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款支付計劃(建設工程成本計劃與控制)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款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吉木薩爾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款支付管理,保證工程款的安全、合理使用,確保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順利推進,根據國家、自治區、縣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并結合吉木薩爾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是由吉木薩爾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負責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均適用本辦法,包括市政交通、道路橋梁、房屋建筑、景觀綠化、水利設施等工程項目及其他配套、屬工程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工程款是指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中應支付給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及其他中介服務單位的勘察、設計、監理及中介服務費用和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的工程進度款及甲供材料款、設備采購款等建安費用。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工程審價人員配合財政局財務人員,負責工程款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付的依據與程序
第五條工程款的支付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執行。
第六條工程項目建設投資計劃、立項批文和工程項目合同是工程審價人員和財政局財務人員辦理支付工程款的基本依據,主要包括工程建安費、監理費、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等。
第七條工程款支付程序
(一)工程建安費支出
在工程項目合同范圍內進度款,先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工程項目負責人對監理審核提供的產值進行復核,并提出付款建議,由項目負責人、審價人員、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負責人分別簽字后提交付款申請,經發改委、財政局核準后,報分管縣領導和主管縣領導簽批,然后按規定程序辦理工程款支付手續。
1.第一次付款需提供資料:
(1)經審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其中項目負責人或審價人員應將合同付款條款及實際工程進展情況詳細說明,并提出付款建議;
(2)經監理公司審核確認并蓋章(公司公章或技術專用章)的工程支付說明及工程產值報表;
(3)工程合同原件及合同審批表復印件;
(4)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工程項目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簽字的工程發票。
2.以后各期付款需提供的資料:
(1)經審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其中項目負責人或審價人員應將合同付款條款及實際工程進展情況詳細說明,并提出付款建議;
(2)經監理公司審核確認并蓋章(公司公章或技術專用章)的工程支付證明及工程產值報表。若為各階段驗收支付,則需提供相應的驗收資料;
(3)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工程項目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簽字的工程發票。
項目合同范圍外的進度款,原則上不予支付。
3.工程審計結算付款需提供的資料
根據審計部門確定的工程造價作為工程款最終結算付款依據,其需提供的資料:
(1)經審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其中項目負責人或審價人員應將合同付款條款及實際工程進展情況詳細說明,并提出付款建議;
(2)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原件;
(3)竣工驗收證書復印件;
(4)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工程項目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簽字的工程發票。
(5)涉及工程設計變更等原因新增工程款項,需提供經審批同意的工程變更聯系單及相關支持文件。
4.工程保修金結算付款需提供的資料:
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款條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予以退還,其需提供的資料:
(1)經審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其中項目負責人或審價人員應將合同付款條款及工程實際情況詳細說明,并提出付款建議;
(2)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復印件;
(3)竣工驗收證書復印件;
(4)工程保修金支付審批表;
(5)工程往來賬款對賬單;
(6)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工程項目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簽字的工程發票。
其中竣工后的最后一次工程款(又稱工程尾款)支付,要確保工程均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且相關工程往來賬款對賬均已核對完成,委托維修、檢測、審計及水電等費用和工程違約處罰款均已支付或予以扣除,檔案管理人員已根據工程竣工資料存檔要求接收相關工程竣工資料,部分涉及移交的工程尚需移交后的接收單位簽署意見后,方可提交逐級審批。
(二)監理費支出
參照工程建安費支出執行,監理公司提出申請,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報發改、財政審批后,報縣領導審批,然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支付手續。
1.第一次付款需提供資料:
(1)經審批同意的監理費支付申請表;
(2)監理公司的工程產值報表或根據合同約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3)監理公司提交的的付款申請報告;
(4)監理合同原件;
(5)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項目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簽字的監理費發票。
2.以后各期付款需提供的資料:
(1)經審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
(2)監理公司的工程產值報表或根據合同約定的其他相關資料。若為各階段驗收支付,則需提供相應的驗收資料;
(3)監理公司提交的的付款申請報告;
(4)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項目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簽字的監理費發票。
(三)其他基本建設支出,包括設計費、招標代理費、勘察費、專家評審費、建設用地費用等。根據合同規定支付,先由經辦人填寫基本建設項目支出審批表,列明申請單位、項目名稱、項目情況等事項,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負責人簽字同意,經財政局核準后,報縣政府審批,然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撥款手續。上述支出需提供相關的支持資料。
第三節 支付的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局工程項目負責人、財政局財務人員及其他相關審批、審核人員,要各司其職,嚴格把關,在保證工程款支付速度不受影響的同時應嚴格審核,相互監督,確保工程款合理使用、安全支付。
第四節 則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問題:開工前三個月施工單位每個月應獲得工程款為多少?
問題:開工前三個月施工單位每個月應獲得工程款為多少?
是否允許我加一個字,否則此題無解!開工“后”前三個月施工單位每個月應獲得工程款為多少?
某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9個月,合同價840萬元,各項工作均按最早時間安排且均勻速施工,經項目監理機構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如圖5-1所示(時間單位:月),施工單位的報價單(部分)見表5-1.施工合同中約定:預付款按合同價的20%支付,工程款付至合同價的50%時開始扣回預付款,3個月內平均扣回;質量保修金為合同價的5%,從第1個月開始,按月應付款的10%扣留,扣足為止。
答:
只看上面題面:
1、合同價840萬元,.施工合同中約定:預付款按合同價的20%支付。收到預付工程款為:840萬元×20%=168萬元。(注:出題人已出毛病不知:何為預付款,這個預付款是材料、構件的備料款,只能占合同價的XX%,沒有一個業主肯按“預付款按合同價的20%支付”,而只肯按占合同價的XX%的20%支付)。3個月內平均扣回;即168萬元÷3=56萬元。
2、起扣奌在什么時候?題面:840萬元×50%=420萬元。即工程量的產值達到420萬元時,開始扣預付款,“按月應付款的10%扣留”,但題面“工程款付至合同價的50%時開始扣回預付款…從第1個月開始,按月應付款的10%扣留”,兩者不是有矛盾了嗎?又是“工程款付至合同價的50%時開始扣回預付款”,又出現“從第1個月開始,按月應付款的10%扣留”,您的合同工期是“合同工期9個月,怎么能兩個月完成,怎么3個月內平均扣回?!痹趺茨艹沙闪?。故不看下數據了,看了下面的數據,您題面已經如此,仙家亦算勿出的。要不您改題。要不有空,我不您的按題,給您做道例題。我是鼠標手寫的,約要一天時間。
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的規定
法律主觀: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經常性工作,其具體的支付時間、方式都應在合同中作出規定。(1)時間規定和總額控制。建筑安裝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一般實行月中按當月施工計劃工作量的50%支付,月末按當月實際完成工作量扣除上半月支付數進行結算,工程竣工后辦理竣工結算的辦法。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單位收取的備料款和工程進度款的總額,一般不得超過合同金額(包括工程合同簽訂后經發包人簽證認可的增減工程價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結算時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履約保函或其他保證的,可以不留尾款。(2)操作程序。承包人月中按月度施工計劃工作量的50%收取工程款時應填列特制的“工程付款結算賬單”送發包人或工程師確認后辦理收款手續,每月終了時,承包人應根據當月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單價、費用標準,計算已完工程價值,編制特制的“工程價款結算賬單”和“已完工程量月報表”送發包人或工程師審查確認后辦理結算。一般情況下,審查確認應在5天內完成。(3)付款實例。例如: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固定總價500萬元,合同工期為140日歷天,從當年1月1日開工至5月20日竣工,主要材料和結構件金額占工程合同總價款的60%,根據規定材料儲備為70D,各月完成的施工產值見表1。試求:預付備料款、備料款的抵扣、每月的結算工程款。解:(1)預付備料款==150萬元(2)備料款的抵扣額:T=P-M/N=500-150/60%=250萬元即當累計結算額為250萬元時,開始抵扣備料款。各月施工產值單位:萬元表1月份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完成施工產值80.00120.00160.0090.0050.00(3)一月份完成施工產值80萬元,結算80萬元。二月份完成施工產值120萬元,累計結算200萬元。三月份完成施工產值160萬元,因200+160=360萬元>250萬元,已超過起扣點110萬元,其中160-110=50萬元全部結算,110萬元要扣除預付備料款,實際三月份應結算工程款為:50+110×(1-60%)=50+44=94萬元,累計結算294萬元。四月份完成施工產值90萬元,結算款為90×(1-60%)=36萬元,累計330萬元。五月份計算款為50×(1-60%)=20萬元,累計350萬元。加上預付備料款150萬元,共結算500萬元。(4)付款方式。承包人收取工程進度款,可以按規定采用匯兌,委托收款、支票、本票等各種手段,但應按開戶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工程進度款也可以使用期票結算,發包人在開戶銀行存款總額內開出一定期限的商業匯票,交承包人,承包人待匯票到期后持票到開戶銀行辦理收款;還可以因地域情況采用同城結算和異地結算的方式,總之,工程進度款的付款方式可從實際情況出發,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和選擇。(5)關于總包和分包付款。通常情況下,發包人只辦理總包的付款事項。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分包人根據總分包合同規定向總包提出分包付款數額,由總包人審查后列入“工程價款結算賬單”統一向發包人辦理收款手續,然后結轉給分包人。由發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發包人指定總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發包人單獨辦理付款,但須在合同中約定清楚,事先征得總包人的同意。
法律客觀: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建筑工程合同預付款的確定和支付、抵扣方法? (被采納還會追加分數)
1,預付款的性質:工程預付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后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在正式開工前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準備和所需主要材料、結構件等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國內習慣上又稱為預付備料款。
工程預付款的支付,表明該工程已經實質性啟動。本質上,預付款是由發包人支付的,作為用于動員、工程備料的無息貸款。
2,預付款的扣回:預付款本質上是一種“無息貸款”,那么就存在償還的問題,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這種償還以“扣回”的方式進行。即,隨著工程進度的推進,撥付的工程進度款數額不斷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構件的用量逐漸減少,原已支付的預付款應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陸續扣回。
扣款的方法,是從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構件的價值相當于預付備料款數額時扣起,從每次中間結算工程價款中,按材料及構件比重扣低工程價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因此,確定預付款扣回的時機及預付款每次扣回的比例就是預付款條款要解決的最重要問題。
3,預付款數額的約定:根據我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
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憋@然,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預付款的比例為合同金額的10%~30%,在訂立合同時不應超出此范圍。
4,預付款開始扣回的時機:確定工程預付款起扣點的依據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構件的費用,等于工程預付款的數額。實際工作中,工程備料款的回扣方法,也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確定,還可針對工程實際情況具體處理。
如有些工程工期較短、造價較低,就無需分期扣還;有些工期較長,如跨年度工程,其備料款的占用時間很長,根據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在國際工程承包中FIDIC施工合同也對工程預付款回扣作了規定,其方法比較簡單,一般當工程進度款累計金額超過合同價格的10%時開始起扣,每月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內按25%的比例扣回。
5,預付款每次扣回的比例約定:扣回比例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但最終應在全部款項付完前可以全部扣回,因此每次比例不應低于預付款占合同價格的比例,由雙方自行確定。
百分比法。百分比法是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確定預付備料款額度的一種方法。各地區和各部門根據各自的條件從實際出發分別制定了地方、部門的預付備料款比例。
數學計算法。數學計算法是根據主要材料(含結構件等)占年度承包工程總價的比重,材料儲備定額天數和年度施工天數等因素,通過數學公式計算預付備料款額度的一種方法。
協商議定。在較多情況下是通過承發包雙方自愿協商一致來確定的。在商洽時,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應爭取獲得較多的備料款,從而保證施工有一個良好的開端得以正常進行。
擴展資料: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前者稱承包人,后者稱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于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
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基本建設作為重要的產業支柱在國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有著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時,相應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完善健全,保證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建筑工程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
北大法律信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關于定金和預付款性質的復函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支付規定
發布背景:
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3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建設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烧{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擴展資料: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內容包含價款結算、協商依據、結算規定、支付規定、爭議處理、解決辦法、價款結算。
發布時間:2004年10月20日
條目:6章29條
目的: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參考資料來源: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