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向原告釋明執行期限
民事判決后執行期限是多久
民事判決后具體執行期限時間如下:
1、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的期限為15天,如果超過15天不起訴的,判決書就會生效,而一審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按規定書載明的期限執行;
2、如果法院作出的是二審判決,判決書自送達時生效,執行的期限為判決書載明的期限;
3、如果被執行人不執法法院判決書的,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
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超過2年的,一般是不能申請執行的。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四種:
1、和解。和解是雙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無須第三方介入,完全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2、調解。調解是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可由人民法院主持,也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主持調解;
3、仲裁。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如果選擇了仲裁,不再允許到法院進行訴訟;
4、訴訟。俗稱“打官司”,人們法律意識逐漸加強,訴訟在日常生活中也屢見不鮮。
綜上所述,審判具有維護追訴正當性的意義。在現代社會,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承擔追訴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這種追訴必須具有正當性,即依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多長
執行期限分兩種情況,根據我國的《 民事訴訟法 》的要求,在受理案件之后90日內要審理完畢,第 一審 判決在裁判文書下達之日起15日內如果沒有異議則執行,如果有異議,則裁判文書在15日內上訴;第 二審 案件在審理完畢后,裁判文書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 強制執行 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判決書生效后執行期限規定
生效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有不同的規定:
1、比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之后,當事人上訴的期限是15天,就是給你十五天來上訴,如果超過15天不起訴的,判決書就會生效,而一審判決書執行的期限就是規定寫明的期限,按規定寫的為準,規定是什么時候就是什么時候。
2、如果法院做的是二審判決,判決書從送到的時候開始生效,執行的期限也是判決書寫明的期限。前兩種情況判決書上會有明確的日期限制,以此作為參考即可。
3、如果被執行人不執行法院判決書,申請執行的人去法院要求向執行的,執行的期限是6個月。舉例說明,欠債人死活不還錢,債主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那他最多六個月就能得到結果了,這是被執行人抵賴不執行的情況。
4、還有,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超過2年的一般不能申請執行了。判決書生效了之后,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就是2年。 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就是: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和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是一樣的。
到法院申請執行流程:
1、法院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沒有履行判決書的內容,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執行進行審核,受理當事人執行申請;
3、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
4、財產調查,通過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限期報告財產、網絡查控系統財產調查等方式;
5、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比如劃扣、凍結、拘傳、搜查、評估、審計、拍賣變賣、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強制遷出、公告懸賞等;
6、被執行人懲戒措施,比如限制出境、罰款、拘留、上失信名單、限制消費、拒不執行裁判罪;
7、發放執行款物。法院通過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工作;
8、申請執行案件進行接結案,比如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和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在受理判決后,在判決書生效時被執行人就需要按照判決書的內容來執行,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判決書載明的期限內仍然不執行的,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要在收到執行申請6個月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民事判決書給的履行期限是多久?
法律主觀:
在生活中在發生一些民事糾紛之后,一般都是采取協商的辦法。當然協商也不是唯一解決辦法途徑,在協商不成情況,當事人是有權申請訴訟的,最終結果等到訴訟結束之后才能判決。一、民事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多久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二、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時間對民事判決書的執行,原則上都是由當事人申請才開始。但是,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1、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2、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3、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可以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原申請執行人拒不返還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三、民事判決書內容有哪些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2、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院判決執行期限是多久
法院判決書生效后申請執行的期間是2年。申請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拒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債務人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在法定的執行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啟動執行程序的叫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具有強制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判決、裁定內容履行相應義務,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院判決書下來后履行期限是多久
法院判決書下來后履行期限是兩年。
法院判決書申請執行的期限應當是二年,執行結束的期限,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法律并無明確的規定。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法院判決后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執行期限為六個月,從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如下: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二)仲裁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三)公證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四)行政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五)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六)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法院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至于執行結束的期限,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開始執行,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
2、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3、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4、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判決書強制執行流程:
1、準備好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的材料: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但原件也要帶上,法院會審核;
2、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的,而一方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4、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判決執行期限是多久
刑事判決書的執行的期限是自生效后的十日內將文書送達執行機關開始執行。民事判決書若是強制執行的話,需要當事人進行申請??梢詫︺y行賬戶采用凍結等方式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