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結束原告補充證據(開庭后原告補充證據期限)
庭審結束后還可以提交新證據嗎
庭審結束后可以提交證據。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進行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沒有辦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允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當事人可以申請當地的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允許并依照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民事法庭開庭流程具體如下:
(一)開庭
1、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2、審判長宣布開庭。
3、核對雙方當事人(含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律師)身份。
4、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對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5、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成員以及書記員等回避。
(二)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由原告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后由被告進行答辯。
2、舉證。先由原告對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由被告進行質證。被告質證完畢后,再由被告提交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3、合議庭成員向當事人發問。
4、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5、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分清是非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
1、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互相辯論。
3、法庭辯論時,當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可視情況宣布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4、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征詢各方當事人,如無補充意見,宣布辯論結束。
5、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要求各方陳述最后意見。
(四)當庭調解
1、審判長分別征詢當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應分別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
2、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布調解無效。宣布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后宣告判決。
4、當事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書記員記錄有錯誤的地方可以進行修改。
(五)宣判
1、一般案件都不會當庭宣判,只有那些比較簡單,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能夠當庭宣判的案件,法官才會當庭宣判。對不能當庭宣判的案件,審判長宣布休庭后合議,擇期宣判。
2、審判長宣讀判決。
3、審判長宣布閉庭。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客觀障礙,屬于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開庭后補充證據的規定
法律主觀:
開庭后補充證據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來確定?!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五條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第二百三十一條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和本解釋相關規定處理。
庭后補充證據還要開庭質證嗎
親,您好,法院開庭審理的目的就是質證,高水平的開庭審理就是在質證過程中查明爭議的事實,同時為處理爭議的事實確定定案依據。任何一個證據鏈,都是由基礎證據(直接證據)和旁證(證明直接證據的證據)所組成。一審開庭后,如果補充的是基礎證據,那是必須開庭質證的,否則,主審法官就會因此而承擔責任。如果補充的是旁證,是一種傳來證據(比如復印的有效法律文件),是否需要開庭質證則由主審法官定奪。民事訴訟中,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直接根據本案證據材料作出判決、裁定。感謝您的咨詢,希望我的回答能帶給您幫助。
庭審結束后可以再補充證據嗎
法律主觀:
庭審結束后被告是可以提交新的 證據 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在 一審 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 開庭審理 時提出。當事人在 二審程序 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 二審 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開庭后原告還可以補交證據嗎?
法律主觀:
開庭后還能提交新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事開庭完可以補充材料嗎
案件開庭后,當事人可以補充證據。 如果 法院 認為該證據對案件有較大關聯性,法院會再次組織開庭舉證、質證的。如果需要補充證據,只能提起上訴。法院明確了舉證期限的,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在庭審階段提出證據的,說明理由后,理由成立的,法院可采納證據并予以質證。當事人只能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即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庭審結束后,在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所以是可以提出補充意見的。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在開庭之前,雖然也會自己總結案件焦點,但是開庭法官關注和總結的才是真正的案件焦點,那么開庭及后面的整個庭審,以及后期法官和雙方當事人律師關注的都是在這些案件焦點,那有的案件焦點,開庭之前沒有準備到,庭后還是需要查找法律法規以及全面查找案例,寫詳細的代理意見提交法官參考。其次,好的律師,會思考法官的想法,根據法官的想法去寫代理詞,最高的境界就是律師寫的代理詞后來直接出現在法院的判決書里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庭審后可以補充證據嗎
庭審后可以補充證據,進行上訴。
上訴的方法如下:
1、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15天內準備好上訴狀遞交給一審法院上訴窗口,提交相應的材料,具體如下:
(1)提交相應的證據,上訴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是有錯誤才提起的,所以要收集與一審判決結果有錯誤的證據;
(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如果是法人的,需要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如果是委托律師進行訴訟的,需要提交委托書、律師身份證明、律師資格證明等的材料;
2、一審法院受理之后,會將上訴狀以及一審的全部材料移交給二審法院;
3、二審法院收到之后會安排開庭時間并發出傳票給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4、如果一審有訴訟費,則上訴立案的同時會繳納上訴費。
法院司法程序如下:
1、訴訟階段,準備好訴訟所需要的相關材料,書寫訴訟狀,如實把事情的經過用書面形式表述;
2、受理階段,法院會對述求進行查驗,符合受理標準的,依照法律規定程序,法院決定對此立案;
3、審理前準備階段,法院會給被告發放傳票,傳喚被告,這期間可以互相拿出相關證據,期間雙方可以調解;
4、開庭階段,法院正式受理,進行對此事的調查,雙方的辯論,以及評議到最后的宣判。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上訴,向法院補充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對案件做出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庭審后可以補充證據嗎
庭審后可以補充證據:
1、案件開庭后,當事人可以補充證據。如果法院認為該證據對案件有較大關聯性,法院會再次組織開庭舉證、質證;
2、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3、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予以訓誡、罰款;
4、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庭審后可以補充證據。如果法院認為該證據對案件有較大關聯性,法院會再次組織開庭舉證、質證;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_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