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欠款人是外省可以本地起訴嗎)
貨款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發生合同糾紛后,當事人是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的。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那么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異地買賣糾紛可以在原告地起訴嗎?
法律主觀:
異地貨款不可以在原告地起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起訴被告欠貨款不還是在被告法院還是原告所在地
欠錢起訴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若是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選在被告所在地進行訴訟,還可以在原告或者被告居住居住間超過一年以上地點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且起訴狀和相關材料都是可以進行郵寄的。
一、欠錢起訴可以在原告所在地嗎?
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梢韵蚪洺>幼〉胤ㄔ禾崞稹H绻呛贤屑s定了管轄法院,按照合同約定,還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510、511條規定:合同中有關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那么怎么做才能讓訴訟更有保障?
他人借錢不還怎么辦如果準備走司法途徑,那么首先要準備的是訴訟材料,而其中對訴訟起著決定性作用的是證據。為了實現債權,最好搜集以下證據:
(一)欠條 ,一般來說,用于討債的最有力的證據莫過于欠條,它出自借錢一方之手,有對方的簽字,作為書證,極具效力。
(二)人證 ,案件審理中,對方可以對己方證據進行質證,為了保證證據的充分性以及萬無一失,找到人證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借錢時有其他人在場見證,那么可以找到這些人對債權進行證明。
(三)對方財產證據 ,訴訟的最終目的是拿到借出去的錢,但不少人為了逃避債務,就會將自己的財產轉移他處。依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為了避免拿不回財產的情況,就要搜集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以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我國對于起訴的地點有著明確的規定,有好幾種選擇。所以欠錢,起訴案件是可以在原告所在地開始訴訟的。切,原告需要準備一份判決狀,并且預交一部分起訴費。
貨款在哪里起訴
一、貨款糾紛在哪里起訴
(一)發生貸款糾紛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管轄法院的規定如下:
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下列人員起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二、貸款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寫好起訴書。
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并交訴訟費。
3、法院審查確定受理后就會開庭審理。
4、法院判決。
5、執行判決。民事案件審理時間: 簡易程序3個月以內審結,普通程序6個月以內審結。
6、訴訟費的繳納:訴訟費先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待案件審結后根據案件情況再確定訴訟費的承擔。如果是被告方敗訴,就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如果是雙方各有勝負,訴訟費由雙方分擔或由法院確定如何分擔。
7、一般情況,起訴時應提交一些證據: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借貸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