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上訴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上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關于上訴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關于上訴的規定,說明了在一審結束之后,若是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的,可以在判決書送到起,十五日之內像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但我國實行二審制。
一、民事訴訟關于上訴的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訴可以采用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的。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用口頭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制成筆錄,以固定或轉呈其上訴意愿。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被告人在一審判決、裁定宣告或送達后,口頭表示冤屈,而未明確表示上訴的,審判人員應當向其解釋上訴權的意思和上訴程序。經解釋被告人表示上訴的,應當按上訴處理;經解釋仍不明確表示上訴的,則不能按上訴處理。另外,口頭申請上訴必須由上訴主體當面、直接向第一審法院的有關人員提出。如果其采取電話、轉托他人捎口信等間接的、無法有效認證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訴,不能視為符合法定口頭方式的要求。只能視為訴訟主體有上訴的意向,但是否真實有效,則需進一步核實,并辦理相應的手續,記錄訴訟主體的口頭申請,并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有幾種?
(一)拘傳
拘傳是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
(二)訓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較輕的人,以口頭方式予以嚴肅地批評教育,并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對于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強制其離開法庭的措施。
(四)罰款
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人,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人,將其留置在特定的場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如果其中一方在判決中敗訴了,那么敗訴方是有權提起上訴,只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就可以了。民事判決的上訴期的話就是15天,而民事裁定的上訴期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是十天,一定要把握好這其中的時間限制。
民事訴訟上訴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上訴有哪些理由寫好上訴理由,目的是在為上訴請求的實現服務。而要寫好上訴理由,首先應明確什么事由可以成為上訴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準,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程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序并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于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⑷一審裁判作出后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于新證據而提起上訴。上訴案件如何裁判上訴案件如何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經合議庭評議,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和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除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外,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訴訟標的重新起訴。對于具有給付內容的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裁判所確認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即可強制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不得延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上訴規定
法律分析: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179條規定第一款
民事訴訟法179條規定第一款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179條規定第一款是:“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p>
民事訴訟法179條是關于上訴權的規定。第一款明確表述了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時,有權提起上訴。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保障了當事人能夠通過上訴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理解民事訴訟法179條規定第一款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根據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超過法定期限將喪失上訴權。
2、上訴必須針對一審判決。當事人只能對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不能對其他裁定或者決定提起上訴。
3、上訴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根據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不是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這樣可以保證上訴案件能夠得到更公正、更專業的審理。
4、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提起上訴,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同時,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應當遵守訴訟秩序,按照規定提交上訴狀和其他相關材料。
綜上所述:
民事訴訟法179條規定第一款是關于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時,有權提起上訴的規定。這一款保障了當事人通過上訴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同時對上訴的提出時間、對象和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上訴理由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上訴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上訴人認為原判決 違反法定程序 。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對申請撤訴的規定申請撤訴是指在一審判決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其起訴的一種訴訟行為?!睹袷略V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睋艘幎?,原告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撤訴的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具有同一性,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其訴訟地位相當于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訴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2)要有申請撤訴的具體行為,即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的請求。通常是要遞交撤訴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有撤訴的明確意思表示。(3)申請撤訴必須是原告的自愿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審判人員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4)申請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會受到國家的干預。(5)原告的撤訴申請必須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后,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回起訴;反之,裁定不準許撤回起訴。
民事上訴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上訴不加刑只是針對只有被告人上訴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客觀: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三、撤訴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撤訴后再起訴是完全可以進行的,也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再行起訴,但是不符合條件的就不行了這些規定除了保護公民再行起訴的權利的意圖外,也在防止司法資源的無謂浪費。由于實務中人們撤訴的理由各不相同,再行起訴的理由也有很大差異,所以法律只能進行一些比較寬泛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在實踐中證明是有其合理性的,因此這些沒有規定實際情況的法律條文的作用也是可以很大的。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期的規定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上訴應當向作出原判決的人民法院遞交書面上訴狀,并提供原判決副本、證據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上訴應當向做出原判決的人民法院遞交書面上訴狀,并提供原判決副本、證據等。在提交上訴狀時,應當注明被上訴人的姓名或名稱、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或者職務、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上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日期。一般情況下,上訴期滿后,就不能再行上訴。但是,如果因故不能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上訴期。延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日,但對于因領取法律文書的時間、遠距離等特殊情況造成的上訴期延誤,也可以適當延長。
對于不服判決而想要上訴的當事人,必須要請律師代理嗎?不一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自行進行訴訟,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理進行訴訟。但是,如果當事人不具備訴訟權利或訴訟能力,需要通過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進行訴訟。一般來說,個人參與民事訴訟案件時,無論是自行進行還是委托代理,都沒有明確的限制。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期為十五日。在提交上訴狀時,應注明被上訴人的姓名或名稱、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或職務、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等相關內容,并提供原判決副本、證據等。同時,當事人可以自行進行訴訟,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理進行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上訴應當向作出原判決的人民法院遞交書面上訴狀,并提供原判決副本、證據等。
民事訴訟法關于上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上訴的規定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客觀: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