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申請財產保全(起訴申請財產保全費用多少)
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還是起訴后
前后都可以。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同為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保全適用的訴訟的類別、保全的范圍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區別,主要有:
1、提起的主體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只能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該措施。
2、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是否必須提供擔保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為必備條件;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4、裁定時間不同。對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對于情況不緊急的,可以適當延長做出裁定的時間;而對于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長時間。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而訴前財產保全則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作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有法院判定的訴訟財產保全問題有哪些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一、訴訟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有哪些《民訴法》第105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但是實踐中,這個損失很難舉證,也不容易得到支持。在無訟上以關鍵字“財產保全錯誤”進行檢索,檢索到案例2412篇,民事案由2337宗,其中判決1770份,裁定567份。雖然沒能通讀所有案例,但在瀏覽幾十案例后可發現,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判決都會引用一段話:【注意】第105條的“申請有錯誤”應當理解為不僅包括法院裁判結果與申請人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差異、申請人訴訟請求未能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的客觀方面,亦應包括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等過錯的主觀方面。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應適用一般侵權責任過錯原則,不能僅依據裁判結果來認定責任的成立與否。所以,即便法院判決全部駁回了保全人的訴訟請求也不必然導致法院認定保全錯誤,還需要證明保全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此種舉證責任對于被保全人來說并非易事,一般有保全的案件訴訟時間都得拖接近一年,加上二審、執行輕松過兩年了,如果期間被保全的財產一直沒有解除保全的話,其中的損失絕不止于法院能支持的存貸款利息差。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1.概念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即將保險產品設計為一種虛擬的擔保物,為當事人的訴訟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該險種中,財產保全申請人在本保險產品中的地位為投保人。保險公司在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中是提供“擔保物——保險產品”的主體,保險公司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中的擔保人,其就像一個生產出“實物產品”的生產者一樣,將其產品賣給了投保人。2.投保人投保人是財產保全申請人以其購買的產品作為擔保物為其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保險公司的義務,按照保險條款及保單的固有內容履行保險義務。該種擔保方式,是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作為一種與金錢擔保、物保作用一樣的擔保物,在發生保全錯誤時,財產保全申請人依據保險產品的合約,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證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損失得以賠償,繼而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3.創設意義(1)訴訟保全責任險的創設,是對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的創新。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財產保全擔保規則,但并沒有限制擔保物的形式。訴訟保全責任險則既具有財產保全擔保規則的作用,又能打破擔保規則的局限性,由保險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有利于降低訴訟雙方當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風險。(2)訴訟過程中,當申請人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請人的風險又有利于保護被申請人之合法權益。從保險法律關系看,訴訟保全的申請人為投保人,被申請人為保險受益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既擔保又擔責的這一特點是普通的擔保保函所不具有的。當然,可以購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來保障您的財產保全行為。
法律客觀:
一、訴訟財產保全費用由誰支付財產保全除了提供相應的擔保外,是要根據保全財產的申請數額收取一定的費用的,而財產保全的費用通常會由敗訴方承擔,但也和訴訟費用一樣,是必須由申請方先行墊付的。如果訴前申請財產保全,還要看各地法院的實踐運作,審查比較嚴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并不進行這樣的操作。而會將起訴狀和保全申請一并移送審判庭有審判員具體操作保全事宜。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一樣,通常由原告(申請人)墊付,但是判決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敗訴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過申請執行索回墊付的費用。二、財產保全有什么法律風險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采取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一)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睹袷略V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實踐中,債權人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對債務人的財產,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對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二)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保全措施后,應當在15日內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后,債務人可能以還款為由,要求債權人不起訴,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立即轉移財產逃債,導致債權人的債權落空;債務人也可能以愿意還款為由與債權人協商,誘使債權人對其不起訴,過后反而以債權人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不當對其造成損害為由,起訴債權人賠償損失。(三)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比如,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債權人不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保存價款,或者不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保存價款。又比如,對異地被保全財產,應該采取異地扣押措施的,而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財產失控,被債務人非法轉移等。
訴訟保全申請書什么意思
訴訟保全申請書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給付之訴的案件中,為了保證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能夠得到全部執行,在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保護的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申請人(原告)向法院申請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和,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
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方式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請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書面的要求進行財產保全的申請。實務中,越早提交申請,對申請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費用和適當的擔保。財產保全費用由法院審核確定,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還會要求申請人預交一定數額的外地出差差旅費;
3、法院立案庭作出進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將有關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門;
4、申請人應及時與保全部門負責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聯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與被告相關的財產線索及證明材料。5、根據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時配合其完成財產保全工作。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及時簽收保全相關財產的清單和保全告知書。
綜上所述,在各類民事訴訟案件中,為了保證判決的有效執行以及財產的損失,當事人可在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的保全,這樣能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實踐中,法院是可以主動下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財產保全是指在利害關系人起訴之前或者之后,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當事人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處分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審判決下來以后原告上訴,我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怎么做
被告方提出上訴后,原告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卷宗尚未移送二審法院,由移送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卷宗已經移送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裁定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蛘卟扇⌒碌谋H胧┑?,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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