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簡述我國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
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分割或者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系,或者簡單地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他發生民事權益的爭議。只有被告明確,訴訟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要求有明確的被告,重點在“有”字,而不論被告是否“正當”,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選錯了被告,并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么、支付什么、反對什么,應清楚、明白,不允許模模糊糊、模棱兩可,否則,人民法院難以確定審判保護的對象和范圍,因而難以提供審判保護的方法。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以及支持該訴訟請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實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說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發展、變更、消滅的情況及所持的觀點、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據。至于原告所持觀點是否正確、理由是否充分、證據是否確鑿,法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問。
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應當屬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而應當由行政機關或企業內部處理的糾紛則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四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即必須有適格的原告,在起訴狀中寫明告的是誰、請求解決什么問題、根據是什么、理由有幾條,同時還必須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四者只有同時具備,起訴方能成立,如缺其一,訴則不立。
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的解釋起訴必須要符合哪些條件
《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的解釋起訴必須要符合的條件有原告必須要與本案有直接的關系,同時在進行起訴的時候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以及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還有事實與理由都是需要寫清楚的。
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的解釋起訴必須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訴訟法就是屬于專門用于民事案件的相關法條,對于在起訴案件時就必須要有合法的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從而在起訴中還需要提交案件的相關證據,法院才會依法的進行審理,所以, 案件的判決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的條件是: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遞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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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院起訴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立案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情形只要屬于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
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公訴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與起訴和受理相重合,并與審判相連接。即自訴人起訴后,只要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經過偵查、提起公訴,直接進行審判。因此,對立案條件除應具備上述條件以外,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
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論述民事訴訟的第一審程序中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
【答案】:起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行為。起訴是訴訟程序的啟動方式,只有在當事人起訴的情況下,法院才有權對民事爭議進行審理。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是訴訟程序啟動的重要條件,只要在被告明確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將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才有可能參加到訴訟程序中來,當原告勝訴時也才有明確的責任承擔者。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法院支持原告主張的前提,原告如果在起訴時沒有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那么說明原告并沒有具體的要求需要得到滿足,那么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就沒有實際的意義。事實和理由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基礎,一個沒有任何事實、理由支持的訴訟請求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在前文中已作介紹,即因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而發生的爭議,除此之外的其他爭議將不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起訴的條件
【法律分析】: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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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法律分析:(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糾紛可以起訴嗎?
是的,民事糾紛可以起訴。
民事糾紛是指因合同、侵權、財產、婚姻、家庭等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爭議或糾紛。當當事人無法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糾紛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做出裁決或判決。
一般情況下,起訴民事糾紛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民事訴訟法規定,具有民事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當事人起訴或被起訴。
具備訴訟請求:當事人應當具備明確的訴訟請求,即明確提出要求法院判決的內容,例如要求對方履行合同、承擔侵權責任等。
具備事實和證據:當事人需要提供能夠證明訴訟請求的事實和證據,例如合同、發票、證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起訴民事糾紛應當在法定時限內進行,具體時限根據不同類型的糾紛而有所不同,如合同糾紛一般為兩年,侵權糾紛為一年等。若逾期未起訴,則可能會受到時效的限制。
一審普通程序起訴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一、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原告是指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或保護民事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通常是在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才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與原告,是爭議的雙方,是任何一個民事案件都不可缺少的當事人。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被告的請求無人應承,爭議的法律事實無從證實,法院也就無法開始審判活動。所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就可以認為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指出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具體內容,同時,還必須指出這些訴訟請求賴以存在和應受到法律保護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4、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如果案件不屬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即不屬法院主管,說明法院對案件沒有審判權,當事人亦沒有訴權,法院不應受理。即使屬于法院主管的案件,在法院內部也有一個分工的問題,如果原告不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受訴的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起訴就不能成立。
二、起訴狀包括的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即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原告是法人的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住所等信息。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和代理權限。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以便于受訴法院明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充分客觀,理由應當充分,以利于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由于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訴訟中當事人要說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提供確實可靠的證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為此,原告在訴狀中應當寫明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證據。同時為便于審查和查證事實,還應當提交或記明證據的來源和相關證人的姓名、住所,以便訴訟審理中有對于相關事實的查證。
4、起訴狀除要寫明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寫明受訴法院的全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并由原告簽名或蓋章。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原告有起訴權,被告有答辯權。起訴狀是被告答辯的依據。因此,法律要求原告按照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副本,由法院將副本分別送達被告,以便被告答辯。起訴狀所記載的事項若有欠缺,受訴法院應通知原告,限期予以補證。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必須達到一定的條件要求,例如必須是法院的受理范圍內,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等等,任何訴訟都需要有起訴狀,民事訴訟起訴狀需要寫清楚基本的資料,特別是證據要清楚,這樣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對于法律知識薄弱不會寫起訴狀的,可以請律師代寫起訴狀,律師的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可以更好的幫助代理人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