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錄音能作為證據嗎(微信通話錄音能作為證據嗎)
電話錄音可以當打官司的證據嗎
是可以的。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但是也應當注意的是,提供錄音作為證據時也應當提供錄音所使用的載體,并且不能侵犯他人的隱私,還應當注意盡量還原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通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起訴嗎
通話錄音只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就可以作為法院起訴的證據使用。
1、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被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2、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即被錄音的人必須是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
3、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4 、光有錄音還是不夠的,錄音作為唯一證據的情況還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將錄音證據與借條、欠條、合同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效果。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語音通話錄音本身就是具有一定證據效力的,但是隨著近現代的電子科技發展導致通話錄音存在被私人進行修改的可能所以其證明效力受到了一定的影響需要其他證據進行佐證,但通話錄音仍然是法律所認可的證據之一
語音通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主觀:
合法的電話通話錄音能做法庭直接 證據 。但在合法、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時,應當盡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手機錄音能作為法庭證據嗎
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時,應當盡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
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盤。
通話錄音能作為法庭證據嗎
法律分析: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1.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時,應當盡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
1、相關法律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盤。
2、提供的電話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相關法律規定,以侵害他人臺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于非法證據,例如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其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取得的證證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3、提供的電話錄音應當盡量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電話錄音應當盡量完整的反映權利義務關系。
錄音應當是由債務人本人的陳述,而不是他人的代述。錄音內容越完整越好,例如債務關系的情況,就需要講明欠款的具體金額,約定的還款時間等等詳細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第68條:以侵害他人臺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于非法證據,例如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其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取得的證證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單憑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通話記錄,如果沒有改動,是通話的客觀記載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否則,法院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電子證據作為法定證據類型之一。而手機短信和通話記錄屬于電子證據的范疇,因而手機短信和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關鍵在于該手機短信和通話記錄證明力及證明力大小的問題。1、當事人陳述指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們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和認識所發表的陳詞及敘述2、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采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3、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只有提交原物確有困難,法律才允許其提交復制品、照片。4、視聽資料聲像資料或直感資料,是指以音響、圖像等方式記錄有知識的載體。視聽資料一般可分為三種類型:①視覺資料, 也稱無聲錄像資料,包括圖片、攝影膠卷、幻燈片、投影片、無聲錄像帶、無聲影片、無聲機讀件等。②聽覺資料, 也稱錄音資料,包括唱片、錄音帶等。③聲像資料, 也稱音像資料或音形資料, 包括電影片、電視片、錄音錄像片、聲像光盤等。5、電子數據,是指基于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如網頁、微博、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等信息和電子文件。6、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7、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8、勘驗筆錄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電話錄音的內容算作錄音證據嗎?
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一、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要盡量保留原始載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二、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若干規定》第68條關于非法證據的排除范圍,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后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三、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證據盡量不要單獨使用:手機短信、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沒有欠條 電話錄音能作為證據嗎 ?如果沒說日期呢?
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币勒宅F行的法律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只要符合兩點條件就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的;
第二:不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
只要符合以上條件,電話錄音即可作為法庭上的證據。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2015年1月,馬強突然接到烏市水區法院的傳票。好友范軍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償還6萬元欠款。
范軍在訴狀中稱:“2014年1月2日,馬強借我6萬元現金周轉,并向我出具了借條,我多次向馬強索要,他卻一再推諉不還?!?/p>
3月初,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范軍出具了馬強打的借條,上面載明:“今借到范軍現金6萬元整?!甭淇詈灻麨轳R強,借款日期是2014年1月2日。
馬強認可借條是其所寫,但對范軍主張的借款事實不予認可。“我沒有向范軍借過錢,借條是因為當時范軍和唐濤等人在一起賭博,唐濤輸了錢,范軍不讓他走,我想把唐濤保出來,范軍讓我打借條,我就打了。”
馬強提交了證人證言,而范軍要求證人必須親自到庭,接受詢問。
3月10日,本案第二次開庭期間,3個證人出庭證實,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1日,他們與范軍、馬強以及案外人唐濤等人在水磨溝區一家賓館打麻將賭錢。
馬強當庭拿出手機,播放了開庭前的一份電話錄音,內容如下(摘要):
馬強:“說實話,這錢又不是我拿的,老唐欠你6萬元賭資,你卻告我。”
范軍:“我當時跟你說了,借條不要打,我就問老唐要錢,你非要把借條打上?!?/p>
馬強:“我說給你把借條打上,我把老唐帶出去找錢,錢找不上我就把他帶回來,把借條撤回來,你說行呢,結果你不把借條給我。”
范軍:“你不打借條,老唐就會想辦法籌錢,要不是你把人拿走,再過兩小時,他就崩潰了,他把別人欠他的錢要回來,會給我一些,我最少能拿4萬多吧?!?/p>
庭審中,雙方對錄音反映的事實無異議,他們均認可錄音中提到的老唐是案外人唐濤。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本案中,馬強給范軍出具借條的事實客觀存在,但該筆款通過庭審中馬強出具的錄音資料可以證實,其并非馬強本人的借款,原告與被告之間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實。
通過庭審中雙方對事實的敘述、證人證言及錄音資料所形成的證據鎖鏈相互印證后可以證實,此借條系案外人唐濤等人與范軍賭博,唐濤賭輸,由馬強替唐濤出具借條,故不屬于合法的借貸關系,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3月底,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范軍的訴訟請求,范軍沒有上訴。
“上述案件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電話錄音的事實,作為證據不存在異議?!睘豸斈君R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法官莫文靜說,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并不是所有的電話錄音都可以作為呈堂證供,必須滿足一些要求才行。
首先,電話錄音的對象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案件內容,如果是欠款,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
金額越具體越準確越好。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如果對錄音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即使情況真實,也是無效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電話錄音成為法庭審判重要證據 被告人“甩掉”賭債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電話錄音可以做法律證據嗎
電話錄音可以做法律證據,但并不是所有的電話錄音都可以作為呈堂證供,必須滿足一些要求,具體如下:1、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后,應拷貝到電腦后,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2、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不能夠進行裁剪或者偽造
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做出某些回答,之后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3、電話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
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被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請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4、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5、電話錄音不能夠侵犯他人隱私、內容要真實和連貫性。
法律證據的種類: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一方當事人以數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證據信息,稱為電子數據。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鑒定意見。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組織辨認與公開偵察實驗,將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指被告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被告人供述,包括被告人承認有罪的供認和檢舉同案他人犯罪的陳述;被告人辯解,指被告人關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申辯與解釋。
收集錄音(錄像)證據要注意: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盡早。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沖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后,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