保證書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三、不違反法律與社會公德的。
擴展資料:
為了營造甲乙雙方美好的家庭未來、確保家庭安定團結,更好地哺育后代,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1、甲方與乙方結為夫妻,雙方彼此要以尊重、寬容、平等的態度交往。
2、甲方應當關心乙方、保護乙方、疼愛乙方,適當送點小禮物或金錢。
3、禁止甲方對乙方采取暴力、冷暴力行為。
4、雙方應履行家庭義務、夫妻義務,除特殊原因外,彼此應積極配合。
婚內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保證書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則具有法律效力:1、該保證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保證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3、保證書的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
【案情】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14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評析】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橐鲫P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離婚前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夫妻之間約定永不離婚的保證書 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 離婚保證書 ,強調的是“無論任何情況,均不得單方面提出離婚”,恰恰是對婚姻的強制和干涉,是對各自人身權利的限制,是對婚姻自主權利的剝奪?;橐黾彝ナ車冶Wo。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的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離婚以前寫的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離婚以前寫的保證書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滿足如下條件:1、雙方意思表示真實;2、協議內容以及形式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3、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