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反訴的條件(民事訴訟反訴的條件法條)
民事案件提起反訴的法律規定
民事反訴的法律規定明確規定了被告是可以根據有關訴訟請求來提出反訴的,但需要提出相關訴訟的依據和證據,由法院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
民事反訴的法律規定是《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了被告是可以根據有關訴訟請求來提出反訴的,但需要提出相關訴訟的依據和證據,由法院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
反訴的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狈丛V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明確規定了被告是可以根據有關訴訟請求來提出反訴的,但需要提出相關訴訟的依據和證據,由法院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反訴規定如下:
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2、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3、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民事訴訟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審判具有維護追訴正當性的意義。在現代社會,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承擔追訴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這種追訴必須具有正當性,即依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進行。法院通過審判,排除非法證據,能夠起到糾正與遏止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違法行為、維護追訴行為合法性與正當性的作用,從而維護法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民事訴訟反訴的條件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反訴的其他條件:(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6)提起的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反訴的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構成反訴的五個條件
構成反訴的五個條件:
1、反訴與本訴必須有實質牽連。
2、反訴必須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3、反訴同本訴必須屬于同一個人民法院管轄。
4、反訴必須在本訴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調解書送達前提出。
5、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一、具體如下:
1、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2、反訴不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并審理;
3、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
4、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
5、反訴需由被告向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本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訴原告提起。
反訴就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二、民事訴訟被告反訴的特征
1、反訴對象具有特定性
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針對其他任何人,包括對與本案的牽連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訴。反訴實際上是變更本訴當事人的相互地位,變原告為被告,變被告為原告,當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的雙重身份。
2、反訴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雖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沒有本訴就談不上反訴,但反訴與本訴一樣,具備訴的要素,有獨立的訴訟請求,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從本質的說,反訴之所以為“反”,是兩訴提起的時間上繼起性的邏輯結果。反訴的獨立性表現在三個方面:
(1)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
(2)反訴具有獨立的訴的要素,即有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
(3)反訴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
總之,反訴與本訴一樣,都有自己的獨立請求,一訴的訴訟關系因判決、調解、撤訴等歸于消滅時,并不必然引起他一訴的訴訟關系的消滅。
3、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
即被告提起反訴的主要目的在于動搖、抵銷、吞并本訴原告所主張的民事權益,或者使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4、反訴具有牽連性
關于反訴牽連性的問題,是反訴制度中比較混亂的問題,各國規定不一,但大致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是明確規定對反訴的限制性條款;二是對反訴不作任何限制性的規定。我國法律對此就沒有規定,任由理論界和實務界解釋,審判實踐中也極不統一。這一分歧主要集中在反訴與本訴是否必須存在一定的牽連關系上,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是否有牽連。有的認為,本訴與反訴必須與同一的法律關系或法律關系有聯系。有的認為,只須事實上有牽連而不問在法律上是否有牽連。普遍的觀點是:“一般應基于同一事實和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反訴的條件
提起反訴應滿足以下條件:
1、提出反訴的人必須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訴的原告;
2、反訴的提起必須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反訴的訴訟標的和理由須與本訴有牽連;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銷本訴的請求;
4、必須是在本訴起訴后、法庭辯論終結前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反訴的法律規定
反訴的條件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p>
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法院受理訴訟請求之后,被告有權反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但反駁的意思表示需要在舉證期間內提出,對于超期沒有提出反訴請求的,那么糾紛的被告就失去提出此請求的權利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被告提起反訴的條件
1、提出反訴的人必須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訴的原告;
2、反訴的提起必須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反訴的訴訟標的和理由須與本訴有牽連;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銷本訴的請求;
4、必須是在本訴起訴后、法庭辯論終結前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被告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提起反訴:
(1)要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即反訴對象具有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提起,本訴與反訴的雙方當事人不增加、不減少、當事人的人數完全相同。反訴是以本訴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本訴就沒有反訴。
(2)反訴請求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這種牽連性包括客觀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的聯系。如果兩訴之間毫無聯系則反訴不能成立。
(3)反訴請求應具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體現在:反訴具有獨立之訴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的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訴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
(4)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訴,其目的就是為了對抗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這種對抗包括動搖、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的請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訴的原告對自己履行一定的義務。
(5)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而且反訴與本訴必須屬于民事訴訟系列,并適用民事訴訟的同一訴訟程序。如果反訴不屬于民事訴訟系列,則反訴不能成立;同時,如果反訴適用特別程序,而本訴適用普通程序,則反訴也不能成立。
(6)反訴只能在一審判決做出前提起,二審中不能提起反訴。
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范圍: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重婚案;
3、遺棄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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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反訴的條件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反訴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反訴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系;二是反訴不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而不得將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三是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后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訴;四是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存在著法律上的聯系,否則就要另行起訴,也不能合并審理。五是反訴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訴提起的要件,因為如果反訴不能與本訴適用同一種程序,就不能實行訴的合并審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則因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訴的訴訟系屬中提起反訴。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訴屬于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則可以合并審理,因為普通程序并不排斥簡單的民事案件,合并以后適用普通程序是妥當的。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本訴的原告在反訴中稱為“反訴被告”,本訴的被告稱為“反訴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衍生問題:
反訴與抗辯的區別是什么?
反訴與抗辯的性質不同,反訴的本質屬性是訴,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抗辯不是一種請求權,而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無論如何抗辯,都不會產生新的訴訟請求。二者提起的時間不同。反訴只能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起,而抗辯意見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反訴與本訴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不合并審理而另行起訴,具有獨立性,而抗辯只能在已提起的訴訟程序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