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款管理規定(工程款支付管理規定)
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一、工程造價的含義工程造價(ProjectCost)兩種含義。第一種含義:工程造價是指建設一項工程預期開支或實際開支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費用。也就是一項工程通過建設形成相應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需用一次性費用的總和。這一含義是從投資者-業主的角度來定義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工程造價就是指工程價格。即為建成一項工程,預計或實際在土地市場、設備市場、技術勞務市場,以及承包市場等交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裝工程的價格和建設工程總價格。通常是把工程造價的第二種含義只認定為工程承發包價格。它是在建筑市場通過招投標,由需求主體投資者和供給主體建筑商共同認可的價格。二、工程造價管理的兩種含義:一是建設工程投資費用管理。二是工程價格管理。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管理和工程造價專業隊伍建設的管理則是為這兩種管理服務的。作為建設工程的投資費用管理,它屬于工程建設投資管理范疇。工程建設投資費用管理,是指為了實現投資的預期目標,在撰寫的規劃、設計方案的條件下,預測、計算、確定和監控工程造價通及其變動的系統活動。工程價格管理,屬于價格管理范疇。在微觀層次上,是生產企業在掌握市場價格信息的基礎上,為實現管理目標而進行的成本控制、計價、定價和競價的系統活動。在宏觀層次上,是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的要求,利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對價格進行管理和調控,以及通過市場管理規范市場主體價格行為的系統活動。三、意義工程造價管理[1]是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方法,在統一目標、各負其責的原則下,為確保建設工程的經濟效益和有關各方面的經濟權益而對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及建安工程價格所進行的全過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觀規律的全部業務行為和組織活動。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是一個項目投資的重要環節。我國是一個資源相對缺乏的發展中國家,為了保持適當的發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設資金,而籌措資金很不容易也很有限。因此,從這一基本國情出發,如何有效地利用投入建設工程的人力、物力、財力,以盡量少的勞動和物質消耗,取得較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保持我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就成為十分重要的問題。四、目的工程造價管理的目的不僅在于控制項目投資不超過批準的造價限額,更在于堅持倡導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取得最大投資效益。以上就是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工程造價按以下進行確定:1、雙方已結算認定造價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法院的職責是確認并執行當事人有效力的合同,法院沒有責任幫助當事人審核工程造價的準確性。因此,法院對于當事人已經達成協議的工程造價,除了表面錯誤和非常明顯的錯誤以外,不必進行特別深入細致的審核。當事人簽署結算文件的時候他們自己應當審核并確保其準確性,當事人自己不認真審核導致損失,其責任只能由自己承擔。2、雙方如約定以第三方的審價結果為準的,一方對第三方審定的價格有異議的,不應當支持,除非證明第三方在審價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雙方如委托第三方審價但未就審價結果的效力作出約定的,可由雙方對審價結果進行質證確定。3、雙方約定了結算標準和依據的,法院應當按照該標準和依據組織雙方結算或委托造價鑒定。4、雙方未對結算問題作出約定的,事后又未達成關于結算的補充協議的,可由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5、對于發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約定的期限內結算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審價為準,并且,欠款自法定時間開始計算利息。民法的一個基本功能是“定分止爭”,在結算爭議中,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所認定的事實可能并非真正的事實,但根據該鑒定結果可以解決糾紛,維護市場秩序,提高市場的運作效率,司法鑒定之利不可否認。不過,司法鑒定也不可濫用,原因在于:第一,濫用司法鑒定可能會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司法鑒定造成時間的拖延和社會資源的浪費。鑒定的時間短則兩三月,長則一兩年,承包方往往因長期拖欠工程款,不得已才提起訴訟,卻又要面對漫長的等待,而鑒定費用又無疑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第三,司法鑒定所認定的結果不一定是最準確的。十次造價鑒定可能會有十個不同的結果,司法鑒定所依據的圖紙、簽證以至工程現狀都不能反映建造該工程時的真實情況。例如經發包方口頭指令,承包方完成某項工作,未經簽證記載但在結算時雙方同意計入工程量,在事后的鑒定中可能會因為沒有保留下相關證據而不計入工程量?!端痉ń忉尅逢P于結算爭議也主張不可濫用鑒定,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钡?3條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以上便是工程造價確定的具體介紹,希望對你有幫助。
淺談工程月進度款支付管理制度?
工程月進度款支付管理制度(試行)
1.本制度為云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云鼎•云湖灣項目工程月進度款審核及工程款支付內部管理制度,適用于該項目的總包和業主直接付款的分包工程。
2.管理體系
2.1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核工作在公司總經理,總工領導下,工程部負責組織、財務部協作,監理公司,測量師行技術支持下按程序,分步驟有序進行。
2.2按照量價分離的原則,工程部重點負責工程質量、進度條件符合性審核和實際完成工程量審核,監理公司和測量師行分別獨立進行工程計量和應付進度款計算,工程部綜合各部門各單位工作意見,商工程部、財務部確定應付款金額。與工程部溝通一致意見后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工程部協調監理公司出具支付憑證,履行付款審批手續,經財務部核準后報總經理批準,撥付進度款。
3.工作程序
3.1于每月25日,承包方、監理、測量師、業主工程師共同在現場確定當月各專業計量部位。
3.2承包方向監理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監理審核后連同審核意見一并報業主工程部。
3.3工程部審核后填寫“工程進度款付款審批單”連同監理審核意見轉工程部閱。
3.4工程部結合測量師的獨立計算結果對進度款進行審核,參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確定當月應付工程款。在“工程進度款付款審批單”上簽署意見。
3.5財務部核對有關資料并給出審核意見。
3.6主管副總經理批示。
3.7公司總經理批準。
3.8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支付憑證。
3.9財務部安排工程款撥付。
4各部門職責
4.1工程部
4.1.1跟蹤檢查現場進度,掌握質量、工期是否符合付款要求。
4.1.2確定每月計量截至部位及專業進度款支付范圍。
4.1.3掌握暫扣款、罰款及追加付款尺度。
4.1.4負責工程進度款審批。
4.1.5上報資金計劃。
4.2監理工程師
4.2.1組織現場計量,審核月完成實際工程量
4.2.2審核單價及付款比例,確定當月應付工程款。
4.2.3提供準確的計量清單及已完工程進度款。
4.2.4提供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及甲供設備材料款金額。
4.2.5對甲方應履行的付款義務及時提出預警。
4.2.6簽發支付憑證。
4.3預算員:
4.3.1對照合同審查進度款付款條件及付款比例是否滿足。
4.3.2審查上報完成工程量及套用單價的合理性。
4。3.3審核工程進度款計算的準確性。
4.4工料測量師
4.4.1提供準確的工料計量及工程造價計算。
4.4.2負責核對工料計算及工程價格計算。
4.4.3負責解釋合同條款。
4.5財務部
4.5.1核查工程價款計算及審批程序
4.5.2核對合同有關條款及支付依據。
4.5.3負責資金籌措,資金平衡,安排資金支付。
5.工程進度款付款審批工作依據
5.1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往來文函。
5.2工程招標文件及工程量清單
5.3施工圖紙及已有設計變更工程洽商
5.4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設計交底記錄,業主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指令
5.5工程施工技術規程,施工工藝,質量標準及驗收規范,標準化設計圖集,施工單位二次深化設計。
5.6工程量清單規范,上級有關工程造價管理文件。
工程進度款付款審批單
2022年8月1日工程款支付規定
《通知》明確,提高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同時,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度款支付比例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在結算過程中,若發生進度款支付超出實際已完成工程價款的情況,承包單位應按規定在結算后30日內向發包單位返還多收到的工程進度款。
《通知》指出,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點劃分施工周期,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索賠等)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支付金額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復概(預)算。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后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
據悉,《通知》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照本通知執行。除本通知所規范事項外,其他有關事項繼續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執行。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范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負有建設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是指承包總包單位發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法執行工程監理任務,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章 專用賬戶的開立、撤銷
第五條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工程款計量周期和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二)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
(三)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項應當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
第六條 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偘鼏挝粦斣诠こ淌┕ず贤炗喼掌?0日內開立專用賬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后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偘鼏挝粦斣趯S觅~戶開立后的30日內報項目所在地專用賬戶監管部門備案。監管部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確定。
總包單位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符合項目所在地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在已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
第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規范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服務流程,配合總包單位及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
開戶銀行不得將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用賬戶提供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
第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九條 工程完工、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需要撤銷專用賬戶的,總包單位將本工程建設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公示30日,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
開戶銀行依據專用賬戶監管部門通知取消賬戶特殊標識,按程序辦理專用賬戶撤銷手續,專用賬戶余額歸總包單位所有??偘鼏挝换蛘唛_戶銀行發生變更,撤銷賬戶后可按照第六條規定開立新的專用賬戶。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總包單位不得向開戶銀行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一)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
(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總包單位開立、撤銷對用賬戶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 人工費用的撥付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時將人工費用撥付到總包單位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開戶銀行應當做好專用賬戶日常管理工作。出現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等情況的,開戶銀行應當通知總包單位,由總包單位報告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應當納入欠薪預警并及時進行處置。
建設單位已經按約定足額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但總包單位依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導致專用賬戶余額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總包單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費用數額,由建設單位核準后及時追加撥付。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總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并將相關修改情況通知開戶銀行。
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的支付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領域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總包單位代發制度(以下簡稱總包代發制度)。
工程建設項目施行總包代發制度的,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委托工資支付協議。
第十六條 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農民工實名制基本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工程建設項目應結合行業特點配備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
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十七條 施行總包代發制度的,分包單位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農民工考勤表、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總包單位,并協助總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
第十八條 總包單位應當按時將審核后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將工資通過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由總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第十九條 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開戶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本機構農民工工資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錢、賭博、詐騙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二十條 開戶銀行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不得拒絕其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農民工重新辦理工資卡。農民工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的,鼓勵執行優惠的跨行代發工資手續費率。
農民工本人確需辦理新工資卡的,優先辦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鼓勵開戶銀行提供便利化服務,上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 總包單位應當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用工管理臺賬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3年。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可通過協商委托監理單位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審核及監督。
第五章 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建設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統籌做好全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工作。
省級應當建立全省集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支持轄區內省、市、縣各級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同時,按照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有關要求,做好平臺安全保障工作。
國家、省、市、縣逐步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數據信息互聯互通,與建筑工人管理服務、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鐵路工程監督管理等信息平臺對接,實現信息比對、分析預警等功能。
第二十四條 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專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內容及修改情況、專用賬戶開立和撤銷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實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資支付表信息、工資支付信息等實時上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
第二十五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的及時共享,依托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
各地要統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與工程建設領域其他信息化平臺的數據信息共享,避免企業重復采集、重復上傳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依法歸集專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等方面信息,對違反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及時進行預警,逐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二十七條 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相關系統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的協同共享和有效銜接,開通工資支付通知、查詢功能和拖欠工資的舉報投訴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第二十八條 已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并實現工資支付動態監管的地區,專用賬戶開立、撤銷不再要求進行書面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依據本辦法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三十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報告。
第三十一條 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銀行為專用賬戶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借推行專用賬戶制度的名義,指定開戶銀行和農民工工資卡辦卡銀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同一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前已開立的專用賬戶,可繼續保留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各地應當依據本辦法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報告。
工程款支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工程款及其支付的有關事項,應當參照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的具體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