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到期被辭退有補償嗎(試用期到期被辭退有補償嗎公司)
試用期到期不轉正被辭退
如果員工試用期已滿未轉正公司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一旦試用期到期就是需要按照規定轉正的,如果沒有轉正卻被辭退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一、試用期已滿未轉正公司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如果員工試用期已滿未轉正公司辭退的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1)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的范圍問題,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區分清楚,辨別清哪些是屬于工資性收人范圍的項目,哪些是應當剔除的項目,在此基礎上得出的項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工資的計算基礎是在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獲得的報酬,而不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獲得的勞動報酬。故實際上計算所得出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資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員工在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就需要將試用期的期限進行明確的規定,試用期到了的就必須要按照約定將員工轉正,如果非但沒有轉正卻還將員工無故的進行辭退的,屬于觸犯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依法向公司索要相應金額的經濟補償金的。
試用期過后被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主觀: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 試用期 滿后,若勞動者有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過了試用期被公司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主觀:
實踐中,不少企業認為在試用期內,企業可以隨時隨意辭退員工。實際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是對試用期的誤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么,然后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如果單位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合法的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補償。如果單位不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但是如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的理由辭退員工的,屬于合法辭退,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過后被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主觀:
試用期過后被辭退,如果符合下列情形的,有補償: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約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無過錯性辭退員工的;或者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而依法裁員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試用期到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主觀:
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辭退,如果具有被用人單位無過錯性辭退等情形,是有補償的。如果是因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取條件或者嚴重違紀等行為而被辭退的,則沒有補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結束被辭退有補償嗎
試用期結束被被辭退只要是在合同期內就可以賠償,用人單位也必須做出相應賠償。
合同期內賠償標準計算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注意以下事項:
1、員工有無嚴重過錯行為導致公司利益嚴重受損。
2、辭退無過錯的員工應提前通知并支付補償。
3、因公司原因如破產或經濟性裁員等辭退員工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4、注意辭退員工有無法定的不得辭退的情形,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等。
綜上所述,辭退員工要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合法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試用期滿公司辭退需要賠償嗎
試用期滿公司辭退,如果單位無過錯的,不用賠償。如果員工無過錯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過了試用期被立即辭退,如果是違法辭退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2、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辭退,不需要支付賠償;
3、但是過了試用期就不能再主張說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當勞動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上所述,試用期滿后辭退,需要看用人單位的辭退行為是否有正當合法的理由,如果是違法辭退,需承擔經濟補償的二倍的賠償金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試用期三個月后被辭退有補償嗎
三個月試用期被辭退一般不需支付補償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由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三個月試用期的工資。員工三個月試用期滿未轉正,被辭退,未簽勞動合同公司需要補償。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三天內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應當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一、聘用合同期間被辭退有工資嗎?
員工簽完合同試用期被辭退有工資,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二、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辭職一般需要提前3天。如果處在試用期的員工想要離職的話,應該提前3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提前與用人單位協商具體解除日期,如果雙方都同意3天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等到3日期滿即可立即辭職。若用人單位不同意辭職的,勞動合同仍于勞動者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3日解除。
一、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賠償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屬于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試用期內,如果不能證實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總而言之,勞動者在試用期要離職的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和用人單位辦理好離職手續,結清應得的工資。
試用期滿公司辭退需要賠償嗎
法律分析: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已經過了試用期時間被辭退有賠償嗎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辭退 試用期 內的員工,必須是勞動者存在法定的 勞動合同 解除情形,比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等。 如果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 工資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須付 賠償金 。 在實踐中,有一些不規范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服從其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時,就會以辭退相威脅。對于這種情況,您完全不用害怕,可以與用人單位據理力爭,同時,也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 律師 ,讓律師幫助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