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和聯系)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1、案件性質不同,民事訴訟管轄民事糾紛(就是民告民),刑事訴訟負責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官告民),行政訴訟主管行政糾紛(民告官)。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提起,并互有反訴權;行政訴訟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刑事訴訟自訴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3、起訴的先行條件不同,民事訴訟不需要現行條件;行政訴訟要求存在某個行政行為為現行條件;刑事訴訟要求被告涉嫌犯罪為前提。4、適用法律依據不同,民事訴訟以民法通則等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依據;行政訴訟以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為依據;刑事訴訟以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為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區別主要表現在:案件性質不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起訴的先行條件不同、適用法律依據不同。刑事訴訟負責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訴訟主管行政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民事糾紛與行政糾紛、刑事糾紛(案件)有哪些區別
【法律分析】:適用法律不同。
民事主要適用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行政主要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不同。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正確問題。
主體的不同。
民事訴訟: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刑事訴訟: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刑事糾紛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通過犯罪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的不協調的關系。二者的區別就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平等的主體,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公訴案件中,是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訴權,在自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民事訴訟,刑事自訴,行政訴訟有何不同
法律分析:1.案件性質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罰問題。
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提起,并互有反訴權;刑事訴訟自訴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
3.起訴的先行條件不同,行政訴訟要求存在某個行政行為為先行條件;民事訴訟不需要先行條件;刑事訴訟要求被告涉嫌犯罪為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區別
一、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二、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決定了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必然是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是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這里的主張是指作為證明對象的主張)分配舉證責任,在特殊情況下則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決定了刑事訴訟主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當然對于一些簡單的輕微案件,由自訴人自訴。在刑事訴訟中,則由執行控訴職能的人民檢察院與自訴人對被告人有罪負舉證責任,只要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即是無罪。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職能是為解決國家行政管理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因此,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也就是被管理者。行政訴訟則由被告行政機關就是否依法行政負主要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別
法律解析:
1、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 權利和義務 的爭議。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問題。 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可以反訴。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區別
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區別如下:
1、訴訟主體不同:行政訴訟涉及公、檢、法等數家司法機關,當事人人為自訴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訴法僅有人民法院一家訴訟主體,當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訴訟原則不同: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如: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為有罪、辯護、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則;不同于民事訴訟法特有的處分、調解、支持起訴等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如: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為有罪、辯護、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則;
3、證據制度不同:三大法在舉證責任的規定上各不相同,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責任在控方;民事訴訟法則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行政訴訟中,只由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4、強制措施種類不一: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但行政訴訟中沒有強制措施;
5、訴訟程序復雜程度不同:行政訴訟程序復雜,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相對簡單,沒有執行程序。
行政訴訟程序具體是:
1、首先要確有管轄權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4、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通過審理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經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有什么區別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的區別是:
1、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行政訴訟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提起訴訟,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行政訴訟中,只由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刑事訴訟中,公訴人進行舉證。
具體有以下不同點:
(一)、案件性質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罰問題。
(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提起,并互有反訴權;刑事訴訟自訴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
(三)、起訴的先行條件不同,行政訴訟要求存在某個行政行為為現行條件;民事訴訟不需要現行條件;刑事訴訟要求被告涉嫌犯罪為前提。
(四)、舉證責任不同,行政訴訟就具體行為是否合法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行政爭議的被告應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要承擔敗訴后果。行政賠償訴訟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則“誰主張,誰舉證”,“民事爭議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權益主張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自己主張成立的,承擔相應的敗訴責任”;刑事訴訟就犯罪構成由檢察機關或自訴人負舉證責任。
(五)、是否使用調解不同,行政訴訟除行政賠償訴訟以外不適用調解,法院在訴訟中不得調解當事人雙方爭議,也不得以調解結案;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法院既可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審理,也可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有一些民事案件必須經過調解這一程序;刑事訴訟中的調解主要針對自訴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就定罪量刑問題不適用。
(六)、適用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訴訟以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為依據;民事訴訟以民法典等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依據;刑事訴訟以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為依據。
(七)、審理對象及判決不同,行政訴訟主要是法律審,法院審理的重點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權作出維持、撤銷判決、強制履行和有限的變更判決,但通常不對當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直接作出判決;民事訴訟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法院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確認判決、給付判決和變更判決,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刑事訴訟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針對刑事責任的有無分為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及免除刑事責任判決。
(八)、判決的執行措施不同,行政訴訟中法律對原告、被告規定不同的執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對部分判決執行強制執行手段;民事訴訟中,判決、裁定的強制執行,全部由法院進行,而且強制執行措施普遍適用于原告、被告;刑事訴訟中,“執行主體分散,執行措施多樣,執行的變更較有特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一)、案件性質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罰問題。
(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提起,并互有反訴權;刑事訴訟自訴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
(三)、起訴的先行條件不同,行政訴訟要求存在某個行政行為為現行條件;民事訴訟不需要現行條件;刑事訴訟要求被告涉嫌犯罪為前提。
(四)、舉證責任不同,行政訴訟就具體行為是否合法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行政爭議的被告應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要承擔敗訴后果。行政賠償訴訟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則“誰主張,誰舉證”,“民事爭議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權益主張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自己主張成立的,承擔相應的敗訴責任”;刑事訴訟就犯罪構成由檢察機關或自訴人負舉證責任。
(五)、是否使用調解不同,行政訴訟除行政賠償訴訟以外不適用調解,法院在訴訟中不得調解當事人雙方爭議,也不得以調解結案;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法院既可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審理,也可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有一些民事案件必須經過調解這一程序;刑事訴訟中的調解主要針對自訴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就定罪量刑問題不適用。
(六)、適用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訴訟以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為依據;民事訴訟以民法通則等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依據;刑事訴訟以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為依據。
(七)、審理對象及判決不同,行政訴訟主要是法律審,法院審理的重點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權作出維持、撤銷判決、強制履行和有限的變更判決,但通常不對當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直接作出判決;民事訴訟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法院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確認判決、給付判決和變更判決,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刑事訴訟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針對刑事責任的有無分為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及免除刑事責任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