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
法律主觀:
審理民事案件中的訴訟主體資格怎么確定
一、確立訴訟主體的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又稱案件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論活動,并受 法院 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在審判實踐中,實際存在兩種性質的當事人:一種是程序法上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指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為這時的當事人是否在事實上真的存在利害關系還是個未知數,真正的利害關系只有在法院 開庭審理 之后才能確定,因此稱為程序法上的訴訟主體。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是指經過案件的審理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當事人,這些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稱為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 審判實踐中,由于認識上的差異,這兩種當事人經常交織在一起,給法院正確審理案件帶來了麻煩和困難,因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正確確定訴訟主體就成為首要的任務。
(1)兩種訴訟主體的構成要件: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開庭審理沒有結束前的當事人,構成這種當事人有以下要件:
1、被告是原告認定的案件當事人。一個案件的成立,必須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有自己主觀上認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認定自己起訴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當事人,他就不會對其進行起訴。
2、由于在案件審理之前不能確定真正的當事人,因此凡在訴訟內明確表示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論是不是民事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主體,以及對訴訟權標的有無訴訟實施權,都是當事人。
(2)實體法上訴訟主體構成的要件:實體適格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后,法院依法確定有權以自己名義支配訟爭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亦即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放棄民事權利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否定,承認訟爭民事義務的主體。構成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一方,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如 借貸糾紛 案件,案件的訴訟主體必然是 債權人 或 債務人 或與債權債務有利關系的第三人。
2、當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當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如果參加案件訴訟的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約束的人,如 證人 等就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二、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的審查認定:
訴訟法上的當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審查其訴訟行為能力外沒有更多審理項目,因為有些問題可以在案件的實體審理中解決,但實體法上當事人的審查認定卻涉及許多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起來就比較困難,然而,實體法上當事人的認定又決定著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應注意掌握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侵害與被侵害的利益爭議事實:因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及其相對方,才是直接的利害關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為自己的利益而與相對人發生爭議,那么雙方當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2)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保護權利的爭議事實: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是保護他人的權利,只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也是形成民事訴訟關系的條件之一。
如果當事人雖然沒有以上兩種爭議的直接事實存在,但與爭議的事實有某種法律關系存在,那么他同樣可能成為實體法上的案件當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三、對不適格訴訟主體的處理: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經審查,不適格的訴訟主體可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是訴訟被告不當;
三是原告與被告不具備主體資格。 民事訴訟法 中沒有規定對不適格當事人的處理。但審判實踐中可按照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主體不合格的處理。原告與被告均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對他的起訴或應訴或其他訴訟行為,在經其他具備條件的當事人追認后,應當確認他的效力。
(2)委托代理的處理:如果有條件的當事人委托其代為訴訟或代為撤訴的可由其代為訴訟或為代撤訴,如果不委托其代為訴訟或代為撤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3)原告不適格的處理:原被告不適格的,一般裁定駁回起訴;被告不適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換、原告不更換的,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訴訟主體,又稱案件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論活動,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如果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民事訴訟法關于原告資格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原告資格的規定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對原告資格認定的關鍵標準為,原告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而關于“利害關系”一詞的具體含義和內容,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由此這也成為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障礙和學者們討論的話題。
民事訴訟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審判具有維護追訴正當性的意義。在現代社會,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承擔追訴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這種追訴必須具有正當性,即依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進行。法院通過審判,排除非法證據,能夠起到糾正與遏止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違法行為、維護追訴行為合法性與正當性的作用,從而維護法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作為民事主體要成為訴訟案件中的適格主體,必須要與訴訟案件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直接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
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如下:
1、是程序法上的當事人;
2、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
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指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為這時的當事人是否在事實上真的存在利害關系還是個未知數,真正的利害關系只有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后才能確定,因此稱為程序法上的訴訟主體。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是指經過案件的審理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當事人,這些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稱為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
程序法上主體構成的要件
當事人有以下要件:被告是原告認定的案件當事人。一個案件的成立,必須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有自己主觀上認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認定自己起訴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當事人,他就不會對其進行起訴。
由于在案件審理之前不能確定真正的當事人,因此凡在訴訟內明確表示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論是不是民事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主體,以及對訴訟權標的有無訴訟實施權,都是當事人。
實體法上訴訟主體構成的要件
實體適格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后,法院依法確定有權以自己名義支配訟爭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亦即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放棄民事權利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否定承認訟爭民事義務的主體。
構成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喜關系。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一方,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如借貸糾紛案件,案件的訴訟主體必然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或與債權債務有利關系的第三人。當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主要是什么和法人。
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體又稱“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民事主體的資格由法律規定,在中國,根據法律規定,能夠作為民事主體的有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主體,在一定情況下,需要國家直接參加民事活動時,國家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如發行公債、享有財產所有權、接受贈與、對外以政府名義簽訂貿易協定等。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稱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義務主體。
民事訴訟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立案階段:當一方民事主張受到侵害,需要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階段,法院將對訴狀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并發出立案通知書;
2、審理前準備階段:當案件立案后,法院將組織開展訴前調解,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和解,法院將組織開庭調解,并制定庭前準備程序,包括質證、舉證、辯論等程序;
3、審理階段:在此階段,法院將召開庭審,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質證、辯論等程序,查明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關系,并作出判決或裁定。庭審一般分為一審、二審、終審三個階段。如果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如還有上訴權,則可以向更高級別法院上訴,直至終審;
4、執行階段:當判決生效后,如果判決的被告未履行判決或履行不完全,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包括財產執行和行政執行兩種形式,主要是通過強制措施迫使被告履行判決。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程序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可能存在差異,需要根據當地法律規定進行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規定是怎樣的?
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系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承諾、和解等訴訟行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
一、民事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
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二、如何認定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系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承諾、和解等訴訟行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系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但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第三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系,也具有實施訴訟的權能,是適格的當事人。
法院認為,作為民事主體要成為訴訟案件中的適格主體,必須要與訴訟案件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直接利害關系。
在本質上,直接利害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的尖銳沖突,是一種法律上的利益關系。通常情況下,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但可以作為原告的委托人幫助其處理與案件有關的事務。訴訟的結果直接受當事人合格與否的影響。
由此可見,民事訴訟主體通常指的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會對民事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對于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原告,法院是不會受理其提交的訴訟請求的。以上就是關于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規定的一些解讀。
民事訴訟原告主體資格認定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法律客觀:
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25條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法律分析: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