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仲裁申請財產保全的法院)
仲裁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
對于很多勞動爭議,可以先申請仲裁,仲裁未解決的再行駛民事訴訟的權利,在仲裁案件當中,為了確保當事人可以獲得賠償,可以申請對財產保全,需要依法按照程序進行,那么仲裁案件申請保全的程序是怎樣?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對于很多勞動爭議,可以先申請仲裁,仲裁未解決的再行駛民事訴訟的權利,在仲裁案件當中,為了確保當事人可以獲得賠償,可以申請對財產保全,需要依法按照程序進行,那么仲裁案件申請保全的程序是怎樣?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仲裁案件申請保全的程序
1、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而且應當根據法律的現定在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后,對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仲裁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按照仲裁程序,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而必須將財產保全申請書遞交仲裁委員會。
3、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財產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種措施。
5、仲裁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仲裁中的財產保全的條件
1、申請財產保全的爭議案件應當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
2、申請財產保全須具有法定的事實和理由。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只有出現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如當事人隱匿、轉移、毀損、變賣財物,以逃避所應承擔的實體義務以及爭議的標的物系鮮活物品或者季節性很強的物品等,可能使仲裁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3、財產保全申請須在一定期間內提出。一般應當在爭議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提出。
4、財產保全申請應當向受理爭議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關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仲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行結束。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應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于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
申請執行人了解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仲裁案件申請保全的程序”等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仲裁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財產保全,仲裁委員會將申請提交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之后,并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種措施,注意提出申請的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勞動仲裁怎么申請保全
一、勞動仲裁期間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如果用人單位有欠薪逃匿可能等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四條 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勞動仲裁的程序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出現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如果用人單位有欠薪逃匿可能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而法院受理申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進行咨詢。
勞動仲裁申請保全流程
法律分析:1、申請仲裁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由仲裁委員會將相關申請提交法院審查。
2、管轄法院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法院,一般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法院審查并作出裁定外仲裁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審查并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流程是什么
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如下: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仲裁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
法律分析:仲裁財產保全按以下順序辦理:1、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2、仲裁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3、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財產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種措施。5、仲裁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申請財產保全怎么做 具體流程
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流程怎么走?財產保全的程序有哪些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流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于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的公務懸賞,和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的民間懸賞,均未支持在訴訟階段懸賞。申請人可以自己嘗試登報等方式進行懸賞。
三、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四、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后,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繼續保全,否則將自動解除。
六、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的決定的前提條件是:1、保全的原因是一方當事人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2、作出保全決定的前提是仲裁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仲裁委員會對財產保全的申請不加審查而將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包括銀行擔保、保證人保證、現金實物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關于財產保全的范圍、措施和程序,仲裁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的,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及《自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是當事人按照申請仲裁時提交給仲裁委員會的文件再提交一式三份,連同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公函,由仲裁委員會轉交給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強調的是,在受理財產保全的同時,出于對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給予平等保護的考慮,防止由于當事人申請錯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法院通常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裁定有申請復議的權力,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