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能申請財產保全嗎(仲裁階段能否申請財產保全)
仲裁申請保全向誰申請
在我國訴訟財產保全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是沒有權力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只能夠由人民法院進行。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仲裁訴訟保全向哪個法院申請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仲裁訴訟保全向哪個法院申請
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但仲裁委員會無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仲裁委員會只能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二、訴訟保全的方式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訴訟保全的裁定執行
(一)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為防止由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
(二)保全執行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保全為主。
(三)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醫療衛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保全措施,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匯報。
(四)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著裝整齊,舉止文明,并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五)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
(七)被保全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48小時內采取措施。在上述時間內未能采取措施的,應報告庭長及主管院長并說明原因,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執行。
(八)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同時將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
(九)情況緊急時,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快速辦理,可通過電話方式直接向領導請示,有關審批手續等均可事后補辦。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仲裁委員會只能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于仲裁訴訟保全向哪個法院申請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的律師。
在仲裁前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嗎
可以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分析
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需提交以下證據和材料: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如果是在仲裁期間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還應提交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要求法院協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函。當事人應在申請財產保全后15日內起訴,否則將解除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仲裁財產保全一般應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仲裁委應將其記錄在案,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案件的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財產保全,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訴前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可否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可以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對于雙方當事人產生的民事糾紛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在民事訴訟的程序當中是可以向人民法院去申請進行財產保全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因為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使法院裁決沒有辦法完成執行或者難以繼續執行的,可以對其申請進行財產保全。
法律分析
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應當要提交以下相關的證據和材料內容:1、準備訴前的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2、準備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3、訴前的財產保全擔保書以及擔保財產權利憑證的原件。4、申請進行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相關證明材料。6、如果是在仲裁期間申請進行財產保全的話,申請人還需要提交仲裁委員會所出具的相關要求人民法院協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函。7、當事人應當在申請進行財產保全之后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起訴,否則將會對其解除財產的保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嗎,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時應當具備的條件有以下內容: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要具有給付內容,也就是申請人將來在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時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2、情況緊急將不會立即采取相應保全措施,可能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巨大損失。3、要由利害關系人去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要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法律分析: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提出保全申請后,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中強制措施??梢?。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認為被申請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甚至損毀財產,從而導致申請人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則申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被申請人名下財產以保證自身債權的實現。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應當依法遞交申請書寫明事實與理由、提供被申請人財產線索,同時還應當提供與保全財產數額相當的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可不予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仲裁中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擔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十五條又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苯Y合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就是勞動仲裁過程中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要不然第十五條也不會要求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勞動者在仲裁過程中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而且,訴中財產保全并不強制勞動者必須提供擔保,對于那些經濟確有困難的勞動者,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應當減免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人民法院在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后,勞動者必須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币虼?,在仲裁過程中,勞動者要將財產保全的申請提交到仲裁委,然后由仲裁委轉交到人民法院,而不是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
勞動者在申請仲裁前和仲裁過程中,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有位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等可能是裁決或判決難以執行的情形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申請仲裁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我國的法律,申請仲裁 財產保全 的法律依據是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93條規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 訴訟 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提出保全申請后,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種強制措施。
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財產保全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財產保全申請。仲裁過程中,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只能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并且財產保全申請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請時或者受理仲裁申請后至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
2、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人民法院。根據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一、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是怎樣的
1、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而且應當根據法律的現定在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后,對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仲裁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按照仲裁程序,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而必須將財產保全申請書遞交仲裁委員會。
3、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財產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種措施。
5、仲裁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訴書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4、其他材料申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訴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三、仲裁中的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么
1、申請財產保全的爭議案件應當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
2、申請財產保全須具有法定的事實和理由。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只有出現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如當事人隱匿、轉移、毀損、變賣財物,以逃避所應承擔的實體義務以及爭議的標的物系鮮活物品或者季節性很強的物品等,可能使仲裁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3、財產保全申請須在一定期間內提出。一般應當在爭議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提出。
4、財產保全申請應當向受理爭議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關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