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三個月內被辭退怎么要求公司賠償(試用期以能力不足為由辭退我)
試用期三個月內被辭退
法律主觀:
如果勞動者在 試用期期間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的,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 經濟補償金 或者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屬于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 支付賠償金 的。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 申請勞動仲裁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 解除勞動關系 ,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罚旱?9、40、46、47、87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法律客觀: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注意以下:1.約定明確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一項特權,用人單位對此應充分重視并靈活運用。設置錄用條件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2.試用期屆滿前,企業必須對試用期的員工去留做一個選擇,如果不太符合錄用條件的,需要按照“從嚴控制”原則,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3.慎重決定試用期內是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避免風險,提供專項培訓前可提前終止試用期。4.用人單位如沒有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口頭上約定了試用期,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試用期不成立,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雇員工,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員工。5.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把握好時機。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币坏┰囉闷诮Y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6.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各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約定了試用期后用人單位確因經營戰略調整或業績下滑需要裁員,可以采用協商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實施大規模經濟性裁員,向員工提出縮短試用期的變更勞動合同要求,因轉正后勞動報酬大多會高于試用期,用人單位提出變更要求后勞動者一般能作出積極回應。但這一做法因有欺詐嫌疑而備受詬病。最好的方法還是協商解除,表達企業對勞動者的個體尊重,經充分溝通后勞資雙方好聚好散。7.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說明理由,不能隨意辭退。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提出,超過了試用期,就談不上試用期解約的問題。以上就是關于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注意事項,不管是員工還是公司,都要按照以上處理。
試用期三個月內被辭退怎么要求公司賠償
一、試用期三個月內被辭退怎么要求公司賠償
1、試用期三個月被公司辭退需要賠償
(1)需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且公司需要補繳保險;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不發工資怎么辦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個月試用期被辭退需要賠償嗎
三個月試用期被辭退需要賠償的,只要你上班了,就算是一天也是有工資有補償的。
補償標準計算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注意以下事項:
1、員工有無嚴重過錯行為導致公司利益嚴重受損;
2、辭退無過錯的員工應提前通知并支付補償;
3、因公司原因如破產或經濟性裁員等辭退員工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4、注意辭退員工有無法定的不得辭退的情形,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等。
綜上所述,辭退員工要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合法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試用期內被辭退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員工被單位辭退,需要根據辭退的原因來判定是否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023試用期被公司無故辭退怎么賠償
試用期被公司無故辭退的用人單位的賠償標準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關于試用期被公司無故辭退怎么賠償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被公司無故辭退怎么賠償
1、試用期被公司無故辭退,屬于違法辭退,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賠償;
2、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開除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二、公司如何合法開除試用期員工
1、對試用期間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鑒定并保存書面鑒定意見;
2、在有了錄用條件的情況下,還要能夠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這就促使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試用期間的考核鑒定制度。用人單位通過建立員工試用期考核鑒定制度,給新進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劃,運用專人帶班、集中培訓、組織筆試、對日??冃c表現記錄等形式,對新進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進行考核和鑒定,以了解新進員工在試用期間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3、對有試用期的員工,在試用期間的考核和鑒定結果,就可以作為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4、采取書面形式向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說明理由并保存簽收字據;
5、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7、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勞動者的法治水平也在不斷的上升,此時如果在遇到了與用人單位發生沖突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規定。
試用期內公司以不適合崗位要求辭退,可以要求什么賠償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試用期內公司以不適合崗位要求辭退,可以要求什么賠償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知識,歡迎閱讀了解。
試用期內公司以不適合崗位要求辭退,可以要求什么賠償
如果公司確實有證據能夠證明勞動者不適合崗位要求的,勞動者不能要求賠償;但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給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為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