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行為人要承擔什么義務
居間合同當事人有什么義務
法律主觀:
居間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一)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 (二)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三)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四)隱名和保密義務; (五)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 民事責任 。
居間行為的居間人的五大義務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就是委托人的權利。居間人的義務主要 有以下幾方面。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 在報告居間中,居間人對于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地報告給委托人。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向委托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
2.忠實和盡力義務 忠實于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間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影響合同的訂立或損害到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間人對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后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在負有忠實義務的同時,還負有盡力義務。居間人應盡力促使將來可能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排除雙方所持的不同意見,并依照約定準備合同,對于相對人與委托人之間所存障礙,加以說合和克服。
3.隱名和保密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托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么,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隱名義務。居間人對在為委托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后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托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介入義務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并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并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5.其他義務 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為委托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
居間人要承擔哪些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在報告居間中,居間人對于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地報告給委托人。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向委托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2、忠實和盡力義務忠實于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托人。3、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4、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并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5、其他義務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為委托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
居間人承擔什么責任
居間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1、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
2、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間服務;
3、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報酬;
4、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又稱經紀人。是指居間合同中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或充當訂約媒介的當事人。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相關法律,居間雖為商業活動,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從事該營業,僅交易所法上的居間不在此例。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居間成功時取得約定報酬。
居間人職業素質是指居間人在其職業生活中,接觸和處理與他人、與社會、與集體、與職業工作關系所應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或行為準則,以及在這基礎上所表現出來的觀念意識和行為品質。
居間人通過客觀、公正的評價去扮演善意第三者角色,為投資者了解期貨市場、揭示期貨風險、發現投資機會、參與期貨交易提供幫助;積極引導投資者與資信好、運作規范、管理經驗豐富的期貨公司締結合約,不得以詆毀其他公司來提升自己所服務的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