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屬于絕對權嗎(債權屬于絕對權嗎)
物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這種說法對嗎?
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所謂絕對權有特定的含義,是指該種權利其他任何人不能非法侵犯,比如物權、比如人格權。
絕對權有幾個特點:
(1)權利人行使權利,除受法律限制外,全憑自己自由意志;不受他人干涉;
(2)權利人實現權利,無須借助他人意思和行為,義務人僅需承擔消極容忍和不作為義務即可。
(3)權利人享有權利,則排除其他人成為權利主體;
(4)排除任何第三人干涉。
相對權有幾個特點:
(1)權利人行使權利,必須通過相對人為某種行為才能實現;
(2)權利人實現權利,必須借助相對人的意思和行為,義務人必須積極行為才能實現權利人的權利。
(3)權利人只對特定的相對人擁有權利,并不能排除他人擁有相同的相排斥的權利。
絕對權對應的是侵權責任,相對權對應是違約責任。
債權是相對權還是絕對權
債權是相對權。
債權產生原因: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相對權有幾個特點:
1、權利人行使權利,必須通過相對人為某種行為才能實現;
2、權利人實現權利,必須借助相對人的意思和行為,義務人必須積極行為才能實現權利人的權利;
3、權利人只對特定的相對人擁有權利,并不能排除他人擁有相同的相排斥的權利。
綜上所述 ,債權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具有相對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百五十九條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六十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債權屬于什么權?A.絕對權B.相對權C.一般權利D.職權
民事權利(相對權)。
債權的相對性,是指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法國學者Demogno清楚地指出,依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所以債權的相對性表明的是權利行使的范圍,即權利的行使針對的是特定人。
眾所周知,合同集中體現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國學者卡爾波尼埃(Carbonnier)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種法哲學理論,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權利義務發生的根據。
在民法體系中,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部分,而個人意志則是合同的核心,亦即在合同范圍內,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
學者古諾(Gounot)更是指明了意思自治的雙重含義:意思自治不僅意味著當事人有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自由,而且意味著當事人有不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自由,當事人不應當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義務所約束。以上兩位學者的論述,可歸結為兩個意思:
第一,合同下的權利與義務由當事人設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第二,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并沒有為自己設定合同下的任何權利與義務,因此不受合同項下義務的任何約束,這正好解釋了為什么債權人無權以合同為依據請求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
不難發現,這兩個意思說的正是合同的相對性,表明了合同的相對性正是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所以意思自治是我們討論債的相對性的前提與背景。
擴展資料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 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p>
二、后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睙o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債務
物權法和債權法都是絕對權?
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一個人或者一些人,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即除物權人以外,所有的人都對物權人負擔義務。
債權是相對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對特定人的請求權,債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建立的具有相對性的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