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法律依據)
被告主體資格不適格,應怎樣處理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兩者的區別。駁回起訴是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是對當事人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時法院對審理的案件依據實體法的規定,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以判決的形式予以拒絕的行為,是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訴權的否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只規定要有明確的被告,并未要求被告必須是適格的,如果以被告不適格而駁回原告的起訴是于法無據的。另外被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它影響的不是原告的起訴是否成立,而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這已經屬于實體問題了,故應當以判決的形式駁回其訴訟請求,而非以裁定的形式駁回起訴。 實踐中如果碰到這種情況,為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和節約司法資源,可先向原告進行釋明,建議其更換被告,如其不同意,則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廣榮)
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于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法律依據】
《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第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答辯狀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五)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八)重復起訴;(九)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
主體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查詢找法網顯示,主體不適格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仍會受理起訴,因為被體適格并不是起訴需符合條件,所以法院仍會受理進行審理,但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規定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被告不適格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1、起訴條件中要求“有明確的被告”,僅僅要求被告明確、確定,雖然被告不適格是程序上的問題,但只有經過案件受理并實體審查后,才能發現被告是否正確,法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最高法法律依據:《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第1款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痹诿袷略V訟中,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可參照該條的規定修改民事訴訟法,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告知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建議原告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依照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的情形
一、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于勞動爭議的;
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復起訴的。
二、駁回起訴是敗訴嗎
被裁定駁回起訴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敗訴。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
敗訴是指在民事解紛過程中,當事人關于保護其民事權益的請求未能得到裁判民事糾紛的獨立第三者的支持所呈現的一種狀態或者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敗訴是民事糾紛經裁判者審理并作出判斷的一種狀態。在這里,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敗訴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種判斷,凡是未經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不存在敗訴的情形。就判斷的具體表現形式而言,在民事訴訟中有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在民商事仲裁中有仲裁裁決書,在特定的行政裁決中有行政裁決書。
第二、敗訴的裁判如有需要履行的內容,則該部分內容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對于在那些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調解協議、和解協議或者運用其它糾紛解決方式所得出的結果中不存有實質意義上的敗訴,因為不具有執行力的結果在現實中不一定都能夠得到履行,必要時還得依賴于有強制執行力的解紛手段。當然對于申請執行中的敗訴更是直接體現了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效力。
第三、敗訴是針對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當事人的地位的主體才能談得上他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具體而言,所針對的當事人包括訴訟中的原告、被告或者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仲裁裁決和行政裁決中的申請人、被申請人。
第四、敗訴是在相對意義上而言的,即糾紛處理結果相對于民事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來說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是一部分敗訴了還是全部敗訴了。這里還應提及的是,相對意義可以分三種情況加以理解:糾紛處理結果與民事糾紛當事人各自所請求的實體權益的比較、糾紛處理結果與各自實際上應該得到保護的民事權益的比較和糾紛處理結果在民事糾紛相對雙方之間的比較(即原告勝訴了,實際上就是被告敗訴了,而原告敗訴了也就是被告勝訴了)。
第五、就敗訴所處的期間而言,敗訴不僅存在于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期間,即通常所說的審理期間,而且還可能出現在生效裁判作出后的申請執行期間,這是因為在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申請執行人的請求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樣也是一種敗訴。
三、駁回起訴訴訟費會退嗎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訴訟主體不適格法院不會受理案件,會駁回起訴。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起訴的條件是:原告需要是被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原告公司變更被告以主體不適格駁回上訴該怎么辦
沒辦法,雖然法律規定是可以再次起訴,但是,如果仍然是起訴主體不適格的被告,還會被駁回起訴。
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么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
。事實上,原告告誰是原告的權利,被告是否適格是法院審查的問題。原告所訴對象存在,即可認定有“明確的被告”而非“正確的被告”,其訴訟主體地位當無異議。至于該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權者或義務人,應與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一起,作為實體審理和實體判決所要解決的問題。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該用裁定,哪些該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于: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而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于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征用補償費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