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和上訴有什么區別(申請再審和上訴有什么區別)
再審和上訴有什么區別
(一)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二)提起方式不同。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較復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三)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四)審理的對象不同。
(五)審理的理由不同。
(六)適用的程序不同。
(七)審結期限不同。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應該說提起再審肯定是有法定訴訟時效的,而且無論是民訴還是刑事訴訟活動再審程序都很難啟動,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再審跟上訴的法律性質也完全不一樣。如果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再審,而且也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能推翻判決書的,只能執行判決書。
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和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并應按照原審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證據線索。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請再審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請再審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上訴與再審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上訴與再審的區別在于,上訴是針對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申請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案件。再審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申請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上訴和再審的區別
上訴和再審有以下區別:
1、審判請求不同。上訴是對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定、判決不服,而提出的請求上以及法院進行審理的程序。再審是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不服,向同級或上級法院申請,或者本級法院、上級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進行再審。
2、過程不同。上訴只有一次,上訴審也就是二審程序結束后,不管案件結果如何,都是終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再審是指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所賦予的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級法院神情再次審理該案,由于裁判已經生效,因此當事人在申請的時候必須具備法定理由。如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或有新的證據并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等等事由。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再審特點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以上就是上訴和再審的區別,你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申請再審與上訴的區別是什么?
申請再審與上訴的區別在于對象不同,提起的機關不同,比如說再審的對象主要是可能發生錯誤的生效的判決書,但是提起上訴的對象是還沒有生效的判決或者是裁定,在這方面兩者是存在巨大的差別的。
一、申請再審與上訴的區別是什么?
二者不同在于:對象不同,提起的機關不同,審理的機關不同,使用的程序不同等。上訴是人民法院在審理一審案件之后,當事人或者被告人不服,向上一級法院提起,要求其再行審理的程序。上訴只有一次,上訴審也就是二審程序結束后,不管案件結果如何,都是終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再審,是指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所賦予的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級法院神情再次審理該案,由于裁判已經生效,因此當事人在申請的時候必須具備法定理由。如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或有新的證據并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等等事由。
上訴是對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定、判決不服,而提出的請求上一及法院進行審理的程序。再審是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不服,向同級或上級法院申請,或者本級法院、上級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進行再審。
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和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并應按照原審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證據線索。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請再審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請再審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費規定是什么?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提出再審和上訴是完全不同的程序,比如說提出上訴是當事人自己的一項合法的權利,但是提出再審主要是起到監督的一種作用,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確實存在錯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提出再審的。
上訴和二審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區別在于:1、申請再審的主體(嚴格限制)是原審的當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2、申訴是不受自愿原則等這些限制的。3、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制,但是申請再審有時間的限制。4、申請再審受一定的法定情形的限制,但是申訴不受這些限制。5、再審申請應該向有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訴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6、申訴是民主權利,沒有具體條件的一些限制。無論是從性質上來看還是作用上來看看這兩個,不能將其混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和申請重審有何區別?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活動。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雖然都是重新審理,但二者區別很大。一是二者審理的基礎不同,上訴的基礎是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而再審的基礎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二是提起的理由和證據不同,上訴只要寫一份上訴狀,就可以進入二審程序,而再審必須提交證據證明原判確有錯誤,還必須經過審查,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三是程序啟動的提起者不同,上訴只能是案件的當事人提起,而再審,當事人、案外人、檢察院、法院自身,都可能以案件確有錯誤而提起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請再審與上訴有何區別
法律主觀:
上訴與再審的區別在于,上訴是針對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申請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案件。再審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申請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民事再審 ,和上訴有什么區別?
再審是在生效后提起,上訴是在判決生效前提起。上訴是一方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在判決生效之前,向法院提起上訴,經由二審法院對一審的判決涉及的法律和事實進行審理的情形。再審是一方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提起再審申請的程序,啟動的主體還包含檢察院的抗訴、法院的自行再審,屬于審判監督程序。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對申請再審與上訴的區別有明確劃分,對象不同,提起的機關不同,審理的機關不同,使用的程序不同等。上訴是在一審判決后生效之前,對判決不服提出的,申請再審是當事人認為法院的生效判決有錯誤,向法院提出的,但是否啟動再審程序要由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來審查,符合條件的才行。所以,一般情況對判決不服最好在判決沒有生效之前提出上訴,最能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上訴只有一次,上訴審也就是二審程序結束后,不管案件結果如何,都是終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再審,是指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所賦予的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級法院神情再次審理該案,由于裁判已經生效,因此當事人在申請的時候必須具備法定理由。如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或有新的證據并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等等事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誰能告訴我再訴,上訴,重審,再審的區別,不是兩審終審嘛?
上訴(沒有再訴的說法),重審,再審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較復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三)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四)審理的對象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而再審程序的審理的對象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穩定性,對法院、當事人和社會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人都無權改變。只有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才能對該判決、裁定再次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五)審理的理由不同
二審案件審理的理由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請求二審法院繼續審理并作出裁判。再審案件的審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了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確保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采用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六)適用的程序不同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逕行判決、裁定。再審沒有設置專門的審判程序。對再審案件的審理,不是適用第一審程序,就是適用第二審程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審理第一審案件只能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第二審案件只能適用第二審程序。對再審程序,不論適用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應當一律開庭審理,不得逕行判決。
(七)審結期限不同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在3個月內不能結案,需要延長審結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審結期限,不能延長。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分別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期限確定,審理期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審程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準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按一審程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按第二審程序裁判的再審案件,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