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和劃撥拆遷補償有什么區別(出讓和劃撥拆遷補償有什么區別差多少錢)
拆遷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拆遷補償要看具體的拆遷政策,每個地區項目的政策不同。一般情況下,1、劃撥地的 土地使用權 仍屬于國家,拆遷補償中不含 土地使用權出讓 金,只補償土地上建筑物或種植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 等。2、出讓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原受讓人,拆遷補償中包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上建筑物或種植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出讓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 土地出讓金 ,具有固定的 土地使用年限 ,在這個期限內,土地可以自由買賣。 劃撥的土地 ,土地使用者支付很少或不支付土地出讓金,一般沒有固定使用年限,轉讓前需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ㄒ唬﹪覚C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ǘ┏鞘谢A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ㄈ﹪抑攸c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ㄋ模┓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玫?。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的房屋動遷補償一樣嗎
法律分析:1、劃撥地的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國家,拆遷補償中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只補償土地上建筑物或種植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
2、出讓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原受讓人,拆遷補償中包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上建筑物或種植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五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國有出讓和國有劃撥拆遷差別
法律主觀:
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方式,一是出讓,二是劃撥。劃撥土地上建設的合法房屋,拆遷的時候,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評估補償。根據最高法答復山東省高院的函:劃撥土地中未建房屋的空地,按照周邊土地市場價格評估補償,但是,由于劃撥土地在取得使用權時沒有交納土地出讓金,因此,補償款應當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此可見,國有劃撥土地拆遷是有補償的?!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拆遷有區別嗎
【法律分析】:出讓和劃撥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取的方式,兩種方式最大的區別是土地出讓金交納,出讓國有土地是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的,而劃撥土地是不需要交納的。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再拆遷上的區別是補償不同,出讓土地依據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情況補償,而劃撥土地則只對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進行賠償。房地產的價值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地上建筑物的價值,一部分是土地使用權價值。因此,在房屋拆遷時,出讓地原則上要按市場評估價補償。而劃撥地,因為土地是無償取得的,拆遷時,土地價值基本不會考慮,因此補償的標準需要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金額的款項后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賠償區別
劃撥地的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國家,拆遷補償中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只補償土地上建筑物或種植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出讓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原受讓人,拆遷補償中包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上建筑物或種植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1、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劃撥: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權利義務不同
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劃撥地與出讓地拆遷是不是得到一樣的補償?
劃撥地與出讓地拆遷不一樣,具體區別如下:
1、補償不同
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根據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讓金,而劃撥的土地幾乎沒有補償。
2、使用期限不同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而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用房40年,綜合用房50年等等。
3、權屬人不同
出讓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原受讓人,劃撥地的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國家。
另外,雖然拆遷對出讓土地是不賠償的,但是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資料擴展:
怎么區分是劃撥地還是出讓地?
土地證或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或土地來源欄登記為“劃撥”的土地為劃撥土地。
土地證或房產證上雖然沒有明確登記是否劃撥,但土地使用年限為空白的為劃撥土地。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在拆遷補償中有什么區別
咨詢記錄 • 回答于2021-08-05
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劃撥是交了補償費用或者安置費以后獲得的,一般不會規定使用期間,不過會有限制條件,例如不能租給別人、轉給他人或者抵押貸款等。而出讓是指國家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使用者,有一定的使用期間規定,且需要支付出讓金。
劃撥是經過政府部門的準許,并交了補償費用后獲得使用的權利,或者是政府部門把使用權無償交給使用者。而出讓是通過掛牌、招標或者是拍賣的方式獲得的,這是有償交易,還嚴格限制了使用年限。使用者辦理轉讓的時候需通過國土資源單位的批準,辦理相關手續,還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劃撥的不可以轉給別人,也不能租給他人,還不能辦理抵押。而出讓的使用者有一定的處置權利,可以轉給他人、進行出租或者抵押等。
劃撥土地改出讓土地為什么要交出讓金?劃撥地和出讓地有什么區別?
劃撥土地改出讓土地要交出讓金進行各種用于征地、開發、支農、建設等支出。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
《土地管理法》規定: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巨大、辦理出讓手續所需的時間較長,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
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復合體。
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
劃撥地和出讓地的區別:
1、二者性質不同
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劃撥:劃撥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2、使用期限不同
劃撥: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出讓:出讓土地使用權則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3、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劃撥: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4、費用不同
出讓:獲取出讓土地使用權要向國家支付土地出讓金,
劃撥:獲取劃撥土地使用權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
5、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出讓:土地所用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形式的界定,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劃撥:劃撥土地的土地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的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土地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擴展資料
劃撥土地如何轉為出讓土地: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一般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出讓金最低不得低于該出讓土地價格的4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3、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出讓金
百度百科--劃撥土地
百度百科--國有土地出讓
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在拆遷補償時,有何區別?
1、兩者在拆遷補償最主要的區別是:
出讓地補償按市場評估價補償,而劃撥地補償的標準需要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金額的款項后合理補償。
2、具體解釋如下:
房地產的價值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地上建筑物的價值,一部分是土地使用權價值。
因此,在房屋拆遷時,出讓地原則上要按市場評估價補償。
而劃撥地,因為土地是無償取得的,拆遷時,土地價值基本不會考慮,因此補償的標準需要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金額的款項后合理補償。
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二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
擴展資料:
國有劃撥是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政府劃撥該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直接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而國有出讓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牌出讓等形式,將使用權給予使用者。
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國有劃撥土地在再轉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后方可上市。至于出讓金,要視房子面積和樓層高度而定。一般情況是1-2萬左右。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祖傳老房拆遷 "國有劃撥"和"國有出讓"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