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是什么(建設工程中的不安抗辯權是什么)
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履行能力嚴重惡化時,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權利。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1)合同雙方當事人因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2)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辯權。(3)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出現履行能力嚴重惡化的事實,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難以履行或者不會履行的現實危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主張不安抗辯權時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屬于違約行為,仍應履行合同義務,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4)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通知對方當事人。
行使不安抗辯權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不以相對方同意為必要,但行使權利時,依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樣做一方面是盡量避免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害,另一方面也便于對方在獲得通知后及時提供擔保,以消滅不安抗辯權。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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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否則不能視為行使不安抗辯權,反而應根據具體情況承擔違約責任。通知對方后,如果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恢復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對方提供擔保并非其義務,提供適當的擔保實際上是對不安抗辯的抗辯,其結果是消滅不安抗辯權。另外,提供的擔??梢允侨说膿R部梢允俏锏膿?,但無論是何種擔保,均應當適當,即與其承擔的義務相當。
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在上述情況下,對方實際上已經構成了預期違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基于《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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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會對我們造成風險嗎?是不是法律陷阱?】
不安抗辯權是法定權利,不存在陷阱的問題。至于說法律風險,和不安抗辯權也沒多大關系。只要雙方都好好履行合同,也就無所謂法律風險。
總之,法律問題專業性極強,在具體案件操作中涉及很多細節問題,而我在這只能告訴你一個大概的原則性規定。所以,建議你在線下找當地律師當面咨詢,不要太依賴網絡。網絡上的各種免費咨詢,不可能真正解決你的問題。這也是對你自己負責。
不安抗辯權什么意思
一、不安抗辯權什么意思
1、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已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后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系,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并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并不僅僅是針對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后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并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不安抗辯權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1]
中文名
不安抗辯權
外文名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領域
法律
起源
大陸法系的德國法
目的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快速
導航
成立條件執行效力對比必要性優點預期違約
法律淵源
不安抗辯權源于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德國民法典》第321條規定:“因雙方契約負擔債務并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的財產于訂約后明顯減少,有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之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倍▏鴮W說稱之為“不履行的抗辯”,它來自中世紀羅馬法,是從約因(consideration)學說出發的。法國民法典第1613條規定:“如買賣成立,買受人陷于破產或處于無清償能力致使出賣人有喪失價金之虞時,即使出賣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賣人亦不負交付標的的義務。但若買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證則不在此限?!绷硗?,瑞士債務法第3條、意大利民法第14六十九條、奧地利民法第105條、中國臺灣省民法第265條等都對不安抗辯權有所規定。
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敝袊骂C布的《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不安抗辯權制度,并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規則等作了具體的規定。
從各國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中可見,同屬大陸法系,同是不安抗辯權制度,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也不盡相同。法國側重保護賣方利益,規定只對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適用,采用支付不能主義;而德國民法典規定則不限于買賣合同,只要雙務合同即都適用,并不再拘泥買受人破產處于無清償能力的限制,提出如買受人財產于締約后明顯減少,出賣人即可拒絕給付??梢?,德國法對不安抗辯權的規定,不僅反比法國法的規定更廣泛,而且對于在后給付義務人訂約后財產狀況惡化,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的情況下,對先給付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更為有利,更符合現代民法學中的不安抗辯權。據此,有學者認為,相比之下,德國法的規定更為合理。我個人也這樣認為。
相對于大陸法系的不安抗辯權,英美法系也有保護先履行義務方的規定,只是稱之為預期違約制度,兩者異同,我將在下面闡述。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吸收了英美法的理論,但將預期違約分為預先根本違約和預先非根本違約,而不是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就其內容而言,與大陸法系的不安抗辯權相近,都體現了《合同法》的公平精神。
中國《合同法》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既吸收了大陸法系的優點,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長處,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形式和框架是大陸法系的。該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是保護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的先履行一方的權利,這是采用了不安抗辯權的形式。另以第67條規定的后履行抗辯權保護后履行一方權利,以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保目的護同時履行各方的權利,因此說,抗辯權的整體框架基本上來自大陸法系。另一方面發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該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采用了預期違約制度中權利發生的多原因主義,以更全面地保護先履行一方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義務的,可以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不安抗辯權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第六十九條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什么條件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后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 可以解除合同 。 由上文可知,有四種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是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是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是喪失商業信譽;四是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什么是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通俗易懂的解釋下或舉和例子謝謝啦
抗辯權就是對抗對方抗辯請求的,比如說對方要你還錢,你主張借據是被脅迫而寫的,這就是行使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的權利。比如說你們簽了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你先給對方交貨,對方過一個月給你付款??稍诤贤男羞^程中你發現對反是個皮包公司,你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向對方交貨
不安抗辯權是什么意思?通俗點哦。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中國新頒布的《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不安抗辯權制度,并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規則等作了具體的規定。
擴展資料:
中國《合同法》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既吸收了大陸法系的優點,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長處,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形式和框架是大陸法系的。
該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是保護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的先履行一方的權利,這是采用了不安抗辯權的形式。
另以第67條規定的后履行抗辯權保護后履行一方權利,以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保目的護同時履行各方的權利,因此說,抗辯權的整體框架基本上來自大陸法系。
另一方面發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該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采用了預期違約制度中權利發生的多原因主義,以更全面地保護先履行一方的權利。
參考資料:
不安抗辯權-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