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記的定義是什么(抵押登記是什么意思)
抵押登記是什么意思?
就是有貸款沒有還完或者還在換款中,因為車輛登記證(產權證綠本)不在車主手里,就是這樣的狀態。
可以到車輛登記部門進行查詢,如果被抵押或是保全應該能夠查到。也可以通過當地的交通警察支隊網站上查詢機動車狀態,提供車架號發動機號也可以查詢的到。
如果車商提供了登記證書,并過戶給你,就不存在抵押貸款的,因為抵押是無法過戶的。
但如果車輛確實被抵押或是保全,同時在買車的時候賣方有沒有說明的,可以依據欺詐來撤銷合同,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如果車輛做了抵押登記的,車輛檔案上面會有詳細的抵押信息:主合同號,抵押合同號,抵押金額,抵押登記日期,抵押權人,解除日期,抵押標記,批準機關等等。
不僅抵押信息一欄有這些信息,另一欄“抵押標記”也會標明“已抵押”。
抵押登記信息中的“解除日期”如是有日期顯示,說明這個抵押已經還清貸款而且申請了解押,“抵押標記”一欄會顯示:未抵押。如果沒有顯示解押日期,說明這個抵押還存在,沒有還完款或還完款卻沒有申請解押。
如果沒有做抵押登記的車,哪么它抵押記錄會顯示:未查詢到記錄。這種車一般就是我們所說的全款帶大本的車,是比較安全的。
但是不保證沒有風險,因為車主有可能抵押了大本(沒做抵押登記)或鑰匙,裝了GPS而借了別人錢,(平常說的“空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汽車抵押貸款
房屋抵押登記是什么意思
房屋抵押登記是抵押雙方為使抵押成立而在登記機構履行的行為,作用是為了交易安全。抵押登記分成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合同后的權利登記,二是內容變更時的登記,三是消除時的登記。不動產登記的意義是什么
①不動產登記是建筑物及其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實體,這是對物權的變更,消滅的記載。
②不動產登記是指登記行為的屬性,不動產物權包括地上權,先取特權,抵押權,采石權等。
③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物權的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但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登記,由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流程以及資料都非常的多,在做抵押登記時,可以了解相關的流程以及資料,如果帶不齊全的話到時候會出現很多麻煩的。
抵押權登記是什么意思
抵押權登記指的是抵押權人請求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為其占有的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抵押權登記一般有包括形式登記和實質登記。
抵押登記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債務擔保時,將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并且到相應的機構辦理登記的債務擔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財產,登記的機關是不一樣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要向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2、以房屋、廠房等固定資產進行抵押的,以固定資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3、以林木作為抵押物的,由縣級以上林木部門辦理登記;
4、以企業的設備設施進行抵押的,由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債權人與債務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時候,要提交貸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等的材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抵押登記的定義是什么
抵押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向有關部門將其在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相關事項予以記載的行為。對于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來說,抵押權的法律效力從其辦理抵押權登記時開始,而對于不動產的抵押權登記來說,抵押權可以不用登記,因為抵押權是從雙方的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但是動產的抵押權沒有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愿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當出現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資產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風險管理,通常的抵押條款都要明確在特定賬戶內必須維持的最低金額。實際上,期貨市場的保證金要求就類似抵押,柜臺交易的衍生工具經常使用現金或高流動性、低風險證券作為抵押。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登記是什么意思?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不動產抵押
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2、動產抵押
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3、權利抵押
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于質押。
4、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5、共同抵押
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6、最高額抵押
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擴展資料
購買二手房屋前,一定要核實房屋性質、權屬和代理授權情況。對房屋性質和權屬,買受人可通過查詢不動產信息后區分情況予以處理:不購買已被查封等不可交易的房屋,購買普通商品房時應盡到善意注意義務,對于設定多重抵押的房產,應慎重簽約。
賣方也應誠信守法,在合同簽訂前應如實告知房屋共有、抵押、購買資格等有關情況;在合同簽訂后,要依約及時履行合同,防止因違約可能導致的高昂訴訟成本和嚴重后果。
長期以來,農民由于缺乏抵押物,很難從銀行拿到貸款。面對農民貸款難、有效抵押物不足的問題,2016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兩份文件。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以案說法:抵押房產要看清 解押不成過戶難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兩權”抵押破難題 農村金融服務更“接地氣”
什么是抵押登記
抵押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向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將其在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從抵押權生效的條件來看,抵押權登記包括形式登記(登記對抵押權的生效只具有確認或證明的效力,而沒有決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和實質登記(抵押權的生效必須經過登記,否則抵押權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抵押權登記是什么意思
抵押權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書面合同,同時不轉移物的占有的一種擔保行為。這是為了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實行的一種方式。那么,抵押權登記是什么意思?哪些情況是可以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接下來和我一起來了解一下。一、抵押權登記是什么意思
抵押權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向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將其在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從抵押權生效的條件來看,抵押權登記包括形式登記和實質登記。
不同的抵押財產,登記的機關是不一樣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要向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2、以房屋、廠房等固定資產進行抵押的,以固定資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3、以林木作為抵押物的,由縣級以上林木部門辦理登記;
4、以企業的設備設施進行抵押的,由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辦理登記。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情況
1、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發生變更的,包括:
(1)抵押當事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號碼等權利人基本狀況變更;
(2)變更抵押物;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門牌號變更;
(4)被擔保債權種類、數額、利率、期限、用途等債權合同要素變更;
(5)擔保主債權的債務人轉讓債務導致債務人改變的;
(6)擔保范圍變更。
2、同一房地產上存在多個抵押權時,抵押權順位變更的。
3、在建工程竣工并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在建工程抵押變更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的。
4、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變更的。
5、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內的。
三、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
1、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于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占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占有權歸質權人。
3、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4、登記手續不同。考慮到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民法典》設立了抵押物登記制度。質押中,由于移交質物本身已經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必登記。
抵押權人向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將其在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這就是抵押權登記。以上是我為您整理的關于抵押權登記是什么意思之相關內容。
抵押登記是什么意思
抵押登記意思如下:
抵押登記是指將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抵押物,在相關法律和制度的規定下進行登記備案的過程。通常,抵押登記是為了保障借款人向貸款機構借款而設立的擔保措施。
在抵押登記中,借款人將自己的房地產、車輛、土地使用權、股權或其他有價物品,以其所有權或權利出質給貸款機構作為借款的擔保。同時,借款人需要通過相關部門(如不動產登記機構、動產登記機構等)進行登記備案,將抵押權利在相關公共檔案中記錄下來。這樣一來,當借款人違約或無法履行借款義務時,貸款機構可以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置,以實現債權的清償。
抵押登記的目的是確保借款人對貸款機構的債務履行,并在借貸關系發生糾紛時提供依據和保護。通過抵押登記,貸款機構可以在優先權上占據較高的地位,即使借款人發生破產、違約或其他情況,也能夠通過處置抵押物來追回債權。
抵押登記的類型
1、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登記是指將不動產(如房屋、土地、建筑物等)作為抵押物登記備案的過程。不動產抵押登記需要在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
2、動產抵押登記:動產抵押登記是指將動產(如車輛、機器設備、存貨等)作為抵押物登記備案的過程。動產抵押登記需要在當地動產登記機構進行。
3、股權抵押登記:股權抵押登記是指將公司股權(如股份、股權轉讓合同等)作為抵押物登記備案的過程。股權抵押登記需要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所在證券交易所進行。
4、應收款項抵押登記:應收款項抵押登記是指將企業或個人的應收賬款作為抵押物登記備案的過程。應收款項抵押登記需要在當地應收賬款登記機構進行。
5、知識產權抵押登記:知識產權抵押登記是指將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作為抵押物登記備案的過程。知識產權抵押登記需要在當地知識產權登記機構進行。