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的區別(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的區別)
派生訴訟和直接訴訟的區別
法律主觀:
股東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的區別有:1、兩種訴訟制度設計的理念不同;2、產生原因不同;3、訴訟性質不同;4、當事人的地位不同5、訴訟目的不同;6、訴訟形式不同;7、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的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股東的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訴訟的區別在于:(1)兩種訴訟制度設計的理念不同;(2)提起訴訟的原因不同;(3)訴訟中的當事人的地位不同;(4)訴訟的形式不同;(6)原告對訴訟費用的負擔不同;(7)對撤訴和進行訴訟和解的要求不同;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三十三條 決定案件適用程序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三十四條 審理方式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股東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1)兩種訴訟制度設計的理念不同。在直接訴訟中原告必須提出他受到的傷害不同于其他股東受到的傷害。直接訴訟是為個別利益受到公司侵犯的股東而設立的保障體制,目的在于保護股東合法權益。派生訴訟主要是中、小股東對那些在大股東庇護之下而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層提起的訴訟。
(2)提訟的原因不同。股東提起直接訴訟的原因一般在于公司侵犯了股東法定的或約定的權利(如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與股東股份相關的權利。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因通常涉及董事的信托義務以浪費公司資產。
(3)訴訟中的當事人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訴訟中股東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各自享有不同的訴訟權利。派生訴訟實際上是一個三方訴訟,股東為原告,加害人為被告,公司盡管可能由于大股東控制其實際站在被告一方,為其辯護,但依照法定,公司在派生訴訟中始終應當以名義原告出席訴訟。
(4)訴訟的形式不同。直接訴訟依據參加訴訟的原告數量不同可以采取普通訴訟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團訴訟的形式,而派生訴訟一般都采取集團訴訟形式。
(5)訴訟繼續進行附加條件不同。直接訴訟通常按照普通民事程序進行,一般不附加條件。而在派生訴訟中為了防止股東“敲竹杠訴訟”一般都附加“對董事要求”、“對股東要求”、“當時所有權規則”和“費用擔保規則”等條件。
(6)原告對訴訟費用的負擔不同。
(7)對撤訴和進行訴訟和解的要求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派生訴訟的異同
法律主觀:
股東派生 訴訟 和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產生原因不同。 簡單的講,股東派生訴訟是在公司本身權利遭受侵犯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訴訟性質不同。 股東派生訴訟提起權是股東監督、糾正公司不適或違法行為的一種權利,應為共益權;而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該訴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自益權。 3、訴權根據不同。 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于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于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于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 4、訴訟目的不同。 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個公司的利益。 5、訴訟歸屬不同。 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于公司;股東直接訴訟中,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于原告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法律客觀:
《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 公司章程 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什么是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相對于股東的派生訴訟也就是股東的代表訴訟而言,股東的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股東一定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公司的利益,如果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則就變成了股東代表訴訟了,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間接訴訟)的本質區別不在于起訴的主體,而在于起訴原因和目的。《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鄒進榮律師認為,依公司法153條的規定,與股東代表訴訟原告股東資格的限制性要求不同,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東,且無持股比例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有什么區別
1、產生原因不同。股東派生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訴權根據不同。提起派生訴訟的根據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于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于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提起直接訴訟的根據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于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3、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4、訴訟歸屬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于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于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于公司,而非原告股東。
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派生訴訟的異同
(1)產生原因不同。股東的權利雖然多種多樣,但總的來說,股東的權利可以分成兩大類:股東的個人性權利和股東的共同性權利。股東個人性權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股東可以單獨要求并實現的權利,諸如分配權利、認購股份的權利、要求記錄其投票表決的權利等。股東共同性權利則是指股東根據與公司成員之間的契約而享有的、能夠對公司事務和事項作出決議的權利。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代表訴訟中,雖然公司和股東個人都是侵害行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東個人是間接受害者,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間接地維護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個人是侵害行為的直接受害者,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個公司的利益。
(3)訴訟被告不同。股東直接訴訟只適用于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侵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也即訴訟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經理、監事和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代表訴訟適用的范圍則比較廣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訴權,只要公司機關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股東均以代表訴訟的形式提起。因此,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外,還可以是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體。
(4)訴訟歸屬不同。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于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于公司,即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互相分離的。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代表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于公司,而非原告股東。倘若原告股東敗訴,則不僅由原告股東負擔該案的訴訟費用,而且該案的判決對于公司產生既判力,不僅其他股東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訴訟,公司的機關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為公司提起直接訴訟;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所享有的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合一的,無論股東勝訴抑或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于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5)訴訟程序不同。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需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用盡公司內部救濟,而提起股東直接訴訟則不需要履行該程序。
股東的直接訴訟與間接訴訟有哪些區別
一、股東代表 訴訟 (間接訴訟) 當董監高或者他人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 公司章程 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怠于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 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違法行為人賠償公司損失。 1、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通過監事會或監事提起訴訟; 2、針對監事的訴訟----通過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提起訴訟; 3、拒絕或怠于提起訴訟的----股東直接提起訴訟; 4、針對他人的訴訟----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兩者概念 股東代表訴訟的概念: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于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 股東直接訴訟的概念: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間接訴訟)的本質區別不在于起訴的主體,而在于訴因和目的。 四、兩者區別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雖然都屬于公司股東訴訟,但二者有重大的區別,不能混為一談、相提并論。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依據不同 公司股東的權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為共益權與自益權兩種類型。前者依據是共益權,后者依據的是自益權。在股東代表的訴訟中,原告既是股東,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訴訟中,原告僅以受害的股東身份提起訴訟。 2、提起訴訟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因管理層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護中、小股的權益;而直接訴訟則是因侵犯股東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護股東合法權益。 3、訴權不同 前者的原告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維護的是公司的利益,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于公司;后者維護的是股東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訴權包括形式上和實質上兩個方面。 4、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訴訟中,股東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在代表訴訟中,被告則是實施了 侵權行為 的董事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而公司是否參加訴訟及在訴訟中處于何種法律地位,兩大法系國家有所不同。在英美,公司是作為名義上的被告參加訴訟的,同時,公司又是代表訴訟中的真正原告。因為如果股東原告勝訴,直接受益的是公司。而根據日本商法典規定公司可以不參加訴訟。從我國現有的司法實踐看,公司是被作為第三人對待的。 5、對原告資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東都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只有在一定時期內連續持有或當時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東才符合原告資格。其目的是為了防止濫用代表訴訟制度而購買或受讓股份。在英國,若股東參與了所訴的過錯行為的話,就因其不具備“干凈的手”而無資格提起代表訴訟;而直接訴訟中對原告股東一般沒有限制。 6、提起訴訟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訴訟無此要求,股東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所得賠償的歸屬不同 在代表訴訟中所獲得的賠償是歸屬于公司的,名義上的原告股東不能直接獲賠。而直接訴訟所得賠償屬于股東享有。 8、訴訟判決結果的約束力不同 代表訴訟的判決結果不僅約束原告股東、被告和公司,還約束其他所有的股東,其他所有股東不得就同一事項再對同一個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訴訟;而直接訴訟的判決結果只對原、被告有約束力。 在我國相關的公司的股東也具有相應的法律權利,為了公司的利益,相關的股東代表或個人可以進行相關的間接訴訟,保護自身公司的合法權益。為了股東個人的經濟利益,可以采取相關的直接訴訟,來為自身的經濟利益進行保護和爭取。
股東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股東在訴訟中因法律地位的不同分為“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派生訴訟”。兩者在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承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純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董事等提起的訴訟。其情形除了前述的虛假陳述、會議效力糾紛等訴訟以外,主要還有:請求支付已經合法宣布的股利的訴訟;要求保護新股認購優先權的訴訟;對股東轉讓股份侵犯自己合法權益提起的訴訟;內幕交易的訴訟等。股東還可以針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提起訴訟訴訟。
股東派生訴訟相對于股東直接訴訟而言的,是指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絕追究侵害人的責任時,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替代公司對侵害人提起的訴訟,又稱股東代表訴訟。
之所以會產生股東派生訴訟,是因為在某些情況下,當公司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公司無法做出起訴的決策。比如,當加害者是公司董事或控股股東時,由于公司的經營權, 包括提起訴訟的權力,都控制在公司董事(或控股股東)手中, 所以,他們自然不會為公司作出對他們自己提起訴訟的決定。在這種情形之下,股東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股東派生訴訟的情形主要包括有:第一、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越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訴訟,如收受賄賂、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營業活動;第二、對上述人員違反對公司所負的誠信義務或因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訴訟,如嚴重的玩忽職守、浪費公司資產、出賣公司控制權、關聯交易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訴訟;第三、對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提起的訴訟等?!景咐溄印俊?泰山石油遭小股東起訴
2007年1月30日,泰山石油董事會通過決議,擬向江蘇永泰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轉讓所持S魯潤5028萬股股份,轉讓價格按S魯潤2006年三季報調整后的每股凈資產值1.992元確定,轉讓總價為10015.776萬元。2月26日,泰山石油200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關于向江蘇永泰出讓魯潤股份法人股的提案》、《關于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轉讓相關事宜的提案》。泰山石油以每股1.992元的價格賣掉S魯潤5028萬股法人股的股東大會議案,遭到了小股東的強烈反對。該公司流通股股東陳冬梅以這次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有關保護股東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為由,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泰山石油流通股股東陳冬梅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撤銷公司200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實際上,在泰山石油董事會通過此項決議時,公司流通股股東就開始了“狙擊”行動。當時有盧廣文、伍嚴、李斌3名小股東發表了致泰山石油全體股東書,呼吁其他股東否決此次股權轉讓,并罷免公司3名現任獨立董事。
3名小股東指出,根據公司公告,2001年3月7日,泰山石油以每股2.16元(較S魯潤每股凈資產溢價三成左右)的價格,受讓了泰安魯浩公司持有的S魯潤5028萬股法人股,支付了10860.48萬元轉讓款。但是,泰山石油董事會卻通過決議,擬以比購入時更低的價格,將S魯潤股權“賤賣給民營企業(指受讓方江蘇永泰地產)”。同樣根據公司公告,2005年11月17日,S魯潤第二大股東泰安魯浩公司受讓山東童海集團公司所持S魯潤法人股1725萬股,轉讓價格為每股3.5元。當時,S魯潤截至2005年9月30日調整后的每股凈資產為1.854元,轉讓溢價達89%。
3名小股東稱,民營企業永泰地產低價從泰山石油那里購入S魯潤股權后,通過股改取得流通權,無疑將獲利不菲,而這本應屬于國家和泰山石油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他們認為,公司3名現任獨立董事沒有盡到監督公司經營,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職能,因此,特向公司其他股東征集罷免這3名獨董的提案權和投票權。他們還指出,此次股權轉讓還違反了泰山石油的公司章程:涉及該股權轉讓的臨時股東大會,從公告到召開只有26天,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2007-08-21日,該公司公告稱,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勝訴,駁回原告請求。
評析:
該訴訟雖然以小股東敗訴告終,但投資者的維權意識仍值得肯定。
從公告的情況看,不能說中小股東的維權沒有道理,但其制定的訴訟策略也許有問題。其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但從該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表決程序集表決結果均沒有違規之處,所以該訴求不被法院支持也就不意外了。實際上,在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方面沒有達到維權目的后,應該尋找其他的方法維權。筆者認為,如果投資者以公司賤賣公司資產為由提起股東代位訴訟,也許會是另外一種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