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抗辯權的限制是什么(行使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先用抗辯權的行使,都是有哪些限制條件
法律分析: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
關于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于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
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
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用抗辯權的行使,都是有哪些限制條件
法律分析:先用抗辯權的行使的限制條件有:抗辯人通過合法手段在專利申請日前已掌握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相同的技術并實際制造、使用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九條 第二款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抗辯權如何行使有什么條件
法律主觀:
抗辯權行使條件有: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抗辯權的行使限制是什么
法律主觀:
同時履行抗辯權中的抗辯權的行使限制是:首先,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其次,兩個債務沒有先后順序,應當同時履行;然后,一方明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或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等情形。只有滿足上述限制條件,另一方才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票據抗辯權的行使要滿足什么條件
法律主觀:
票據抗辯權的行使要滿足的條件是: 1、與 票據債務人 有直接 債權債務關系 的持票人不履行約定的義務; 2、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 3、行使人是票據債務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三條【票據抗辯】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使抗辯權要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互負的義務已到了清償期。
2、后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必須是雙務合同。
(2)合同債務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據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
(3)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3、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
(1)通知義務。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2)對方提供擔保時應及時恢復履行。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也必須受到法定條件的限制
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責任是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行使可抗辯權的條件是什么
行使可抗辯權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限制有哪些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限制:只有在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對方沒有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才能行使該權利,拒絕對方相應的履行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票據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么?
一、票據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據 債務人 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辯權; 1、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1)票據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 》第22條、第76條、第85條分別規定了 匯票 、 本票 、 支票 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缺少任何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當然無效。 (2)票據金額記載不合法?!镀睋ā返?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在票據上作不合法更改?!镀睋ā返?條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197條規定,公示催告期滿,無利害關系人申報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3、票據債權已消滅。 票據債權因付款、提存而消滅的,票據 債務 入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票據為交回證券,即 債權人 應在票據付款人付款時在票據上記載收訖并交回票據,債權人所享債權因票據債務人的付款和債權人的受領而消滅。因此,如債權人再次行使付款請求權,則票據債務人自然可以予以拒絕。在票據債務入已將票面金額提存的情況下,票據債權因提存而消滅,任何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票據債務人均可以已提存為由,行使抗辯權。 二、票據抗辯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所謂票據抗辯權是指票據債務人對一般票據債權人或特定票據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絕履行其票據債務的行為的權利。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稱為抗辯原因,債務人享有的拒絕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叫做抗辯權。票據抗辯權具有兩個特征: 1、票據抗辯權只能針對票據請求權來行使。 2、票據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卻票據請求權的效力,從而使得票據債務人能夠拒絕履行票據債務。 綜上所述,在經濟生活中,票據應用的很廣泛,包括各種票據,比如匯票、本票及發票等。持有票據的債務人享有抗辯權這個重要權利,當票據效力消失、票據內容不合法時,其可以提出抗辯,拒絕履行票據。這也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應該向法院提請。
抗辯權行使程序中的限制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適用于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于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