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與抗辯權之間的相互關系是怎樣的
抗辯權和辯護權之間的關系和法律依據
抗辯與抗辯權之間的相互關系:抗辯是針對請求權提出的一種防御方法,是指當事人通過主張與對方的主張事實所不同的事實或法律關系,以排斥對方所主張的事實的行為。而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條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請求權和抗辯權關系是對立的嗎
法律主觀:
請求權和抗辯權為對立關系;
1、抗辯權的存在是以請求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沒有請求權就沒有對應的抗辯權;
2、同時兩者是相對的,無法在同一訴訟中同時主張;
3、請求權多為債權,還有無因管理請求權,侵權賠償請求權等。當事人具有相對性,與物權等絕對權是不同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民法上的抗辯權與抗辯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抗辯權與訴訟抗辯的區別
抗辯權是實體權利,其針對的是實體請求權。對于其他實體抗辯而言,在權利障礙抗辯的場合,往往通過主張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無法律關系等來說明請求權自始不發生;在權利毀滅抗辯的場合,往往通過行使撤銷權或者主張 民事法律行為 已被撤銷、請求權已獲滿足等來消滅請求權或者說明請求權已消滅。
(一)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 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請求權和抗辯權關系是對立的嗎
(一)抗辯權廣義上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狹義上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二)請求權具有如下特征:
1、權利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
2、權利作用體現為請求,而不是支配;
3、權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體上可以存在兩個不相容的請求權,例如二重買賣;
4、權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三)根據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三、抗辯和抗辯權的概念
抗辯是一個程序法上的概念,其產生于羅馬法的訴訟程序,并經過幾千年的發展,演變為今天既可用于訴訟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訴訟或仲裁程序外的對抗制度。民法學者討論抗辯時,多是從實體的角度出發,將抗辯分為權利障礙的抗辯、權利毀滅的抗辯和抗辯權。其實,抗辯的種類不止限于實體法上的抗辯,程序法上的抗辯亦不失為抗辯的類型。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對證據的效力提出異議,都是程序抗辯的手段。一般認為,程序法上的抗辯分為兩種:
其一是證據抗辯,即對證據的形式、證據的來源、證據的內容、證據的證明力等提出抗辯意見;
其二是妨訴抗辯,即除證據抗辯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辯方式,訴訟或仲裁中的程序異議都是表現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辯。訴訟或仲裁中的抗辯不全體現為程序抗辯,實體抗辯也被大量使用。就實體抗辯而言,
其一,在針對訴爭事實提出的異議成立的情況下,都足以影響請求權的內容并進而會影響請求權的實現,或者因訴請一方主張的事實不成立而導致請求權不存在,或者因該事實得不到法律的積極評價而導致請求權消滅,還有可能因該事實不完全成立而導致請求權內容發生變化;
其二,還有一種實體抗辯,雖然會影響到請求權的實現,但卻不會影響請求權的內容,這便是抗辯權。
抗辯權是德國學者創造的概念,它是針對請求權的防御權,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談起抗辯權。這說明抗辯權是一種被動的權利,且其行使總是后于請求權的行使。我國《民法典》給抗辯權下了很好的定義: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這一定義是針對債權請求權所下,在物權請求權場合,抗辯權也有適用的余地。與其他實體抗辯方式一樣,抗辯權既可在訴訟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訴訟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對方提出請求權主張時行使抗辯權,在抗辯權成立的情況下,就可實現阻卻請求權實現的效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第二款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權利障礙抗辯與抗辯權的關系是什么樣的
法律分析: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罐q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抗辯和抗辯權的區別
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有二:
1、功能不同??罐q權的功能在于(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阻礙請求權的行使。“狹義的抗辯”之功能則在于否認對方的請求權。
2、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在于功能不同、行使主體不同。像當事人行使抗辯權的話,是在認可對方請求權的基礎上進行,而抗辯的提出則是否定對方的請求權。
在民事訴訟領域,抗辯是當事人重要的權利,而在處理民事糾紛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來維護自身權利。
抗辯權不同于“狹義的抗辯”。 “狹義的抗辯”又稱為“否認權”,其特點在于,抗辯人不承認對方享有有效的請求權,而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經消滅)?!蔼M義的抗辯”包括:權利未發生的抗辯。
1、功能不同??罐q權的功能在于(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阻礙請求權的行使;“狹義的抗辯”之功能則在于否認對方的請求權。
2、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法律依據:
抗辯權是在一種受到他人不正當的行使其權利對自身權益的損害時的一種對抗權。這是對權利過度使用的一種反制措施,利用這種反制措施,可以迫使一些不良行為得到遏制,保護利益雙方的共同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有何關系
法律主觀:
1、性質不同,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債務 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 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后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2、形式不同,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系,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并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并不僅僅是針對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后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并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一條 保 證人 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