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撤銷權之訴訟規定(房屋買賣撤銷權案例)
網簽房屋合同撤銷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關于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的規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已經在網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則上不得撤銷或變更合同信息,但是也有例外,如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失誤,將購房人信息錄入錯誤;開發企業與購房者之間因某方違約而發生糾紛,或因房屋因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經有關部門認定,需解除合同的等。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被告知道被起訴,將名下唯一房產賣了,可以行使撤銷權訴訟嗎?
撤銷權訴訟,是指撤銷權人因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致使其債權受到損害,為保全自己的債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的訴訟。
撤銷權訴訟的構成要件:
1. 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2. 債務人實施了不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
3. 債務人的行為致使其債權受到損害。
4. 債務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
撤銷權訴訟的效力:
撤銷權訴訟成立后,債務人的行為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債務人不得以該行為對抗債權人。
房屋買賣產權撤銷權案件訴訟程序的規定
房屋買賣撤銷權的相關規定為:其本身是一種對當事人自我保護的權利,當遇到威脅自身利益時,能通過行使撤銷權來規避損失,在房屋交易的過程中,撤銷權同樣有此作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普通合同可撤銷的情況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合同可以自始無效,但是也可以撤銷。那么,在什么情況下二手房買賣合同可以撤銷呢?接下來我們就來為大家介紹介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普通合同可撤銷的情況有哪些?感興趣的朋友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
1、專屬管轄中的不動產糾紛僅限于不動產的部分物權糾紛。專屬管轄是對當事人訴權處分的一種限制,是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進行變通,所以應從嚴把握,盡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范圍內。根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治思想,對當事人訴權的限制不應擴張至不動產的債權糾紛。對于雖然與不動產有牽連關系但本質屬于債權糾紛的案件(如購房款糾紛等)不屬于不動產糾紛;同時,對于不動產的物權糾紛,也僅限定在因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除此之外的不動產物權糾紛,也不屬于專屬管轄范圍,應該賦予當事人對管轄的選擇權。
2、只有特殊類型的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根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這是法院在具體適用法律過程中對不動產糾紛的一個補充,是考慮到這些特殊類型的涉及不動產的合同糾紛都會涉及當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和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后期的執行,更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避免引起群體性糾紛等。對于不屬于這幾種特殊類型的不動產合同糾紛,不應納入專屬管轄范圍。
二、普通合同可撤銷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可撤銷是由于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有瑕疵,從公平原則出發法院允許當事人提出變更或撤銷?!逗贤ā返谖迨臈l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關于重大誤解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房屋買賣合同撤銷權
法律主觀:
已在網上簽訂 商品房買賣合同 的,除以下8種情形外,原則上不得進行 房屋買賣合同 的撤銷 : (一)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失誤,將 購房 人信息錄入錯誤,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錯誤內容及更改說明); (二)戶口本常住人口登記卡索引表中登記的家庭成員之間,變更合同買受人信息的(提交戶口本、 身份證 ); (三)開發企業與購房者之間因某方違約而發生糾紛,經仲裁機構、法院裁定或判決需要 解除合同 的(提交裁定或判決的有效證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內,購房者所購房屋因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經有關部門認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質量鑒定報告)。 (五)購房者辦理貸款手續未獲批準,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并承擔 違約責任 ,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貸款的有效證明); (六)購房者(或者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資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級以上公立醫院相關證明); (七) 商品房 交付后,實測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誤差超過±3%,合同中已約定解除的(提交測繪機構的房屋測繪報告); (八)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它情形(寫明具體內容并提交相關 證據 )。 兩人以上共同購買,都同意了才能改 通知明確指出,網簽合同中載明兩個以上共同購買人的,應提供共同購買人同意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書面承諾。當事人確實無法到場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或公證部門的公證文書。 買受人為法人的,網簽 合同撤銷 或變更合同信息時必須提供有效的法人證書、 營業執照 以及其它相關證明。買受人為未成年人的,應由其 監護人 代為申請。買受人委托 代理 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買受人 授權委托書 。經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解除網簽合同的,可以由相關當事人單方申請注銷合同信息。 合同變更數不超過銷售總數的3%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當月申請撤銷或變更網簽合同的數量,不得超過該棟房屋銷售總套數的3%。開發企業應將撤銷網簽合同的房源公開銷售, 濟南 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將實時公示撤銷合同的情況。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借合同撤銷或變更之機進行期房投機、囤積房源、捂盤惜售,牟取不正當利益,一經發現,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房屋買賣管轄如何確定
撤銷房屋買賣管轄一般確定為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部分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當事人還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根據合同中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