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判決上訴的期限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判決上訴的期限是多少日)
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為
民事訴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期是自收到一審判決書后的15日內提出,對于民事訴訟的具體情況,可以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當事人還需要提交有關上訴狀,并對上訴的事實與理由進行明確。
一、 民事訴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期是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期是15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上訴的條件
1、合格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合格的上訴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訴權的原第一審案件的當事人。
2、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上訴。上訴期間簡稱上訴期,是指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上訴期間從第一審法院的裁判送達次日起算。訴訟參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從各自的起算日開始。
共同訴訟人上訴期的計算,因共同訴訟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應以最后一個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來計算。因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任何一個共同訴訟人在他的上訴期間內,都有提起上訴的權利。只有在共同訴訟中最后一人的上訴期屆滿后,裁判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應當提交上訴狀。上訴狀不但表明與對方當事人在民事權利上有爭執,而且表明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有異議,不僅要求上級人民法院確認自己的權利,而且要求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通過變更裁判,以達到維護自己權利的目的。
三、上訴的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節選)第二章 訴訟費用交納范圍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對于民事訴訟上訴的提出,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辦理情況,當事人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期限是多少日
一審不服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后的15日內,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的15日內到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上訴處理,當事人需要提交上訴狀,以及相關證據到二審法院進行辦理。
一、一審不服上訴期限是多久?
一審不服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后的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上訴的有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后,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
一審不服判決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提出上訴程序,涉及到不同的違法事實后果,法院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量刑判決處理的,當事人有權進行上訴,并提出自己的上訴請求,具體情況由法院在審查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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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天。
上訴的方法如下:
1、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15天內準備好上訴狀遞交給一審法院上訴窗口,提交相應的材料,具體如下:
(1)提交相應的證據,上訴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是有錯誤才提起的,所以要收集與一審判決結果有錯誤的證據;
(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如果是法人的,需要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如果是委托律師進行訴訟的,需要提交委托書、律師身份證明、律師資格證明等的材料;
2、一審法院受理之后,會將上訴狀以及一審的全部材料移交給二審法院;
3、二審法院收到之后會安排開庭時間并發出傳票給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4、如果一審有訴訟費,則上訴立案的同時會繳納上訴費。
舉證期限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并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后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上訴,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審理,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上訴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民事 上訴期限 是多久 民事 二審 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審 判決的,有權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二、民事上訴后多久能 立案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于上訴的案件,直接受理,也就是說此時并沒有一個立案審查的期限。只要當事人是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的,就必須立案受理。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根據民事訴訟 法規 定,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 訴訟 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 民事責任 的,也享有上訴權。 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是代為行使上訴權的;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行使上訴權的人。第一審案件中,公民作為當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訴權依法提起上訴;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由他的法定 代理 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訴權,但上訴人仍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人作為當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訴權;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的,由他們的主要負責人行使上訴權。 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全體提起上訴,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訴。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都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由訴訟代表人行使上訴權。經過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別 授權委托書 的,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訴權,但上訴人仍是被代理人。不享有上訴權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規定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或者當事人的名義提起上訴;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予以駁回。有的案件原、被告雙方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只要都享有上訴權,應當都列為上訴人。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訴權,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稱上訴對象。能夠成為上訴對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包括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不予受理、對 管轄權異議 、駁回起訴等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調解協議不能成為上訴對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或裁定,都不準上訴。法律規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訴的三種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準上訴。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計算。過了法定期限,法律文書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訴權。在上訴期間,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人民法院查明確系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延誤上訴期的,應當準許順延期限,以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期限耽誤后,當事人申請順延,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的規定,是指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并分別作出準予順延或不準順延的決定,而不是指具備順延期限條件的,仍可作出不許順延期限的決定。對上訴期限的計算還應當指出兩點: (1)當事人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的案件,因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不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上訴期限都屆滿后,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規定,國內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五日,國外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三十日。十五日屆滿,國內一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即喪失了上訴權,但法律文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國外一方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屆滿后,判決才生效。 (2)必要共同訴訟的上訴期限。應從最后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因為共同訴訟人可能分散居住各地,收到判決書的時間也不同,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權。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因各共同訴訟人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其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 4、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根據,沒有上訴狀就難以判明當事人是否行使上訴權和上訴請求的范圍,第二審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上訴狀依照法律規定應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是上訴狀的重要內容。“上訴請求”,是上訴人通過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即上訴人通過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裁判的一種意思表示。 “上訴理由”,則是上訴人提出上訴請求的具體根據,包括對第一審查明的事實、 證據 的不同認識,在第一審未提供的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也包括請求追加當事人的理由、根據,以及對適用法律、執行審判程序的不同意見的理由和根據等。在宣告判決、裁定時,當事人上訴的口頭表示,不能代替上訴狀,但當事人已口頭表示上訴的,應當告知他們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書寫上訴狀,不要采取簡單的做法,等到上訴期滿以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處理。但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告知后,未在法定上訴期間遞交上訴狀的,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上訴狀中欠缺的部分可告知上訴人補正,但不能以此為理由剝奪其上訴權。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如果當事人將上訴狀直接寄交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后的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當事人提起上訴,應依法交納 訴訟費 。訴訟費一般應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交納。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訴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 二審程序 的發生。當事人已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發生效力。但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 財產保全 、先予執行的裁定效力不發生影響,仍應執行。 就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如果是一審法院作出的,那允許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啟動二審程序,只要啟動了二審程序,那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就不會生效。不過要是 一審終審 的案件或者二審法院做出的判決,那么就是終審判決,這是會馬上生效的。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上訴的期限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上訴的期限是15日,自收到判決書時開始計算;不服一審裁定上訴期限是10日,自收到裁定書時開始計算。關于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上訴的期限的問題,下面由我為你詳細解答。
一、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上訴的期限
1、上訴期限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民事訴訟二審的流程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上訴的期限是15日,自收到判決書時開始計算;不服一審裁定上訴期限是10日,自收到裁定書時開始計算。
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是多少日
法律分析:上訴期限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間限定。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另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為30日,可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此外,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上訴期限從當事人接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逾期不上訴的,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是()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是:C10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表明,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就喪失了上訴權。法律規定上訴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抓緊時間進行上訴,有利于盡早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有利于一審法院錯誤的裁判能得到盡快糾正,正確的裁判得到及時維護。
擴展資料:
根據上訴必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上訴是因對第一審裁判聲明不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須是參加第一審程序的訴訟當事人。包括: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一審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2、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而不能越級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事人不服一審法院裁判提起上訴時,必須遞交上訴狀;一審宣判時或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提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提交上訴狀的,視為未上訴,一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法定期限是指
答案選C,判決書送達之日七十五日內。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