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訴訟保全保險是什么意思(財產訴訟保全申請書)
起訴財產保全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起訴財產保全也稱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訴中財產保全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在進行訴訟中,很多當事人怕被告轉移財產導致判決不能履行,這是有辦法的,符合條件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一、訴訟財產保全是什么意思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申請人(原告)向法院申請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和,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二、訴訟財產保全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三、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于國家賠償的壓力,一般不會主動地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只有一個條件,即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若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案件,一般要審查下列條件:第一,須當事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二,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第四,保全財產的范圍,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