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怎么賠償當事人(肇事逃逸怎么賠償當事人車輛損失)
司機撞傷人逃逸怎樣賠償
法律主觀:
其實我國公民的整體素質真的是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的,我們每個人在生活當中可能對那些當事人自認為無關緊要的,但實際上是屬于道德特別敗壞的這種行為都已經司空見慣了,比如說在公交、地鐵站上有些老人倚老賣老,地鐵站逃票,甚至更為嚴重的就是發生了 交通事故 不說處理而直接給逃逸了,那么,司機肇事逃逸 交強險賠償 后可否追償? 一、司機肇事逃逸交強險賠償后可否追償? 1、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之內 對于保險人的法定除外責任,《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條例》僅在第二十二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四種情形即 無證駕駛 、 醉酒駕車 、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和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現上述四種情況時,保險人無需支付保險 賠償金 ,但仍需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肇事逃逸并非本條所列之情形,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據此拒絕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 2、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之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 交強險 條款》”)第十條規定了數種情形下,交強險不負責賠償或墊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該條款約定的范圍之內,故保險人亦不能據此要求免除賠償。 3、最后,法律規定,肇事后逃逸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 侵權責任法 》第53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從法條可知,當發生交通事后肇事逃逸的,對于被侵權人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如果沒有交強險的,由救助基金墊付,然后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如果肇事后逃逸,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物損失的,可能會構成 交通肇事罪 。 二、 交通肇事逃逸 怎么處罰? (一) 行政處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二)刑事處罰: 1、 交通肇事 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 過失犯罪 ,為保持 犯罪構成 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司機肇事逃逸了但是這并不屬于交強險免賠的范圍,保險公司賠償了以后也不能夠再向司機追償了,這一點也正體現了交強險在社會管理當中所起到的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該肇事逃逸的司機是很有可能會面臨非常嚴峻的刑事責任的,因為當事人逃之夭夭了,結果是很有可能造成被撞者錯失了最佳的醫療搶救期而死亡了。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肇事逃逸怎么處罰新交規怎樣賠償對方
新交規肇事逃逸的處罰:一般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責可以處15天以下拘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扣12分。
關于賠償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車被撞了對方逃逸了怎么賠償
交通肇事逃逸的民事賠償標準是: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一、認定為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申請傷殘鑒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交通事故逃逸怎么申請賠償
一、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救助:對于肇事逃逸的情形,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二、向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
三、向肇事司機要求賠償: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肇事后逃逸的,可直接要求肇事司機賠償。
四、賠償項目
1.醫療費: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2.護理費: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3.誤工費: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4.交通費: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喪葬費:傷者死亡應支付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8.殘疾賠償金:系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根據受害人的年齡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實際發生的數額或者鑒定結果計算。
10.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人數和年齡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1.精神撫慰金: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構成傷殘或造成死亡,精神撫慰金的數額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或死亡結果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p>
肇事逃逸怎么賠償
1、一般性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和適度精神損害賠償。
有財產損失的按實際損害額賠償。
2、致殘性人傷害賠償項目和標準: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和適度精神損害賠償。
有財產損失的按實際損害額賠償。
3、致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及對死亡受害人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被害人是經過治療后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下列費用: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有財產損失的按實際損害額賠償。
交通肇事逃逸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半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另外,對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夠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車輛雙方事故肇事司機逃逸如何理賠
逃逸的三類處罰
發生交通事故后,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是交通參與者的法定義務,也是駕駛人員基本職業道德。如果行為人肇事后逃逸,不但說明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大,而且往往因為肇事人的逃逸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危害后果嚴重,所以應予以嚴懲。
在法律上,交通事故肇事罪大的處罰可以大致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情節相對輕微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且駕駛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情形、死亡3人以上且駕駛人承擔同等責任的情形、酒后駕車、沒有駕駛證駕車導致1人以上重傷的情形等。
第二類是交通肇事情節比較嚴重的,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存在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情形,此種情形,駕駛人可能被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存在其他惡劣情節”是指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情形,或者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情形等。
第三類是因肇事后逃逸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如果駕駛人肇事后為了逃避追究法律責任而逃跑,導致被害人因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駕駛人將承擔7年以上的刑事處罰。
如果肇事車輛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對交強險來說,只要能夠查明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就應當賠付,無法查明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對商業三者險來說,保險公司賠付與否,關鍵在于肇事逃逸事實的認定,由于商業三者險一般都將肇事逃逸作為除外責任,因此,只要法院認定駕駛人在肇事后逃逸,一般來說,保險公司都可以不予賠付。不過,由于保險公司界定的肇事逃逸范圍有時過大,也有被保險人肇事后離開現場,法院依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的情形。
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均規定,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未區分肇事車輛是否查明的不同情形,導致墊付責任歸屬不明。交強險采取的是“隨車主義”,即只要機動車投保了交強險并繳納保險費,就成為“機動車危險共同體”中的一員,若該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或墊付。駕駛人故意逃逸,其主觀上雖有過錯,但逃逸時事故已發生,保險公司的責任亦已發生,逃逸只能成為保險公司向駕駛人追償的理由,而不能成為拒絕賠付的理由。只有在肇事車輛是否參加交強險無法查明,或者已查明肇事車輛未參加交強險的情況下,才應當由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不過,這一缺陷在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中已經得到了彌補,《侵權責任法》第53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