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訴訟時效20年案例(訴訟時效3年和20年)
物權20年最長保護時效
法律主觀:
一、20年最長訴訟時效是否適用物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因此物權適用訴訟時效。
二、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可以延長
20年屬于法律規定的最長的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不能延長,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
三、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后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四、訴訟時效的特征是什么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物權做我們非常常用的一種權利他自然的使用訴訟時效,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權利人的權益。上文我們可以了解到20年最長訴訟時效是否適用物權。
不動產物權請求權受訴訟時效限制嗎
不動產物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不動產物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人之外的任何人均負有不妨礙所有權人行權利的義務,物權不因訴訟時效的超過而消滅,進行訴訟時不受時效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