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受傷能得到賠償嗎(兼職受傷能得到賠償嗎,沒有合同)
臨時雇傭關系受傷能算工傷嗎
法律分析:由于雇傭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所以臨時雇傭關系發生人身損害事故的,不屬于工傷,一般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兼職上班期間受傷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兼職受傷單位的賠償方式:1、如果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兼職的,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所受傷害按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工作中受傷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如果是勞動者經用人單位同意,在另一個用人單位兼職受傷的,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打工受傷賠償標準
務工受傷的賠償標準。員工務工受傷屬于工傷。具體賠償如下:1、員工在務工期間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員工的救治醫療費;2、員工在務工期間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員工工資;3、員工在務工期間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員工護理費;4、員工在務工期間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營養費;5、員工在務工期間受傷的,若因受傷導致勞動能力受損傷殘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傷殘鑒定級別,賠償員工一次性殘疾補償金。
臨時工工傷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臨時工工傷沒有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待遇標準進行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賠償全部的工傷待遇。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備注:綜上問題所述打工受傷賠償標準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賠償,建議大家應該在打工的時候應注意安全,如不幸發生意外,應及時了解《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兼職騎手猝死索賠無門妻子發聲:未得到賠償,各方應承擔哪些責任?
工作中的事故責任承擔分類型和定性,看是不是工作導致的事故發生的原因來定,并不是在工作中發生的事故,一概而論定性工作事故是不對的。下面有個案例來看看工作事故的定義。
具體工傷案例
2011年7月,公司職員季某在工作中被同事周某某猛刺數刀,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此后,該公司申請工傷認定。經查實,事故發生當天,季某與周某某因小事發生口角,周某某在酒醉后手持工具刀向季某背部刺了一刀。
意見分歧
此案中,關于季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證據都已清楚、確鑿,但關于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理解存在分歧。多數對此持否定意見,認為季某因與周某某的個人恩怨而受到傷害,與工作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但也有少數人提出了相反意見。在工傷認定實踐中,對事故事實的全面調查、細節分析是必需的,但工傷案件并非千篇一律,工傷條例規定不能照套,有時需要工傷認定部門的人性化推理和舉一反三分析。在工傷實踐中,經常會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定性犯難。
案例分析
判斷此類案件,首先要看受到的事故傷害與工作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換句話說,也就是傷害是否因工作行為引起的,這個工作行為無論來自自己或是他人,就應當認為是工作原因,作為認定工傷的依據。其二,如何界定工作原因。職工受傷的原因可以是來自自身也可能是他人。那此處的工作也應該包括其他職工的日常工作職責范疇。在實踐中,這一判斷就需要工傷調查人員結合職工的具體工作職責內容靈活界定。其三,如何適用排除認定工傷情形。
《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渡鐣kU法》第37條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條文。此外,對于利用工作機會實施故意犯罪,工作中故意麻痹自己而使自己不能控制行為,自殘、自殺等導致的工作過程中的傷亡,各國都不認定為工傷。
兼職工作中受傷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兼職受傷單位應當按照人身損害進行賠償。醫療費的數額按照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我叫的工友一起工作,工友發生事故受傷,這樣情況我有責任或者要賠償嗎?
沒有責任,不需要賠償。有什么抗辯理由可當庭和法官陳述清楚,以防公司把責任往身上推,承擔不利后果的情況發生。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保險的申請主體有兩類:一、職工所在單位,職工所在單位。工傷保險實行的是雇主責任原則,因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以后,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同時,將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后的三十天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報時間延長。二、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時限為一年,遠遠長于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另外,由于在很多工傷發生的情況下,受傷職工大多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很難辦理工傷申請等事項。對用人單位的申報時限要求較短,主要是為了加強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便于有關證據的搜集與分析,盡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時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對個人的申請期限作較長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充分保證職工的申請權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兼職出車禍了單位負責嗎
兼職出車禍了單位負責,由于兼職是法律規定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所受傷害只能按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所以,損害賠償應按照人身損害標準進行賠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代駕人的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駕人的事故責任一般由代駕公司承擔,如果代駕司機與代駕租車公司無特別約定,在代駕租車中,代駕司機之過錯應由代駕租車公司承擔,在代駕服務合同中,駕駛事故責任一般是由代駕公司對外承擔,再由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按約定比例分攤,承租方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工作期間受傷可以得到賠償嗎
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主張工傷賠償的:應當走工傷理賠程序;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勞動仲裁程序前置)。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走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程序,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勞動者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者均應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經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并沒有規定為“因用人單位以及用人單位的員工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司法解釋只是將用人單位法人侵權排除在第三人侵權范圍之外;其他法人和組織侵權以及自然人侵權(包括用人單位的員工侵權)都屬于“第三人侵權”范圍。
因此,所謂“第三人”侵權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侵權:
①法人和其他組織侵權(但是用人單位法人侵權排除在外);
②自然人侵權(包括用人單位的員工侵權)。
特別提示: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如果不構成工傷,又不構成第三人侵權的,將無法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