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對當事人的稱呼應當統一為().(不起訴決定書對當事人怎么稱呼)
不起訴決定書中對當事人應當使用的規范稱謂是
法律分析:不起訴決定書中當事人應當使用的規范稱謂是被不起訴人。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就應當不起訴: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起訴決定書中對當事人應當使用的規范稱謂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起訴決定書中當事人應當使用的規范稱謂是被不起訴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中對當事人的稱謂應該是
不起訴決定書中對當事人的稱謂應為被害人、涉嫌犯罪人員、證人等包含性別中立的稱謂。
1、被害人:在不起訴決定書中,如果被調查人是受害人,這時應該使用“被害人”來代替女性稱謂“受害女性”或“受害婦女”。被害人是一個中性詞,不強調性別,符合法律公正的原則,并且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2、涉嫌犯罪人員:對于正在被檢查機關調查犯罪情況的人,應使用“涉嫌犯罪人員”來代替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犯罪嫌疑人”和“嫌疑人”。這種稱謂性別中立,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和不受他人的性別歧視。
3、證人:證人是指被檢測機關在某一起犯罪案件中采取證據的人。在不起訴決定書中,應使用“證人”來代替男性和女性分別使用的“證人”和“女證人”。這種稱謂體現了性別中性的原則,既有助于尊重證人人權,又有助于法官作出公正判決。
不起訴決定書是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后所編寫的一種重要司法文書。在撰寫這種文書時,我們應該盡量避免使用任何涉及性別的稱謂,以避免歧視和性別偏見對當事人的影響。不起訴決定書中對當事人稱謂應該是被害人、涉嫌犯罪人員、證人等包含性別中立的稱謂。
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是指檢察機關依據調查結果,針對違法行為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是一種重要的司法文書。該文件對被調查人具有明確的法律意義,同時可以公示檢察機關已經進行過相關調查并決定不對被調查人提起起訴,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