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審判監督程序(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什么叫審判監督程序
法律分析: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存在的錯誤,依法進行重新審理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主要特點是:
(1)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對象,只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判決和裁定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或者雖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沒有什么錯誤,則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2)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機關,只能是由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他任何機關、團體都無權提起。
(3)有權重新審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應當依照的訴訟程序,因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機關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什么是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1、審判監督程序分為兩個階段,即再審的提起階段和再審的審理階段。再審的提起階段中,因為啟動主體的不同,提起再審的程序和條件也有明顯差別;再審的審理階段中,沒有獨立的訴訟程序,應根據原審的審級和再審法院的級別,分別適用一審普通程序或二審程序進行審理。
2、再審的提起只能由特定的機關和人員完成。
3、人民法院基于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以及人民檢察院基于檢察監督權提起抗訴,不受時間的限制;當事人申請再審,一般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4、再審提起成功的標志,是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裁定,審判監督程序自此進入再審審理的階段。在裁定提起再審的同時,一般應當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
5、審理再審的法院一般為提起再審的法院。在有些情況下,可以將案件交給原審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審理或者交給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審理。
6、再審的審理范圍受到當事人再審請求范圍或人民檢察院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范圍的限制。
擴展資料
對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原來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序進行,所作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若原來是二審生效,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應當依照二審程序進行,所作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審理期限方面,對于所有再審案件,應當自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不能超過六個月。
對于再審改判宣告無罪并依法享有申請國家賠償權利的當事人,法院宣判時應當告知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什么意思
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具體如下:
1、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于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糾正。中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
2、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_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或上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可報請上級檢察院抗訴。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3、對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情況進行全面審_。原系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訴或抗訴;原系二審的案件,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是終審裁判,宣告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審程序上訴或抗訴。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
2、具有法定申請事由;
3、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
4、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當事人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綜上所述,審判監督程序就是指對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已經發生效力的案件提起再行審理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對這些案件進行再行審理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叫做什么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主要有: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
一、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的解釋
1、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針對案情較為復雜的案件,簡易程序是主要是針對案情較為簡單的案件適用的程序。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適用普通程序。第二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訴訟程序即告終結。
3、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適用普通程序,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二、民事訴訟流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3.法院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4.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5.開庭審理。
三、開庭審理包含的流程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告訴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
(1)裁定:可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鶎尤嗣穹ㄔ簩徖淼幕臼聦嵡宄嗬x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民事訴訟法規定,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裁定什么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民事訴訟審判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民事 訴訟 審判程序主要包括 一審 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以及小額訴訟程序、 二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 1.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 2.第二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 3.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什么是審判監督程序?與其他審判程序有什么不同
審判監督程序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針對個別案件的獨立的審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普通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審判監督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
與其他訴訟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及符合再審申請條件的當事人。
第二,依審判監督程序法院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審法院審理的已發生的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也包括二審法院審理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
第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前提條件,必須是案件的裁判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第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審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審案件的上訴審法院;同時,上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權進行審理,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第五,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時限的規定與其他程序不同,除當事人申請再審須在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外,無論是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還是人民檢察院基于審判監督權提起抗訴,都不存在時間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審條件,任何時間都可提起再審。
第六,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對象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任何人都無權改變,當事人必須依法執行該生效的裁決。只有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才能對該判決、裁定或調解再次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第七,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不交納訴訟費。因為再審案件大部分是錯案,造成錯案的原因是法院審判人員的主觀疏忽或徇私舞弊,對錯案再審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是有失公允的。
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在訴訟程序制度上的具體體現,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監督程序的適用,對于保證案件的質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完善民事訴訟程序制度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審與審判監督程序,分別是什么樣子的?
這徹底是兩種程序流程相同之處:
1.程序流程都基本相同,除開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流程是普通程序。2.開庭審理階段也基本相同不同之處:1.打開一審與審判監督程序流程的標準不一樣,一審只規定有起訴狀,確立的起訴行為主體,確立的訴請及其客觀事實與原因,也有一些基本上直接證據原材料就可以打開;而審判監督程序流程務必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要求才能夠,大部分便是發覺新直接證據足夠打倒原判,一審、二審程序流程不正確或是審理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的狀況等。
2.一審的裁定不必定起效,假如在要求期內內沒有起訴,一審判決才會起效;而審判監督程序流程打倒的是早已起效的裁定。
3.審判監督程序流程一般都是會傳喚,即上一級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而一審基本上便是底層人民法院或是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審理。
【審判監督程序流程】
審判監督程序流程,就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早已產生法律認可的裁定、判決,發覺在評定客觀事實或法律適用上確實有不正確,依規提到并對案子開展再次審理的程序流程。它又稱之為再審程序。
根據人民檢察院和檢察院履行審理決定權和履行檢查決定權造成的再審程序和被告方履行訴權申請再審造成的重審。前兩種稱之為審判監督程序流程,后一種稱之為被告方申請再審程序流程。從理論上講,前兩種和后一種通稱為審判監督程序流程。
有益于提升最高法院對地區各個人民檢察院,上級領導人民檢察院對下屬人民檢察院及其檢察院對人民檢察院審理工作中的監管,及時處理審理中存在的不足,改善審理方式方法和風格,提升審理工作人員的素養。
第一審和第二審的區別:
1:特性不一樣。第一審和第二審程序流程,歸屬于一切正常的庭審程序,是2個不一樣的審計;審判監督程序流程并不是民事訴訟的審計,僅僅庭審程序的獨特環節。審判監督程序流程與二審程序流程盡管全是為了更好地確保裁定、判決的準確性,改正原裁定、判決不正確的程序流程,可是第二審程序流程是上級領導人民檢察院對一審人民檢察院所作出的并未產生法律認可的裁定、判決的案件審理,是一審案審的再次,是民事訴訟的審核。審判監督程序流程并不是民事訴訟程序流程的再次開展,只是依規對早已產生法律認可確實有不正確的裁定、判決的再度案件審理。
2:案件審理的目標不一樣。第一審程序流程案件審理的目標是被告方中間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糾紛案件,是處理她們的異議。第二審程序流程案件審理的目標,是第一審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并未產生法律認可的裁定、判決,是對這一案子再次案件審理。審判監督程序流程是對早已產生法律認可的裁定、判決的案件審理,無論是一審判決、判決,或是二審裁定、判決,只需是確實有不正確的,都能夠作為重審的目標。
3:提到案件審理的行為主體不一樣。有權利提到第一、第二審起訴的,是對此案有實體線權利與義務的人,包含上訴人、被告、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利提到審判監督程序流程的是上級領導人民檢察院和檢察院。被告方還可以明確提出重審的申請辦理。
4:提到的時間不一樣。提到第一審程序流程,受實體法要求的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定,超出時效性,無書面通知的,不可提起訴訟。按第二審程序流程提到起訴的,務必在第一審判決、判決作出后的法律規定上訴期內提到。提到審判監督程序流程,不會受到時間限制,發覺裁定、判決有不正確,隨時隨地能夠明確提出??墒?,被告方申請再審的有2年時效性的限定。
5:提到的原因不一樣。提到第一審程序流程的原因,是起訴人覺得自身的民事訴訟利益被另一方侵害或是發生了異議;提到第二審程序流程的原因,是對第一審人民檢察院所做的裁定、判決不服氣;提到審判監督程序流程的原因,是覺得早已產生法律認可的裁定、判決確實有不正確,或是覺得早已產生法律認可的民事調解書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