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不一致的(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不一致的法條)
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法律規定
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法律規定如下: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的,除貸款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實際借款人的以外,由名義借款人清償債務。名義借款人在還清債務后,可以根據其和實際借款人的約定,向實際借款人追責。
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一般來說,負責清償債務的主體是借款人,且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往往是同一的。但實踐中不乏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相分離的情形,這時,判斷誰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就成為法官審理此類民事案件突破口。
在經濟社會,奉行的基本原則是“誰欠的債誰來還”,審查的基本原則為審查借款人的名義。通常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以誰的名義借款,就由誰來償還。但原則之外總有例外,在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相分離的情形下,我們需綜合全案證據結合實際情況來判定真正的借款人。
借貸一方辯稱自己不是實際借款人的可以搜集相關證據進行證明。起訴流程是:
1、原告搜集債權債務證據撰寫起訴狀向法院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綜上所述,在訂立借款合同或者在欠條上簽名時一定要注意在借款人一欄落款的是否是實際借款人,盡量使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保持一致,這樣才有利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想銀行貸款之后,肯定也是要按照原本的要求進行還貸款的,但是有個問題如果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那么這還款又改怎么辦呢?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該由誰清償銀行貸款名義借款人清償銀行貸款。1、借款合同關系不因實際用款人為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而改變原有的借貸法律關系。2、對于借款合同糾紛與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不可合并審理并互相抵消債務,依資金流向追加訴訟當事人,只審理借款關系即可?!睹穹ǖ洹返诹倭邨l【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六百七十條【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實際用款人和名義借款人新法規
現實中,由于資質、信用、礙于情面等多種原因,經常出現實際借款人與借條上簽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況,對于該種案應該如何處理呢?
顧名思義,名義借款人是在借條上簽字,出面與出借人借錢的人,實際借款人是實際使用借款的人。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來看,主流觀點為借款的實際用途不影響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根據借款合同,由簽字的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除非名義借款人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借款人,名義借款人不參與借款合同履行,也不享受收益。
還有部分觀點認為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均參與了借款,對民間借貸秩序造成影響,因此應當由他們共同償還借款。
案例解讀
2013年9月2日,張某、陳某英向陳某平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張某、陳某英向陳某平借款100萬元,以兩個門面房做擔保。借款期限為兩年。張某收到借款94萬元后分別于2013年9月2日、9月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94萬元轉給案外人王某。張某、陳某英在還款30萬元后未再繼續履行。
為實現債權,陳某平以張某、陳某英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張某、陳某英主張其為名義借款人,應當由實際借款人王某承擔還款責任。一審法院未支持其主張,判決名義借款人張某、陳某英共同承擔償還之責。張某、陳某英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張某、陳某英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駁回張某、陳某英的再審申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張某、陳某英向陳某平出具了借條,94萬元借款也轉入了張某賬戶。申請人主張應由名義借款人王某承擔還款責任,應舉證證明:1.張某、陳某英與王某之間有委托關系;2.陳某平在訂立合同時對此情況知悉并同意。
申請人在一、二審均沒有提出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在申請再審時也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舉出的張某先后兩次轉款給王某的證據以及30萬元還款系由王某直接轉款給陳某平的抗辯理由,不足以說明陳某平在訂立合同時對張某、陳某英與王某之間的委托關系知情并同意案外人王某以張某、陳某英的名義借款。此外,張某陳述其將款項轉入王某賬戶后,王某向張某出具了借條,表明王某與張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
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張某、陳某英應按照民間借貸關系承擔對陳某平的還款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檢察官有話說
在交易往來中,即使雙方關系密切,當事人也應對借名借款秉持正當合理的謹慎態度,充分考慮借名借款的法律風險和可能帶來的損失,否則名義借款人要承擔還款責任,一時善意導致己方利益受損。
對于名義借款人來說,如果真的要以自己名義幫他人借款,應當審查其還款能力,與出借人、實際用款人簽訂三方協議。若實際用款人拒絕簽署協議,則應與其辦理委托手續,并及時向出借人披露實際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可以選擇還款主體。
對于出借人來說,應當及時追蹤借款人的財產狀況、借款去向,注意留存相關轉賬憑證、微信短信記錄、郵件往來信息等證據。
出借人自愿給名義借款人好處,名義借款人有責任嗎
有。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時,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與出借人無關,借款人為簽字的借款人,如果在期限內實際借款人沒有還款,那么名義借款人就要承擔還款責任。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是對立存在的,一般會形成委托代理的關系,實際借款人委托名義借款人向銀行借款,貸款由實際借款人使用。
實際用款人與名義借款人不一致的由誰承擔還款責任
實際用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那么貸款在誰的名下,就由誰承擔還款責任,比如說貸款是在名義借款人的名下,那么名義借款人需要還款,而實際用款人不還款的情況下,名義借款人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還錢。
貸款還款。
貸款還款,“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先息后本、隨借隨還”是貸款中常見的還款方式??墒沁€款方式哪種好呢?下面,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目前還款方式的優勢和劣勢。
一、等額本息
確定每個月的還款額,計算出當月應支付的利息,再用確定的還款額減去當月應支付的利息,就是本金的還款額,下一月利息按剩余本金計算。這類貸款可以提前還款。
1.適用范圍:用于有持續現金流入的行業和借款人,且現金是基本均勻的,主要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增加庫存。如商品流通業、服務業、加工制造業。
2.優點:
(1)貸款是按月歸還,貸款余額在不斷地減少,貸款風險在降低;
(2)對于借款人來講,按月歸還貸款還款壓力較小,容易歸還,可避免一次性的巨大壓力。
3.缺點:
(1)對借款人來講,可利用的資金越來越少,資金利用率不高。
二、等額本金
等額本金指將貸款本金除以還款月數,每月歸還固定的本金,支付剩余本金的利息,貸款利息隨貸款本金的減少而減少,總還款額隨利息減少而遞減。這種貸款可以提前還款。
1.適用范圍:適用于有持續現金流入的行業和借款人,且前期現金流入較大而后遞減的情況。如營運類汽車貸款,因為所購新車開始投入運營時,維修保養費少,收入較大,而后會隨車輛的營運而費用增多,收入會遞減,這與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相吻合。這種方式也適用于商品流通業、服務業、加工制造業。
2.優點:
(1)貸款是按月歸還,貸款余額在不斷地減少,貸款風險在降低;
(2)對于借款人來講,按月歸還貸款還款壓力較小,容易歸還,可避免一次性的巨大壓力。
3.缺點:
(1)如果借款人是優質客戶,貸款減少,利息也減少,降低了貸款機構的收入;
(2)對借款人來講,可利用的資金越來越少,資金利用率不高。
三、先息后本
每個月只支付利息,貸款到期時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
1.適用范圍:適宜短期貸款,適合平時無現金流入或有很少現金流的借款人,如企業經營、工程、種植業和養殖業。
2.優點:對于借款人來講,平時無還款壓力,可以充分將資金用于經營項目。
3.缺點:對于借款人來講,后期一次性還本的壓力大。如果資金鏈斷掉無法如期還款,很有可能影響到個人信用。
四、隨借隨還
在一段時間內,貸款機構給借款人一個最高授信額度,在這個時間段內,借款人可在最高授信額度內隨時得到貸款,也可隨時歸還。
1.適用范圍:適宜在將來的一個時間段內現金流不確定或不固定的借款人。
2.優點:借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借款隨時還款,方便靈活,簡化了手續。
3.缺點:由于在授信期限內一般不做貸款風險評估,當借款人情況發生變化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款機構仍會給予貸款,增加了貸款的風險性。所以這類貸款需要做好貸后檢查工作,或是在每次貸款前做一次簡化評估。
每種還款方式都有優劣勢,在選擇時,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資金安排為依據,沒有最優,適合的就是最好的。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該由誰清償銀行貸款
法律分析: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最終該由誰償還銀行貸款。
1、銀行貸款給名義借款人時,不知道實際借款人存在的,應該有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2、銀行貸款給名義借款人時,是明知實際借款人存在,應該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條上借款人不是實際借款人,原告也承認,法院該如何處理?
如果借條上的借款人不是實際借款人,且原告也承認了這一點,那么法院可能需要進一步審查和調查來確定實際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事實。具體處理方式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處理方式:
1. 要求原告提供更多證據。如果原告承認借款人身份與借條上不符,法院可能需要要求原告提供更多證據,以確定實際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事實。例如,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與實際借款人有關的證據,包括銀行轉賬記錄、收據、借款人的身份證明等。
2. 調查實際借款人的身份和資產情況。如果法院無法通過原告提供的證據確定實際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事實,可能需要對實際借款人進行調查,以確定其身份和資產情況。例如,可以要求銀行提供相關賬戶信息、查詢房產、車輛等財產情況。
3. 判決原告不能主張債權。如果實際借款人無法確定身份,或者確定身份后無力償還債務,法院可能會判決原告不能主張債權。這意味著原告無法通過法律手段追討債務,需要自行承擔債務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條上的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符,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和調查,并根據法律規定來處理。如果原告承認借款人身份與借條上不符,可能需要提供更多證據或調查實際借款人的身份和資產情況。最終,法院可能會判決原告不能主張債權,或者判決實際借款人承擔債務責任,具體處理方式需要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裁決。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該誰清償
法律分析:債權人不知道實際借款人存在的由名義借款人清償債務,名義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相對人,理應承擔清償貸款的責任。債權人明知實際借款人存在由實際借款人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