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索賠原則(不可抗力的索賠原則誰的損失誰承擔)
不可抗力索賠原則
法律分析: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索賠處理的原則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工程不可抗力索賠原則
法律主觀:
不可抗力因素的索賠原則: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 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違約責任 。
不可抗力的索賠原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索賠處理的原則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可抗力索賠原則有以下五點:
1、發包人承擔工程本身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害;
2、所在單位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員傷亡負責,并承擔費用;
3、承包人承擔承包人的施工設備損壞和停工損失;
4、停工期間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留在施工場地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費用;
5、發包人承擔工程的清理和修復費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世界各國均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的條件,中國民法也不例外。凡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已盡其應盡責任仍未能避免債務不履行或財物毀損時,可不負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發生在債務遲延之后時,債務人仍應負責。不可抗力是相對而言的,隨著科技的發達,不可抗力的含義、范圍都有可能發生變化。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典》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拓展內容:
一、不可抗力的構成因素有哪些
1、不可預見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后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于它出現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于不可預見的事件。
不可抗力的構成因素有哪些
2、不可控制的客觀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于非因為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發生風險承擔的原則是什么
不可抗力發生風險承擔的原則是:
1. 合同條款約定:
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的定義、范圍和處理方式。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確的不可抗力條款,通常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2. 不可抗力的發生: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例如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等。如果事件可以通過合理的方式預見并避免,通常不被視為不可抗力。
3. 立即通知對方:
合同當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通常需要立即通知對方,并說明事件的性質、影響和可能的持續時間。
4. 暫時免責或延期履行:
根據不可抗力的情況,合同當事人可能暫時免除履行責任,或者協商延期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時間較短且影響較小的情況下,雙方可能選擇等待事件結束后繼續履行合同。
5. 合理努力克服障礙:
合同當事人在面對不可抗力時,通常被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努力克服障礙,以減少損失或推遲不可避免的損失。
6. 不可抗力結束后的履行: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合同當事人通常需要恢復履行合同義務,除非合同中約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的具體處理方式。
需要強調的是,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并不意味著合同自動解除,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暫時或部分地免除了當事人的責任。合同當事人在不可抗力發生后,仍需積極采取措施,協商解決方案,以減少可能產生的爭議和糾紛。在合同中明確不可抗力條款,并在事件發生后及時、合理地與對方溝通和協商,是處理不可抗力事件的關鍵。
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原則
法律分析:1.費用損失的承擔原則。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施工合同約定進行分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2.工期的處理。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由發包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建筑工程不可抗力索賠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責任和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兩種情況外根據不可抗力的情況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相關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的承擔原則是( )。
【答案】:A、B、C、E
教材頁碼P313-P315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②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③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工程中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工程中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擔需要看具體情況。
根據《2013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擴展資料: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暴雨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并不只有一種理解,關鍵在于區分暴雨事件的性質,而不在于天氣現象本身:
第一種情況:如果屬于施工工程所在地正常的季節性暴雨,則施工單位無權就此提起施工索賠。因為,正常季節性暴雨對工程施工工期和費用的影響已經包含在工程定額造價之內,也包括在投標報價之內,屬施工排水性質。
第二種情況:由臺風引起的暴雨,此類情況應為不可抗力性質,因為臺風雨屬于臺風引起的自然災害性性質。因此,依照法律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此類情況可以索賠工期和非施工單位自有損失。其中,對雨水的抽排屬于災后恢復費用性質。
第三種情況:招標文件規定或施工合同約定等級以上暴雨也視為不可抗力,等同第二種情況,也可以索賠。
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風險承擔責任的原則是什么
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風險承擔責任的原則是:
1、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
2、不可抗力風險承擔責任的原則:工程本身的損害由業主承擔、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施工單位的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關鍵工作延誤的工期可相應順延。
不可抗力造成的窩工費由誰承擔
不可抗力導致的窩工費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建設方只承擔工期索賠。建設方原因導致的,由建設方承擔窩工、用工及工期索賠。根據最新的合同示范文本:人員窩工費由發包方承擔,機械窩工由承包人承擔。
所謂不可抗力,在中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無法預防的客觀情況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后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范圍內的財產損失時,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出賠償關系。
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遭遇事故一方應采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范圍。
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采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