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不予處罰的法律依據(治安案件不予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那些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不予受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不滿14周歲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殘疾人、情節特別輕微的人等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治安處罰不予處罰有沒有決定書
法律主觀:
《 治安處罰法 》中不予處罰和警告處罰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是具有違法情節,但不構成實行處罰條件或具有法定免除處罰條件,而沒有實施處罰;后者是具有違法情形但情節較輕而給予了處罰。警告處罰,是《治安處罰法》的處罰種類,這種處罰適用于違法事實存在,違法情節較輕,處罰條件具備的違法對象,是最輕的行政處罰。有提醒警示、不可再犯的意思,屬于申誡處分。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即:沒有受到處罰?!吨伟蔡幜P法》規定了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 違反治安管理 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第十二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法律客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治安案件不予處罰的情形
治安案件不予處罰的情形: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有立功表現的;
6、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治安處罰的原則具體如下:
1、處罰法定原則;
2、以事實為依據、處罰和行為相適應原則;
3、處罰公開公正原則;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治安管理處罰法不予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不予處罰的情形共包括:
1、違反治安管理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有立功表現的。
治安管理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3、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治安案件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
1、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如果還不滿14周歲,那么可以不予處罰;
2、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予處罰;
3、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處罰;
4、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不予處罰。
綜上所述,違反治安管理的以下行為不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情節特別輕微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治安案件不予調查處理的法律條款
普通的民事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情節不嚴重,可以調解處理,造成治安案件的雙方如果達成調解協議,不予處理,如果調解之后不履行的,則還是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不予處罰是指具有違法情節,但不構成實行處罰條件或具有法定免除處罰條件,因此是會有違法記錄的。
對于政府的違法行為,如果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依法不予以立案處理。另外 ,如果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法不予以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檢察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這里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就是說依據現有的證據,不能綜合判斷出違法嫌疑人實施了違法行為的結論。其實就是有違法的嫌疑,但是警察叔叔已充分履行職責,盡到調查取證的義務后仍然拿不出充足的證據來證明違法的事實,這個時候作出的是不予處罰決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如果立案不給不立案通知書的,控告人可以申請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不予處罰的條款: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2、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3、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有立功表現的。
民事訴訟法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已經依照前款第三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又發現新的證據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違法行為能夠認定的,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并撤銷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不予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5)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派出所可以作出開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嗎?有法律依據嗎?
派出所不可以作出開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派出所僅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決定。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法律分析
如果行政機關確定了公民的違法并沒有嚴重到必須要處罰的地步或者說受罰的主體是在法律的特殊保護之下的,就會直接撤銷處罰或者直接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并且需要制定相應的文書來通知當事人最后的處理結果以免產生行政糾紛。有三種情況可以不予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經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四)對需要給予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處理的,依法作出決定;(五)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已經依照前款第三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又發現新的證據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違法行為能夠認定的,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并撤銷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決定書復印件送達被侵害人。無法送達的,應當注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查處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治安案件的處理結果根據調查結果的不同,有以下處理結果:確有違法行為的,按情節輕重做出處罰決定;無違法事實的,不予處罰;違法行為存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案件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
治安案件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如下:
1、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如果還不滿14周歲,那么可以不予處罰;
2、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予處罰;
3、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處罰;
4、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不予處罰。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
1、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律并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
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