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解程序(民事訴訟調解程序了算立案了)
民事訴訟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法律主觀:
民事調解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而是可能的程序。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需要先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不愿調解的也可以跳過調解直接審理。
法律客觀:
《簡易程序的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 開庭審理 時應當先行調解: (一) 婚姻家庭 糾紛和 繼承 糾紛; (二) 勞務合同 糾紛; (三) 交通事故 和 工傷事故 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四) 宅基地 和相鄰關系糾紛; (五) 合伙協議 糾紛; (六) 訴訟 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庭前調解的程序的流程
離婚庭前調解流程有:
1、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進行訴前調解。
2、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庭前調解的程序為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庭前調解是指在法庭開庭之前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糾紛的案件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調解,無需再開庭審判,直接由人民法院就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對于民事案件都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
第四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第六條 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民事訴前調解程序的若干規定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第二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調解前告知當事人主持調解人員和書記員姓名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第四條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第五條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調解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作調解工作。
第六條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第七條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八條人民法院對于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準許。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九條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蛘甙竿馊送鉃楫斒氯颂峁5?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條件時生效。
第十條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第十一條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并將決定記入調解書。
第十二條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第十三條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并制作調解書。
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提出處理意見并表示接受該處理結果的,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是調解協議的一部分內容,制作調解書的記入調解書。
第十五條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承擔了調解書確定的民事責任后,對方當事人又要求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調解書約定給付特定標的物的,調解協議達成前該物上已經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權和優先權不受影響。第三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實施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在本規定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
民事訴訟法院調解流程
法律主觀:
法院民事訴訟流程分為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法院民事訴訟流程如下:一審程序:1、原告起訴;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2、法院受理;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調解程序
一、民事調解程序如下:
1、受理糾紛:
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2、調查分析: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3、調解: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二、民事調解工作原則如下:
1、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自愿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民事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調解開始,調解進行中,調解結束是民事調解的主要流程。對于民事訴訟案件來說,被告是公民的,可以去被告戶籍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若被告的居住地和戶籍地不一樣,去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若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去被告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調解的原則是什么及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一、法院調解的原則
(一)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進行調解工作和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為前提,不能強迫。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在程序上的自愿。即用調解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要雙方當事人自愿?!睹袷略V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也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p>
2.在實體上的自愿。即是否達成調解協議和達成什么樣的調解協議必須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愿?!睹袷略V訟法》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能強迫?!闭{解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自由處分的體現,是當事人之間民主協商的結果,必須充分反映當事人的意愿。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法律政策對當事人進行引導,向當事人提出調解的建議,但是,不能將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強加給當事人。
(二)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活動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合法原則要求:第一,調解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第二,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政策、法律的規定,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共利益。在理解合法原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第一,要正確處理自愿與合法的關系。調解必須當事人自愿,但當事人自愿的,不等于都合法。第二,對調解協議合法性的要求與判決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法院調解不僅僅是法院運用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同時,也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合。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對自己的民事權利自由處分。
二、法院調解的程序
法院調解的程序,是指審判人員進行調解活動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步驟和方式。由于法院調解的過程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因此法院調解沒有單獨的程序而是與整個審理程序結合在一起的。民事訴訟法只對法院調解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規定法院調解的具體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法院調解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步驟:
(一)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二)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根據案情的需要,調解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參加,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積極協助法院進行調解。這種做法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疏導工作,順利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法院調解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原則上要采取面對面的形式進行調解。但必要時也可以分別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當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調解的,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在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對方協商外,對于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應當采用判決方式確認。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
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三)調解的結束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對于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內容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認可。調解協議依法成立后,對于應當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由書記員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經審查,發現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對于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