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外調解和訴訟內調解的區別(民事糾紛不接受調解怎么辦)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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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內調解特指司法調解,也即法院調解,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說服教育使訴訟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解決糾紛的一種訴訟活動,訴訟外的調解,除仲裁機構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機構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見證力,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該爭議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只要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或者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當庭宣讀后,即同生效判決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法院調解制度與其他類型的調解制度有何區別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與人民法院的調解的區別主要在于調解的效力不同。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沒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只要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或者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當庭宣讀后,即同生效判決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有這樣的一些特點:

1、法院調解發生在訴訟過程中。

因此,當事人在此過程人所進行的行為,屬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產生訴訟上的約束力;訴訟外的調解發生在訴訟之外,當事人的行為無訴訟上的意義。

2、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

人民法院進行該活動,依據的是其審判職權,所進行的活動屬于審判活動,具有審判上的意義,具有司法的性質;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行政機關的官員、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所進行的活動不具有審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質。

應當注意的是,在訴訟中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的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3、法院調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和程序。

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則,應當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進行,法院組織調解還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訴訟外的調解雖然也要求要當事人自愿和合法,但這對它們而言不是法律規定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和分清責任的問題上也不像法院調解那樣嚴格,在程序上,訴訟外調解也不如法院調解規范。

4、法院調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的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并簽收了送達的調解書的,訴訟結束。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訴訟外的調解,除仲裁機構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機構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見證力,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該爭議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的調解制度主要有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兩大類。訴訟內調解特指司法調解,也即法院調解,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說服教育使訴訟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解決糾紛的一種訴訟活動。訴訟外調解主要包括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人民調解是指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的活動。行政調解是現代社會行政主體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體作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事實行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都是解決糾紛當事人的紛爭的一種重要方式。采用的方法都是通過說服教育、宣傳法律政策,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和解協議,消除紛爭。適用的原則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則”、“合法原則”、“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原則”。但是,三種調解制度之間也有所區別:

(1)調解機構性質不同。行使人民調解職能的機關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它是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主自治組織。司法調解是由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來行使。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及其工作人員,對其管轄范圍內或所屬單位的成員之間,或者所屬成員與其他單位成員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調解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

(2)調解的性質不同。人民調解是不具有訴訟性質的訴訟外民間調解,是一種群眾性自治行為。行政調解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

(3)調解權的來源和性質不同。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是基層群眾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權利,調解人員代表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它與被調解人員之間是群眾與群眾自治組織之間的民主平等關系。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是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的一種表現形式,調解人員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與被調解人員發生訴訟法律關系。而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是國家賦予的職能。

(4)調解的范圍不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民間糾紛。人民法院調解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條件的民事糾紛以及刑事自訴案件。行政調解既可以調解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也可以調解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的民事、經濟等糾紛。

(5)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是一種群眾自治組織調解民間糾紛結果的記錄和一般文書,不是法律文書,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和制作的調解書,是國家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文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與法院制作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根據。行政調解協議具有行政上的強制力,某些行政調解協議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如逾期不履行協議,行政調解機關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強制履行,權利人可以把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作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根據。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糾紛的一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行政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司法調解以當事人之間私權沖突為基礎,以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為依據,以司法審判權的介入和審查為特征,以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益為內容,實際上是公權力主導下對私權利的一種處分和讓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關于民事訴訟中的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的區別

法律主觀:

訴訟 和解與訴訟調解相比較,有以下幾點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后者則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后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 3、效力不同。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根據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50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122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糾紛 ,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區別

法律分析: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

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因此在一般的訴訟中,盡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庭的調解書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實在無法到達法庭的,可以雙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有哪些區別

調解發生的時間不同、調解的主持者不同等。

調解發生的時間不同:法院調解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即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進行調解,而訴訟外調解則不在訴訟過程之前進行。

調解的主持者:法院調解由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持,具有司法性質,而訴訟外調解的主持者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行政機關的官員、仲裁機構的仲裁員等,不具有司法性質。

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的區別

訴前調解和法院調解的區別是:性質不同、參加的主體不同、效力不同這三個方面。從字面上理解訴前調解就是在案件受理后起訴前由法院主持進行調解,有一部分是與法院調解相重合的。

一、訴前調解和法院調解的區別是什么?

訴前調解和法院調解的區別是:性質不同、參加的主體不同、效力不同這三個方面。法院調解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訴訟外調解不在訴訟過程中調解。法院調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和程序,訴訟外調解要求當事人自愿和合法,但不夠嚴格和規范。

二、訴前調解的效力及時間

訴前調解結束后,會產生兩個后果:一是調解失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另一種則是調解成功,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對于前者我們不必細述,而對于后者,則會出現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調解文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由此可看出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工作室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那么是否會出現因調解協議難以執行而造成當事人放棄這一解決糾紛的途徑呢?可以采用以下途徑予以解決:

即在調解協議達成后,由調解員明確告知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賦予協議強制執行力的建議和可以申請法院出具正式調解文書的建議。對于前者,雙方可以共同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使調解協議變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對于后者,如果雙方當事人提出法院制作調解書的請求,則應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但當事人應向法院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體繳費標準,應只收取制作調解文書的成本費用,但在調解書中應述明案件系調解工作室調解,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予以確認的情況。

任何一種程序,都不能沒有時間的限制,訴前調解也是一樣,如果沒有調解期限限制,則勢必會侵害當事人的權利。但調解又是一個雙方從有爭執變為無爭執,從有矛盾變為相融合的過程,若時間過短,則一般不容易調解成功,因此訴前調解的時間應限定為一個月為宜。如調解成功,人民調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費用,雙方當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確定如何履行協議;如調解不成,人民調解工作室則應將案件轉至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后進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訴前調解和法院調解有一部分重合的在于都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由法院來主持進行的。最主要是在訴訟開庭之前法院會進行雙方的調解,是由法院來行使這項權利。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失敗的,法院需要進入下一個審理的步驟。

訴訟內調解與訴訟外調解的區別

訴訟內調解就是法院調解或司法調解,訴訟外調解就是人民調解或行政調解。

以下是兩者的區別:訴訟內調解與訴訟外調解的區別在于:

一、主持調解的主體不同。行使人民調解職能的機關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它是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主自治組織。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而司法調解是由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二、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調解協議,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司法調解協議與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調解的性質不同。人民調解是不具有訴訟性質的訴訟外民間調解,是一種群眾性自治行為。而司法調解是一種訴訟活動。

四、調解權的來源和性質不同。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是基層群眾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權利,調解人員代表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它與被調解人員之間是群眾與群眾自治組織之間的民主平等關系。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是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的一種表現形式,調解人員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與被調解人員發生訴訟法律關系。

擴展資料:

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

與訴訟外的調解相比較,法院調解有這樣的一些特點:

1.法院調解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因此,當事人在此過程人所進行的行為,屬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產生訴訟上的約束力;訴訟外的調解發生在訴訟之外,當事人的行為無訴訟上的意義。

2.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人民法院進行該活動,依據的是其審判職權,所進行的活動屬于審判活動,具有審判上的意義,具有司法的性質;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行政機關的官員、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所進行的活動不具有審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質。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調解規定》),

在訴訟中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的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3.法院調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和程序。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則,應當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進行,法院組織調解還需要有一定的程序;

訴訟外的調解雖然也要求要當事人自愿和合法,但這對它們而言不是法律規定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和分清責任的問題上也不像法院調解那樣嚴格,在程序上,訴訟外調解也不如法院調解規范。

4.法院調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的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并簽收了送達的調解書的,訴訟結束;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訴訟外的調解,除仲裁機構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機構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見證力,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該爭議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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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債權人代位權與訴訟時效是什么法律分析:債權人代位權,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也叫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機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綜上所述,代位權訴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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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勘驗的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如何申請法院勘驗的規定如下: 在民事訴訟中,有些爭議的標的物無法移動或者不能攜帶、搬運至人民法院,而這些物件又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人民法院需要對這些標的物進行勘驗,比如,宅基地糾紛案件需要對宅基地進行測 ...
2023-12-01 15:52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和聯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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