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繼承時效20年的房子歸誰(不動產二十年起訴期限)
公房住滿20年房子的歸屬
公房住滿20年房子的歸屬
很多人住單位的公房以及很長時間了,對于這些公房的歸屬很多人都是非常關注的,那公房住滿20年房子的歸屬是屬于誰呢?
住滿20年之后,這種房子的產權還是歸國家所有的,不管你在房子里面住了多久,這個房子都是國家的,不屬于你個人所有。你之所以能夠住在這種房子里,僅僅是因為你擁有了使用權而已?,F在國內的房價還是比較貴的,所以現在還是有很多人買不起商品房,國家為了解決這些人的住房問題,推出了這種產權性質的房屋。
其實從房子的名字也可以看出來,一個是公產房,一個是私產房,所以的區別當然是在產權這一塊兒了。前者的產權歸屬我們在前面已經講過了,從始至終,你只有居住的權利,房子不歸你所有,而是歸國家所有。而后者是私有的,也就是說你可以通過購買這一類房子而獲得房子的產權,從而整個房子就成了你個人的私有財產了,可以任憑你處置,你想要自己住也好,想要租給別人或者是轉售給別人都行。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繼承問題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從法律上講,作為國家及單位給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個人的私有財產,首先個人不能通過立遺囑的留給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權也是不能繼承的。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公有住房的產權屬于國家所有,不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公房制度中,雖然涉及到對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但該項權利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權利,承租人只享有自己居住的權利,而沒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
公房拆是如何補償實例
現在的公房一般樓齡都比較長了,很多時候會遇到拆除,那下面我們就來看一看公房拆是如何補償實例。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住宅房屋按戶償還,按戶計算,每戶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現實生活中,因公有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為承租人就是房屋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
以上就是關于公房歸屬權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遺產繼承超過20年
法律分析:遺產繼承超過二十年的,遺產歸誰所有由實際情況而定,但因遺產繼承產生糾紛的,不能提起訴訟解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被繼承人死亡20年后房產的繼承
法律分析:老人去世20年后子女仍有繼承房產的權力,但沒有勝訴權。
繼承權的最長保護時效是20年,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計算,超過20年的,如果繼承人之間能協商,仍然可以繼承并分割遺產;但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到法院起訴時,喪失了勝訴權,法院不再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父母不立遺囑房子歸誰,如果過了二十年怎么辦?
如果父母過世以后沒有立遺囑,他的遺產按照繼承人的順序繼承。
雖然已經過了20年,但還是以他們過世時候留下遺產的時間,有繼承權的人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