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訴訟與涉外民事訴訟的關系是怎樣的
涉外行政訴訟的特征
該行政訴訟的特征如下:
1、主體的涉外性:由于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我國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以只有行政訴訟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訴訟。
2、訴訟標的的涉外性: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涉外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與一般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沒有任何區別,但涉外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必須與外國有聯系。
什么是涉外民事訴訟
法律主觀:
“涉外民事訴訟”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和有關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動和關系的總稱。訴訟主體涉外,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訴訟標的物涉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是什么
答: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活動,由此決定了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是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序法,它們在立法宗旨、訴訟當事人、舉證責任和審判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別。但是,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又都屬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都是為了解決糾紛案件,因此
兩者也有許多共同一致之處。如對訴訟的某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對案件審判組織的規定、對部分具體審理程序和執行程序的規定都是相同的。而且行政訴訟法在許多國家都是從民事訴訟法中逐步分離出來的,在行政訴訟法制定之前,行政訴訟活動往往作為民事訴訟的一個特別部分,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單獨的行政訴訟法制定時,便直接吸取了許多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則。我國《行政訴訟法》為了在立法上更簡練,在立法例上只重點規定行政訴訟活動所具有的特殊問題,對一些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同的程序問題則簡略化了,并通過相應的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說明當行政訴訟在處理這些問題時,適用或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應規定,這反映了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共同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边@一司法解釋是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律依據。這表明,我國現行行政訴訟除了依據《行政訴訟法》以外,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它從法律適用角度體現了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所具有的共性關系,也是我國行政訴訟法在立法技術上對此種共性關系的具體運用,對此我們也應當加以充分了解和正確掌握。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時,只參照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程序上具有完全的共性而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有關規定的部分。二是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時,只能參照與行政訴訟法不相抵觸的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三是行政訴訟參照的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包括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包括國家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
求問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關系如何
樊崇義老師是這樣講的: 三個訴訟法同是程序法,所以,在三個訴訟法中規定的許多訴訟原則、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例如,公開審判、兩審終審、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審判監督程序,等等。 但是,三在訴訟法各自要解決的實體問題的性質不同,刑事訴訟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應否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法所要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與爭議的問題,行政訴訟法所要解決的是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和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問題。 三大訴訟法的任務、目的的差異,使它們在訴訟原則、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許多不同。例如主持訴訟的專門機關,刑事訴訟除了法院以外,還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訴訟主要是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上,刑事訴訟有偵查階段,還有專門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證據制度上,證明責任的劃分,證明標準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差異;在訴訟的結果上,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的差別就更大了。]
涉外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系
1.涉外民事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區別涉外仲裁和涉外訴訟,都是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它們共同擔當著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務。但是,在具體認識上,應該了解二者的區別,以便具體把握二者分擔的不同的職能,避免將二者簡單等同化。(1)性質和權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員會這種民間性質的機構.根據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并據此受理當事人自愿提交它們解決的國際民商事和經貿糾紛;而涉外訴訟案件的審理由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它們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審判并以國家法律作為判斷的標準。(2)管轄案件的范圍不同。涉外仲裁機構管轄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經貿、海事運輸等活動中發生的糾紛,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和仲裁條款選擇涉外仲裁機構作為糾紛解決機構時,方可受理;而人民法院的管轄的涉外案件范圍要比涉外仲裁寬,而且,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只要案件與我國有連結點,當事人又起訴到我國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和審判。(3)審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實行一審終審制,而涉外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在審理人員的選擇上,涉外仲裁當事人有選擇仲裁員權利,而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無權選擇法官來審理案件。2.涉外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聯系民事訴訟法對涉外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關系作出如下規定:(1)關于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以當事人是否達成仲裁協議作為劃分涉外仲裁機構和法院受理案件的根據。凡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的,當事人只能向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未訂立仲裁條款或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涉外經濟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當事人一方因訂有仲裁條款的涉外經濟合同被解除或者終止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也有權就仲裁協議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2)關于財產保全。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無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需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由人民法院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還規定,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法院裁定的,法院可以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進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