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的區別(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的區別和聯系)
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一定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的區別:(1)著眼點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于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定的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則著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條件而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2)判斷標準或構成要件不同。(3)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法律行為自具備法定構成要素時即為成立,自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時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即有效。(4)效力不同。
合同訂立的原則
訂立合同時,談判雙方都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這樣,合同的訂立才有意義。
1、公平的原則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原則主要強調了三點:
(1)、強調了簽約雙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顧。不允許以上壓下,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也不允許以小訛大、以窮吃富。
(2)、強調了簽約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充分協商,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達成一致協議【凡是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違反對方真實意愿的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3)、強調了簽約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堅持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調撥,一般來說它應是有償的。因此,訂立合同,必須將公平、公正貫穿始終。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將公平作為出發點,這是合同順利履行的前提條件。
2、誠實信用的原則
講誠實、守信用,是合同當事人在經濟往來中應遵守的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準則。不誠實、不講信用是經濟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國各級政府組織企業開展的“重合同守信譽”活動,就是為了促進合同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度,進而促進企業依法管理,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主體就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使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法律主觀: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規定】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4、不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1、兩者的著眼點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著眼于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民事行為的生效著眼于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2、兩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還包括行為人和標的;民事行為的生效則以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實,行為的合法性和標的確定和可能為要件;
3、兩者發生的時間不盡相同同。民事行為具備法定構成要素即為成立,其生效必須具備法定有效要件(如登記等);生效的民事行為必定已經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為不一定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定》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和生效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和有效一樣嗎
一般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即生效,生效即有效。但是,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取決于主體之意思表示的成立與生效,是一種純粹的事實判斷;生效是指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具有的、對行為主體或者當事人的約束力,是一種事實判斷和法律認可及真實性認定,但不等于法律肯定性保護;有效則是指法律對已經成立并且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肯定性評價,不僅認可,還是一種支持和保護,它是純粹的價值判斷和合法性認定。與成立相對的是不成立;與生效相對的是不生效、待生效、失效;與有效相對的是無效、可撤銷。
二、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具備哪些條件
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其中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是有相應條件的,具體如下: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有效發生,是當事人實現意思自治目的的關鍵。但是,民事法律行為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具備完全有效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可能因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健全、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違法及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而受影響。因此,民事法律行為除有效外,還包括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等其他效力形態。
三、哪些是無效的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下列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期限,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所附期限屆滿時生效。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作出的某種行為會產生法律的效力,行為的作出即為成立,行為是否有效為效力,那么可以認為行為成立后即生效嗎,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下面就由我為您進行詳細地介紹有關內容。
一、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于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是一種事實的認定。民事行為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是一種法律的評價。一般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之間是沒有時間間隔的,只在法律行為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形下,才出現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能生效的情況。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主要有以下區別:
1、兩者的著眼點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著眼于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民事行為的生效著眼于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2、兩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還包括行為人和標的;民事行為的生效則以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實,行為的合法性和標的確定和可能為要件。
3、兩者發生的時間不盡相同同。民事行為具備法定構成要素即為成立,其生效必須具備法定有效要件(如登記等);生效的民事行為必定已經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為不一定生效。
二、法律行為成立有哪些要件
1、必須是出于人們自覺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癡,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脅迫下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
2、必須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后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為的,不能視為犯罪,也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3、必須為法律規范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為。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三、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綜上所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其生效,可以將民事法律行為看成兩個階段,分別是成立的要件,二是生效的要件,只有兩個要素的條件都滿足即法律行為完成。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內容。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包括:(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設權性。 其中,第一條是一切民事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二條是民事行為中的表意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表意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三條設權性是指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性。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這一條,就無法區別于表意行為中的準法律行為。因為,它也具備前兩條。比如,催告債務的履行這種準法律行為,如果沒有意思表示就無法進行催告行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沒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只能按法定的內容發生,而不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因此,準法律行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為那樣,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性,即設權性。例如,催告債務行為,其效力并不按債權人催告的內容發生,而按時效中斷、行使解除權、追究遲延責任等法定的內容發生??梢?,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具備前兩條,還要具備第三條時才能成為能區別于準法律行為在內的其他一切民事行為的獨立行為概念。有的民法學者在講到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時,只提當事人、目的(即標的)與意思表示,這顯然是不夠完整準確的。因為,準法律行為也都具備這些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充分條件。如買賣與租賃法律行為,兩者除了均要具備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還要具備標的物所有權及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后者還要具備標的物使用權及其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為其賦予肯定的保護性效力所必要的條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有效要件是指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包括:(1)主體要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實;(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為使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條件外的充分條件,叫作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有效要件。無代理權、無處分權或處分權不完備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有本人或權利關系人的同意;附條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等等。
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成立和生效有什么關系?
民事法律法律行為中的成立與生效主要有以下區別:
1、兩者的著眼點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著眼于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民事行為的生效著眼于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2、兩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民事行為的生效則以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實。
3、兩者發生的時間不盡相同同。民事行為具備法定構成要素即為成立,其生效必須具備法定有效要件(如登記等);生效的民事行為必定已經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為不一定生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法律行為
請教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有效與生效三者之間的關系
律師解答:
其一,二者發生作用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二者在發生作用的時間有先后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夠生效,所以,從理論講,即使在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場合,成立與生效也是具有時間先后順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如附條件、附期限等法律行為中,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別是明顯的。
其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問題,其本質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一種效力評價,是一個價值判斷。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一般秩序及促進社會的發展需要而作出的一種價值判斷,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該行為即為有效,反之無效或效力待定。但是,由于不同的國家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價值判斷的內容不一樣,那么,法律行為的有效、效力待定及無效的內容也就不同。即使相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也不一樣。如德國民法與我國民法在對限制行為能力人采取欺詐的方法誘使對方簽訂合同的,該合同因未成年人采取欺詐手段而主張該合同為無效。而與我國臺灣地區、法國、日本民法規定不同。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采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該行為并不因為合同的主體的一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采取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
其三,在私法自治中具有的功能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乃是為私法自治的形成基礎意思表示進行內容補充,或者說,為私法自治得以進行的意思表示提供一個完整內容補充的途徑。如果缺少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那么,法律行為的內容就沒有補正的途徑。一個有內容不完全的意思表示要么無效,要么效力待定的結局。在實踐中,就會造成大量無效法律行為的存在。而法律行為的生效從私法自治的功能的角度是法律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補充,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下文將對此詳述。
其四,從合同解釋方法上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一個事實判斷,既然是一個事實,事實的不存在當事人可以補正,法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當事人交易的正常進行的需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的前提條件下可以補正。但由于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國家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的一種評價,法院就不能依職權補正,當事人只有在法律既有的規定的范圍內,作出是否撤消與追認的意思表示。
其五,二者的法律后果也有不同。如果法律行為沒有成立,導致合同不成立的有過失的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如當事人對生效的法律行為的違反要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法定事實如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與生效要件學者爭議很大。在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不加分離的法律行為一體性的立法例中,區分二者理論意義不是很大。在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區分的立法模式中,對二者在法律行為中的區分,關系到法律行為的一體解釋與責任的承擔問題。我們認為,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為佳。
區分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要件,要以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要件的基本區別為前提。如上所述,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支配的領域,而法律行為生效是法律的效力評價,不是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領域。也就是說,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支配的范圍內,即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反之,則為生效要件。登記與交付仍然是當事人控制、支配的范圍內,可以看出,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應有之義。但登記與交付作為當事人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同時,法律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規定其為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這是法律對以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第二次效力評價,其并不沒有否定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有何區別和聯系。
【答案】:(1) 聯系: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兩者都需要有具備民事主體、意思表示和標的的一般要件和形式、交付實物等方面的特殊要件,只是要求各不相同;
(2) 區別:成立是一個事實問題,生效是一個價值問題,法律行為成立后不一定生效,還要經過法律的評價后才能確立其效力,法律行為的生效對于主體、意思表示和標的的要求更為具體和嚴格。應從主體、意思表示、標的、特殊要件等方面對兩者的聯系和區別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