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逾期可以賠償多少錢(合同逾期付款每天違約金多少合法)
合同逾期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法律主觀:
合同逾期違約金沒有明確的上限數額,合同違約金數額是有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實際情況進行約定的,但是一般合同的違約金不能超過違約所造成損失的30%,超過的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減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簽完合同沒有履行一般賠付多少違約金
簽訂合同,違約金的賠償金額一般由雙方共同約定,但是最高不能超過所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話,當事人是可以要求法院判決降低賠償金金額的。當然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法院也可以判處提高違約金。
一、簽訂合同,違約金的定額要求
一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按照法定或約定賠償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行為。
1,雙方同時不履行合同義務,相互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違約金的種類,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責任二種.
3,違約責任承擔的方法;
(1)應當承擔繼續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約定的違約金,一般不可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違約金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是為了對被違約的一方進行補償才設立的,但是為了平衡違約方和被違約方的利益,需要給違約金設立一個定額,這在法律中也是有規定的。違約金的訂立不該超過所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這是平衡雙方權益的一個合理的度。
逾期支付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合同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一般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在該標準內的違約金數額是合理的;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數額不合理的,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減。
一、逾期付款
逾期付款包括未按約定期限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支付價款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如何確定計算違約金的標準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關于延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比例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向黑龍江省高院作出了《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該復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答復:“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钡?,這一計算逾期付款的標準很快不適應實際情況。
于是,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同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6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又作出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該批復仍然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規定為逾期付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這一批復所確定的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隨著有關金融政策的調整,與現實有較大差距,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又請示同一問題。這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
《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三、《批復》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第一,確立的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與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復函和批復的原則一致。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實際上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由法院對合同中應定事項的補充或者對當事人相關意愿的推定,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代替當事人填補合同欠缺內容。逾期歸還貸款行為實際上是逾期付款的典型形式,也是數量最多的一種形式,逾期貸款計收利息既包含了金融機構應收的利息,也包含了罰息成分即相當于違約金的部分。因而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對其他逾期付款行為的違約金計算有重大的參考價值。
第二,人民法院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變化而變化。這樣,最高人民法院不必專門頒布司法解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都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確立的相關標準作為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但一般來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總是滯后,不利于正確處理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爭議。
《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 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是對本批復公布時作出的一個舉例。但這例子仍然滯后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故在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修改另外,除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終止日期有明確約定外,人民法院應當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到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合同中如果有違約付款的行為,賠償違約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就不用支付違約金,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應當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己造成損失的證據,從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的錢款之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合同逾期付款每天違約金多少合法
逾期付款每天違約金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都是合法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根據是否有約定,分為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雙方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根據合同自治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一般從其約定。
(二)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約定的,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不予支持;若當事人主張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計算違約金。
逾期付款違約金最高可以約定130%。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在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強調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上限。通常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看違約金的賠付多少。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就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來說,如果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法院一般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大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如果雙方有約定,該約定的標準一般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大約在每日萬分之八—千分之一之間)。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六條 民間借貨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