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必須馬上走人嗎(員工能力不足被開除有賠償嗎)
試用期被辭退必須馬上走人嗎
法律主觀:
1、 試用期沒簽合同 不可以立馬走人。 2、雖然 試用期期間 沒有簽訂合同 ,但是雙方建立了事實用工關系,需要遵照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行使權利。職工在試用期內離職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不能直接走人。 3、同時,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 支付違約金 。現實中,員工離職往往需要配合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后才能正常離開。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試用期期間可以隨時被辭退嗎
試用期期間不可以隨時被辭退。試用期內雙方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條件: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通知只針對正式人員,試用期內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走人。關于試用期期間是否可以隨時被辭退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期間可以隨時被辭退嗎
1、試用期期間不可以隨時被辭退。
2、試用期內雙方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條件: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通知只針對正式人員,試用期內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走人。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內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1.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關于試用期的期限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并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2.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辭退員工,員工可以馬上走嗎
法律主觀:
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不是隨意辭退,具體分為以下情形: 1、過失性辭退 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 勞動法 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結束可以直接走人嗎
一、試用期結束可以直接走人嗎
1、在試用期是可以隨時辭職的,但并不是隨意的走人,原則上還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但如果單位存在侵害勞動者合法利益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馬上辭職走人的,當然對用人單位也有辭退勞動者的權利,前提是試用期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辭退需要哪些材料
試用期辭退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需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并且告知辭退的理由。
2、談話要婉轉,不要引起勞動糾紛。
3、辦理公司內部的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終止保險公積金等。
4、如果公司需要留檔就需要填寫。
5、工作交接是必須的,看公司的具體要求。
試用期被辭退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
法律分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被辭退,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通常需要勞動者歸還用人單位工裝、作業工具等,依照用人單位的離職流程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其合法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試用期被辭退需要提前30天嗎
在試用期內員工是不能被辭退的,公司必須要根據員工的表現來確定是否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員工如果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么是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的。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么在試用期內,公司是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外,對于公司在試用期辭退員工時,如果不提前告知員工,則需要提前兩個月告知員工,讓員工知悉自己在試用期內被辭退,并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我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并且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八條,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全部年期計算。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是,這一條只是針對全日制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以全日制勞動關系為前提,想要辭退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并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才可以!
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仍未錄用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發出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裁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是終局的,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辭退可以馬上走人可以不用再工作30天嗎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兩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同時這屬于個人原因中斷就業,辭職后領不到失業金。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